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案例--白酒中毒举证-推定
白酒中毒案
一、案情
赵荣菊家住湖北省襄樊市石花镇。某年11月21日上午,赵荣菊听说邻居朱清建家的小孩病了,由于平常关系不错,两家相隔的又不远,就主动提出带他去看病。为了感谢赵荣菊的好心,当天中午,朱清建邀请赵荣菊和她的丈夫陈先军在自家经营的酒店吃午饭。两家人经常像这样在一起聚餐。 席间,大家都很高兴,朱清建和陈先军还喝了一些白酒。没想到吃饭回来,赵荣菊的丈夫陈先军就又晕又吐,病倒了。开始夫妻二人都没在意。22日下午,陈先军病情加重,于是就到一家私人诊所进行了简单治疗。同时赵荣菊听说朱清建也感到不舒服,直泛恶心。23日,陈先军的病情恶化。赵荣菊马上将其送往谷城县人民医院,凑巧的是在同一间抢救室里,她又遇见了也是来就诊的朱清建。医院的医生说:“陈先军入院的时候主要是双目失明,感到头痛、心慌,很像甲醇中毒。”
经诊断,陈先军和朱清建均系甲醇中毒。甲醇是一种与乙醇性状相似的化学品,与乙醇不同的是甲醇不能食用,如果误食还会引起中毒。由于陈先军病情严重,最终抢救无效
死亡。朱清建则侥幸保住了性命。由于那天只有朱陈二人喝酒,所以两家一致认为是喝的酒有问题。
对于丈夫的死,赵荣菊认为,不论什么原因,丈夫本来好端端的,都是因为在朱清建家喝酒中的毒,因此,朱清建对于陈先军的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朱清建却深感冤枉,他认为酒是买来的,现在出了人命,也应该去找买酒的人承担责任。自己好心好意请客,并不知道酒中有问题,况且自己也是受害者。
朱清建的酒是从王永群那里买的,在11月12日那天,王永群将自己勾兑的散装白酒卖给了朱清建。王永群原本是石花酒厂的一名工人,懂得一些白酒勾兑技术。多年以来,一直在镇上开一家杂货店出售自己勾兑的散装白酒。王永群的酒是否甲醇超标,只要朱清建将当时剩下的白酒送去检验就可见分晓。然而在朱清建和陈先军喝酒的第二天,也就是11月22日,朱就将剩下的酒连同盛酒的白色塑料桶一起退还给了王永群。而卖酒的王永群不承认自己的酒有问题,说自己的酒全部符合GB-81的标准。因此,就只能检验王永群库存的酒。在陈先军死亡的当天,县卫生防疫站就对王永群销售的白酒进行了抽样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该白酒是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然而,对于检验结果,朱清建认为自己是11月12日买的酒,而防疫站于11月23日检验的酒不一定
就是他当初买的酒,因此,只能找与朱清建同一天买酒的人才能查出问题的真相。和朱清建同一天买酒的村民,都说喝了王永群的酒没有什么不良反映。而且,王永群说当天卖了35斤酒,并没有其他人出事。
既然甲醇中毒的事件仅仅发生在朱清建家中,而一直在王永群那买酒的其他人都很正常,由此可以推断,王永群的酒不存在问题。
后来,公安机关在调查中意外发现,朱清建家中还有一个白色的塑料桶,与他退掉的那个装酒的桶非常相似,朱清建说这个桶中装的是工业酒精。原来在朱清建家中存放有作为火锅燃料的工业酒精,而工业酒精的主要成份恰恰是甲醇。此外,存储工业酒精的容器和散装装白酒的容器一样,都是白色的5升塑料桶。公安机关经过调查,首先排除了朱清建故意杀害陈先军的嫌疑,并作出了他们误饮甲醇的推断。也就是说,朱清建装食用的酒的桶和装工业酒精的桶同为白色10斤装的塑料桶,所以,不排除他们在食用的过程中拿错了酒壶,饮错了酒。
可是朱清建对于警方的这一推断并不认可,但陈先军的尸检报告表明,在其体内检验出的是甲醇,而不是乙醇。陈先军极有可能误饮了以甲醇为主要成份的工业酒精。
于是赵荣菊将朱清建和王永群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丈夫的死作出赔偿。谷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朱清建对陈先军的死负责,赔偿赵荣菊死亡赔偿金4万余元。因为王永群销售的白酒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销售的白酒没有问题,所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朱清建不服,提出上诉。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二、分析
在本案的整个解决过程当中经过推断,他们可能是喝了什么,可能是谁的酒,可能是工业酒精等等。
究竟导致死者死亡的酒是由谁来提供的。朱清建提供不了证据证明他邀请陈先军喝酒就是王永群的酒,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是一个关键。如果卖酒的一方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就要在法律上要证明两点:第一,要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第二、还需要证明如果这个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这个时候卖酒的一方才可以免除责任。否则,即便是致害人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第一要有损害的事实。本案损害事实是存在的;第二有因果关系;第三在法律上必须是有过错的。第四行为具有违法性。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时
候,才会承担一个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死亡与卖酒者酒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条始终找不出证据,所以卖酒的一方他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就把卖酒的一方被排除在责任之外。而请客的一方拿不出证据能够证明那天跟死者喝的酒就是从王永群那买的酒。因为他把剩下的酒都退出去了。一点都没剩。本案中请客一方用同样的桶装工业酒精和白酒,的确有可能会搞混。所以可以推断是请客一方所提供的工业酒精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所以,法院推定由请客的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