2.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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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 节 第一节 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念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 L.)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二、强行法(jus cogens)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联合国宪章(UN Charter)原则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概念
❒ 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 的、适用于国际法 切效力范围的,构 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 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各国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2.特征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具有强行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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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 念 : 一 般 国 际 法 强 制 规 律 (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 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 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 般 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 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2.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参考书 参考书: 张潇剑:国际强行法论,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5年
1.内容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集体协助原则 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社会的“宪法”、“准宪法”
2.地位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或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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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1.内容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中国与印度共同倡导——1954年《关于中国 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亚洲国际法 2 地位 2.地位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书 赵建文: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
第三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原则 1 主权的意义(sovereignty) 1. 2. 主权观念 国家的最基本权力, 3. 正确认识主权 其行使受法律限制 主权意味着责任 4 主权的内容 4. (responsibility) 5. 主权平等原则 6. 领土完整
❒国际关系 v. 国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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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 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涵义 涵义
❒ 对内具有最高权 ❒ 对外具有独立权
(3)主权的可分性(divisibility)
❒ 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 ❒ 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
(1)绝对主权 (2)人民主权( popular sovereignty) (3)有限主权 (4)主权过时 (5)区域主权(regional sovereignty) (6)联合主权(joint sovereignty)
国家主权 个人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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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In signing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tates not only benefit from the privileges of sovereignty but also accept its responsibilities. Whatever perceptions may have prevailed when the Westphalian system first gave rise to the notion of State sovereignty, today it clearly carries with it the obligation of a State to protect the welfare of its own peoples
and meet its obligations to the wider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But history teaches us all too clearly that it cannot be assumed that every State will always be able, or willing, to meet its responsibilities to protect its own people and avoid harming its neighbours. And in those circumstances, the principles of collective security mean that th t some portion ti of f those th responsibilities ibiliti should h ld be b taken up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ct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to help build the necessary capacity or supply the necessary protection, as the case may be.
36. 国家和国际社会在保护平民免受战争和侵犯人权 影响方面负有责任,而这一概念尚需真正克服主权 不可侵犯和干预权力这两种主张之间相互冲突而造 成的紧张。这也是一个行动上的挑战:阻止一国政 府屠杀其本国公民,这 挑战需要相当规模的军事 府屠杀其本国公民,这一挑战需要相当规模的军事 部署能力。 201. 在索马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卢旺达、 科索沃以及目前在苏丹达富尔相继发生的人道主义 灾难使人们不再集中注意主权政府的豁免权,而注 意它们对本国的人民和广大国际社会的责任。人们 人们 日益认识到,问题并不在于一个国家是否“有权干 预”,而是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那些身陷本 来可以避免的灾难的人,那些面临大规模屠杀和强 奸、采用强行驱逐和恐吓方式进行的族裔清洗、蓄 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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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的饥馑和故意传播的疾病的人。越来越多的人承认, 虽然主权政府负有使自己的人民免受这些灾难的主要责
任,但是,如果它们没有能力或不愿意这样做,广大国 际社会就应承担起这一责任,并由此连贯开展一系列工
作,包括开展预防工作,在必要时对暴力行为作出反应, 和重建四分五裂的社会 应该主要注重通过调解和其他 和重建四分五裂的社会。应该主要注重通过调解和其他 途径协助制止暴力,和通过派遣人道主义特派团、人权 特派团和警察特派团等措施来保护人民。如果需要使用 武力,应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样做。 203. 我们赞同新的规范,即如果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 大规模杀戮,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由安 全理事会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预,以防止 主权国家政府没有力量或不愿意防止的族裔清洗或严重 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A more secure world: 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
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 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 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 际法原则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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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讲座材料 1 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曾令 1.
