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濮阳兰韵麦秆画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地址:
濮阳市高新区政和路35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不设立分支机构。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善劳动者职业技能,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校性质:由兰韵工艺品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实施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 。 兰韵工艺品有限公司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第二章 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 学校办学内容为:
(一)办学规模为:
年培训2000人。
(二)办学层次:一年以下短期麦秆画制作技能培训。
(三)办学形式为:
普通全日制教育
(四)办学范围为: ; (如面向社会、××系统或××省(市、县、区)等)
(五)开设专业: ; 麦秆画设计
麦秆画制作
(六)招生对象为: 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等。)
第九条 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学习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并提供就业岗位。
第三章 学校资产来源及性质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 万元,由
等 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
下: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它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如为联合办学,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
源
。注册资金
为 万元。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的合法学费等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的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办学积累,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四章 学校的决策机构与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
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设 (理事长、董事长)1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人。(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
第十八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至少10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者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以及学校校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并推选-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董事)或者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董事)或者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 (理事、董事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身份证号 ,居住地 。
(章程中应明确载明×××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理事长、董事长、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
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财务会计制度中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 取得合理回报。 (要求〈或不要求〉。本条是办学章程必列条目)
第二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不低于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本条内容限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过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示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及向社会公示的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等相关材料报审批管理机关备案。(此内容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填写。)
第二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本条内容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
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学校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七章 学校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学校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如:连续两年未招生的;办学许可证失效的等其他事由。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要求,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
为:
,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 (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在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学
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本章程一并向社会公告后生效。
说 明:
一、此文本旨在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 )内文字为制定基本要求。
四、学校章程须用A4纸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