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万瑞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有效的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避免员工身体受到伤害,特制订本规定。 2. 职责
2.1 使用部门负责根据本部门员工的岗位需要申请报买劳动防护用品,且保证正确的使用。
2.2 保障部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及发放。
2.3 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且负责对使用者是否正确使用进行监督。
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 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频次及使用过程注意事项
4.1 凡是公司在册职工,均按两年使用,共两套夏装、两套春秋装,两件棉上衣。
4.2 抛光工要求配备防尘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防尘口罩使用期限为0.5-3个月,其余防护性用品使用期限为18-24个月。
4.3 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4.4 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使用普通玻璃镜片受冲击后易碎,会引起佩戴者眼睛间接受伤,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
4.5 行车操作工及行车运行时,行车上面可能有物体或杂物坠落,不佩戴安全帽会引起人员受伤,行车操作工及行车运行时在其附近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4.6 本岗位的员工在作业时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7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 劳动防护用品判废规定 5.1 判废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予判废: 5.1.1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5.1.2 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5.1.3 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同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5.2 判废程序
5.2.1质量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5.2.2 作出判废处理决定。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