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织金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本局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由本局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问题进行论证、辨明的程序。
第三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四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会由本局领导集体决定是否召开,也可以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
第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指定。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举行听证会的,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外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应当根据听证内容来合
理安排。公民向本局提出旁听申请的,经副局长以上领导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二条 本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的,应修订决策方案, 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凡行政决策方案须报送上级机关审批时,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