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 >> 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与《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

  • 08-22 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经验交流材料
  • 全面推行报帐制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   移民经费管理是社会性、政策性、经济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移民经费如同救济款,必须专款专用,这是一个管好移民经费的基本原则。为了管好、用好每一笔移民资金,我局从20XX年1月起,改革乡镇移民办资金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报账制管理。   一、实行乡镇移民办报账制势在必行   我市共有18个移民乡镇,从1978年起相继成立了乡镇移民办,并配备了专门的会计和出纳员,实 ...

  • 02-04 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   民办学校安全工作不仅事关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事关我镇千千万万外来员工的家庭幸福和我镇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学校安全工作,省、市有关部门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对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多次发出通知。我镇民办教育规模大,在校师生员工人数众多,办学时间短,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薄弱,不少举办者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严重,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因此,镇文 ...

  • 05-23 乡镇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   民办学校安全工作不仅事关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事关我镇千千万万外来员工的家庭幸福和我镇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学校安全工作,省、市有关部门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对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多次发出通知。我镇民办教育规模大,在校师生员工人数众多,办学时间短,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薄弱,不少举办者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严重,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因此,镇文 ...

  • 04-15 关于贯彻实施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情况汇报
  •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派,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8次主任会议报告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9月底,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共有463所,在校学生80219人,比20XX年新增11703 ...

  • 02-02 XX县民办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范围内民办托儿所的管理,规范其办所行为,维护举办者、婴幼儿、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xx〕1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 ...

  • 01-21 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 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6号)等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现就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上 ...

  • 01-04 指示性通知例文四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32号 xxxx年x月x日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 ...

  • 03-12 关于选派中青年教师到边远学校和民办学校支教的通知
  • 各中小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已下发的休教人字[20xx]30号文件精神,促进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切实解决部分边远山区学校师资力量薄弱,教师学科不配套的问题,鼓励公办学校青年教师到民办学校学习锻炼,更新理念,培养一批综合素质好的骨干教师。经研究决定,从20xx-20xx学年度开始,教育局将有计划的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边远山区及民办学校支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援学校   边远山区小学- ...

  • 04-28 教育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度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