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做年报时的相关法规要求
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做年报时的相关法规要求
年报烧脑,易董君发现董小秘们还深陷浩瀚法规的苦海。易董君从众多咨询问题中,挑选出被多次提到的“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公司在做年报时需要注意哪些要求?”,参考金牌董秘的法规笔记,供大家借鉴。文章内容截止至2016年4月6日。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31日 颁布 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5年修订)
2015年11月9日 颁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24号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如相关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五十三条
(三)
年度报酬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以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及其全体合计金额,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公司应当按照已解锁股份、未解锁股份、可行权股份、已行权股份、行权价以及报告期末市价单独列示。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013年2月8日 颁布 股转系统公告[2013]6号
第二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变动,及已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在本年度的具体实施情况。
4.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2015年4月20日 颁布 深交所主板公司管理部
第二节 定期报告披露
二、定期报告的编报注意事项
(一)每股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
1、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 、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上市公司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
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的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在报告期结束后、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定期报告“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当期和比较期间每股收益无需因此调整,各报告期的每股收益仍按相关期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报送系统内填报“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五、定期报告发布前注意事项
(二)利润分配及股本转增方案
5、上市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当以享有本次利润分配权的股东所对应的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因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现金分红总金额、送红股总金额、转增股本总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东所对应的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转增比例。
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利润分配、转增总额。
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2015年9月14日 颁布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四、每股收益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等规定,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
(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 、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
在报告期结束后、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期每股收益无需为此调整,各期的每股收益仍按各期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和半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增加披露报告期(T 年)“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注: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公司在做年报会计核算时,请特别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整理编辑:易董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