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试论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科学中极其重要的理论,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一直都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受到刑法学者的重视和专门研究。通过论述犯罪构成与犯罪论、定罪论以及刑事责任论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阐明其在刑法理论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定罪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学基本理论范畴之一的犯罪的核心,被视为犯罪的基石和基本内容。就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从理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又有其深厚的刑法学理论铺垫。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文章、著作颇丰,这极大促进了我国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那么,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作一简要的论述。
一、犯罪构成与犯罪论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的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处罚的法律。从内容上讲,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必须具备哪些要件、犯罪构成有哪些表现形态以及犯罪应承担什么性质的刑事责任等。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关于犯罪的研究当然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起点,而犯罪构成贯穿犯罪论的始终,其实质是犯罪论研究的主轴。
犯罪构成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者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和法治思想在刑法学上的成果,是资产阶级罪刑法定主义在定罪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犯罪构成概念最早形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时,犯罪构成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而首先把犯罪构成赋予实体法意义的是德国的刑法学者费尔巴哈和斯鸠贝尔。费尔巴哈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把刑法条文上的犯罪成立的要件称为犯罪构成,他认为“犯罪构成就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而斯鸠贝尔则在其1805年出版的《犯罪构成》一书中指出:“犯罪构成就是那些应当判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的一切情况的总和”。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由贝林格、迈耶等刑法学者提出并逐步完善的。德国著名刑法学者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则的概念,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没有关系。而另一位刑法学者迈耶则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依据,二者如同烟火的关系,即可以从构成要件中推定行为的违法性。麦兹格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