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纠纷--员工未提前通知离职和不到岗的处理
年底和开年,是员工急辞工和自离的高发期,针对劳动者离职带来的劳动争议隐患,和大家进行讨论。
一、 急辞工能否扣减劳动者工资?
不可以。劳动者急辞工扣减工资实质就是让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单方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可能你会说,劳动者不是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吗?况且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多支付1个月的工资。
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误解。
诚然,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可是法律却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作出相应的责任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无权据此扣减劳动者工资。
那用人单位如何管控急辞工人员?这里我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项目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但是,用人单位对上述赔偿项目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二、 劳动者自离如何处理?
特别是在制造业,劳动者不辞而别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公司不予重视,直接停缴劳动者社保,做离职处理,给有心讹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钻了空子,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1N经济补偿金的,声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2N经济补偿金的,突然返回公司上班,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各种理由,开口要价。
对于负责劳动关系的HR来说,纠纷预防永远都重于化解,你需要设想各种可能,把纠纷的苗子在源头就给堵上,因为争议一旦发生,多少会在劳动者中带来不良影响或群体效应,于管理不利。
如何处理?
1、以快递形式给劳动者户籍地址寄出《返厂上班通知》,要求不辞而别的劳动者限期返回公司上班。
2、若劳动者返回上班,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警告。到期未回,再次以快递形式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
3、若无法采取快递形式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经30日,视为送达。(户籍地址是劳动者的法定联系地址,就深圳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只要完成了前两步,留下证据,基本都会被认定为送达。)
三、 离职争议注意事项:
1、公司应在劳动者离职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劳动者工资。
2、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只能延后发放“经济补偿金“至其办理离职交接后,不得扣押劳动者工资。
3、劳动者可采取快递形式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保留快递单据,作为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4、用人单位需至少保存离职员工资料二年,因为劳动者离职时间等很多涉及到离职争议的举证责任在公司。
5、离职争议中,因未办理入职手续,或入职资料缺失,造成无法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发生工龄计算纠纷的,不在少数。所以,完善的入职手续,是规避离职争议的重要步骤,HR应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