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01-21
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1、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项目部物资部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作业队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
8、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五市政大连地铁213标段项目部 20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