良
2.“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评析:
余民才
疑难问题讲解 国家主权的相关问题 思考题: 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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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 形成与地位
❒ 国际习惯法原则;强行法规则 国际习惯法原则 强行法规则
2. 有关的几个问题 3.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4.例外:自卫,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 例外 自卫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 5. 未来
❒ 仍然是国际法的一基本原则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 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 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 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g the territorial use of force against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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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力的含义( force)
→ 武装或军事力量
(2)领土完整与使用武力 完整与使 武力
→ 强调
(3)适用范围
→ 国际关系
(4)收复失地
A. 狭义解释:武力仅指武装 的力量,不包括政治和经济胁迫。
B. 扩大解释:武力的含义不 应排除施加政治和经济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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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 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 争之宣传。 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 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 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 每 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 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重之国 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所述不得 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下之地位及 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暂时性质。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 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 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
武装团队, 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 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 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 对象 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 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 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 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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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 《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 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第二条 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 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但安全理事会 得按照宪章的规定下论断:根据其他.有关 情况,包括有关行为或其后果不甚严重的事 实在内,没有理由可以确定已经发生了侵略 行为。
第三条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 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因此种侵 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 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 国家对另 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 或商船和民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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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 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 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 内的驻扎期间; (f)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 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 重性相当于 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 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 些行为; ——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疑难问题讲解 1.使用武力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2.北约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的合 法性研究:朱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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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non—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
1. 形成与地位
→ 习惯国际法
2. 有关概念 3 不干涉原则的内容 3. 4. 干涉理论 5.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新动向
本宪章不得认为
授权联合国干涉 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 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 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 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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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涉 (2)内政
→ 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项 不仅仅 个 域概 → 不仅仅是一个地域概念
A.定义
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 的强制或专断的干预 旨在对该另 的强制或专断的干预,旨在对该另 一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B. 形式
→ 直接干涉——武装干涉 → 间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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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 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 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 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 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 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又,任何 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 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 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 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 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 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1)根据权利的干涉 (2)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3)新干涉主义
❒ 不干涉内政原则例外 ❒ 人权高于主权 ❒ 为价值而战 ❒ 国家集团使用武力
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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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林顿主义 ❒ 布莱尔主义 布 ❒ 霍华德主义 ❒ 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 (ICISS)
保护的责任/2001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ion)
(1)国际组织强行介入国家内部 事务 (2)国际组织授权干涉成员国内 部事务 (3)民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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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宪章第2条7款: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 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 非洲联盟宪章第4条h项规定,在出现战争罪、种 族灭绝罪和反人道罪的严重情况下 经联盟2/3的成 族灭绝罪和反人道罪的严重情况下,经联盟 员授权时,本联盟根据大会所作的决定有权在一成 员国进行干涉。 ❒ 我们赞同新的规范,即如果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 大规模杀戮,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 由安全理事会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预, 由安全理事会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预 以防止主权国家政府没有力量或不愿意防止的族裔 清洗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灭绝种族,战争最, 族裔清洗,危害人类罪
1970(2011/2/26)
❒ 回顾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当局有责任 保护其
人民,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并根据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 ❒ 要求立即停止暴力,并呼吁采取步骤, 满足人民的合理要求; ❒ 武器禁运 ❒ 旅行禁令 ❒ 资产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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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2011/3/17):
❒ 重申利比亚当局有责任保护利比亚民众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要求立即实行停火,全面停止暴力和对 要求立即实行停火 全面停止暴力和对 平民的所有袭击和虐待; ❒ 6. 决定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领空禁止 一切飞行,以帮助保护平民; ❒ 8. 8 授权已通知秘书长和阿拉伯国家联盟 秘书长的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 采取行动的会员国视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强制执行上文第6段规定的禁飞。
疑难问题讲解 1. “保护的责任”与现代国际法 律秩序:李寿平 2.《保护的责任》对“不干涉内 政原则”的影响:李斌 思考题: 思考题 保护的责任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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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政前哨(tyranny (t outpost) t t)
→ 朝鲜、伊朗、古巴 白俄罗斯、缅甸和津巴布韦
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 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 ,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 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 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 甲因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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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自决权(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 (一)人民自决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自决权的主体 自决权的主体(peoples)
❒ 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
(三)自决权的本质
❒ 独立: 独立 51(1945)—159(1990) ❒ 合并 ❒ 其他政治地位:维持现状
疑难问题讲解 国际法上有关自决权的法律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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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 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 中国华侨出版社 2000年 中国华侨出版社,2000年 思考题: 运用所学国际法原理,分析保护 的责任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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