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4六五普法判断题
1602. 阿阿阿阿离职或退休人员不得作为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
1603. 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有设置人申请√
1604.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审批决定 √
1605.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美容科不包括美容五官科√
1606.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籍医生,应当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处罚√
1607. 特殊血型的血液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608. 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科研×
160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医师资格证书√
1610.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定,国家提倡十八岁以上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1611. 放射卫生中的职业照射和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
1612.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13.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一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614.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1615. 医师李某受聘于某医院,在该医院门诊行医时给一发热患者输注青霉素,以常规给病人做了青霉素过敏试验。该病人在输完药回家后一个多小时死亡。期间李医师应患者要求两次出诊,第一次常规观察未发现异常。再次出诊时,病人已“心跳微弱”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经尸检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可能死于青霉素过敏。李医师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1616.
1617.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包括死亡原因的诊断。×
1618. 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 1619. 血液标签中不能有献血者的姓名。√
1620.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严格来自血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自行采集血液。×
1621. 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用血医疗机构直接与对方省级血液中心联系后自行调配。×
1622.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1623. 药店坐堂医可以不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624.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625.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可以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1626.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必须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1627.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1628. 某诊所超范围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62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校验,拒不校验的可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按照无证行医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630.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质人员不允许在医疗机构中单独 开展诊疗工作。√
1631.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医用加速器机房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1632.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633. 《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的工作场所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和空间 ×
1634. 《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场所不得有职业危害因素存在。×
1635.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一周,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1636.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三类管理。×
1637.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16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极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163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已将工作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等情况告知劳动者的,签订格式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写入合同。×
1640.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赔偿要求。×
1641.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1642. 职业健康检查只有岗前、岗中、离岗检查三种类型。×
1643.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644.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取消。×
1645.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646. 用人单位可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647.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1648.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1649.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50. 未取得执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651. 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状态,也属于职业禁忌症。√
1652.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653.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1654.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1655.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1656. 稳态噪声比脉冲噪声对人体听力影响大。×
1657. 肺静脉是形成正位肺门阴影最重要的解剖结构。× 1658. 职业性锰中毒后经常发生口腔溃疡、齿龈糜烂。× 1659. 急性放射性肺炎的诊断需肺部照射剂量为5Cy。× 1660. 正常人血液中的COHb可达10%-15%。×
1661. 慢性铅中毒最常见的临床症状是贫血√
1662. 紫外线照射后可发生视网膜微血管瘤。√
1663.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1664.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1665.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劳动者职业史来确定是否接受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1666.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急救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1667. 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668. 疑似职业病人最终不能诊断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职业病诊断费用。×
1669. 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无历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资料,则不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167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1671. 目前我国根据职责分工,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672.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即使排除了其他致病因素后,也不能诊断为职业病。×
1673.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只是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1674.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675.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676.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个人承担。×
1677.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
1678. 职业病的分类、目录和诊断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1679. 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680.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1681.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烟草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682.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168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68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685. 某患者首次进行职业病诊断,他的某张胸片局部肺纹理模糊,其影响诊断区域面积之和在半个肺区,这张胸片不能用于尘肺病的初诊。√
1686.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1687.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分类治理。×
1688.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存在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向卫生部申请再鉴定。×
1689.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对于未确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则不需要。×
1690. 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无须承担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报告法定义务。×
169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692. 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可以单独进行职业病诊断。×
1693.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为了紧急生产的需要,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但在上岗之日起30日内应组织补做上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
1694.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但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索要复印材料的费用。×
1695.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1696.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便可开展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服务。× 1697.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1698. 某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必须先调查其违法所得情况后,才能处以相对应的罚款。√
1699. 工作单位在A市、户籍在B市的张某,因病投亲靠友在C市住院治疗一年以上,现欲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张某可向A.B两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也可就近向C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
1700. 张某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不能继续在岗,现企业积极安排张某进行职业病诊断,并终止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新工人体检后上岗工作,该企业的做法是合法的。×
1701.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分为所有疾病和职业禁忌症。×
1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发》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704.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的罚款。×
1705. 目前我国职业病发病最多的职业病是尘肺。√
1706. 县(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1707.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职业病防治机构组织。× 1708.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709.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对象不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1710. 李某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尘肺Ⅱ期”,因为已属于职业病,所以不能再提起鉴定申请。×
1711. 医疗卫生机构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就无须承担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报告义务。×
1712. 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时,劳动者可以拒绝。√
1713. 劳动者健康素质的高低不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
1714. 我国历部《宪法》都未有规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等职业卫生的内容。×
1715. 我国首次明确职业卫生监督任务的文件是1954年颁布的《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会议决议》。√
1716. 1994年,WHO向全球提出“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宣言”。√
1717. 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按照《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1718.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基于法定职责必须向本单位或上级单位汇报以及法定必须向社会通报的,尽管汇报或通报内容中涉及有关用人单位的秘密,不属于违背保密义务,而是正当的职务行为。×
1719. 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建设项目。×
1720.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721.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1722.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预评价的审核。× 1723. 放射工作人员任何一年的年有效剂量不得超过20mSv。×
1724. 申请放射卫25放射工作单位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并保存至放射工作人员退休后20年。×
1725.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726.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1727.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1728.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729.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1730.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1731.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173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733. 职业性照射是指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时间内所受的内、外照射(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辐射)。× 1734. 诊断笨所致的白血病,其笨作业累计接触工龄需3年以上。×
1735.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储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 1736. 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指标分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和增测项目。√
1737.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738.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739.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继续运行。√
1740. 住宿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内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1741. 操作放射性碘标记的放射性药物时,应注意放射性物质在甲状腺内沉积的防护。√
1742. 对中子射线的防护,通常选用有机玻璃等低原子序数的物质材料进行屏蔽。×
1743. 电离辐射的随机性效应没有剂量阈值,随着受到辐射照射剂量的增加,随机性效应的发生概率和严重程度将增加。×
1744.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1745. 对β射线的防护,通常选用有机玻璃、塑料凳低原子序数的物质材料进行屏蔽。×
174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于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747. 饮用水放射性污染都是来自于天然放射性物质。√ 1748.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749.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1750. 凡进入人体消化道、呼吸道等与粘膜接触的内镜,如喉镜、气管镜、支气管镜、胃镜、肠镜、乙状结肠镜、直肠镜等,应当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灭菌。× 1751. 医院使用中的紫外线灯管强度应一年监测一次。× 1752. 医疗卫生监督员在某县级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间未安排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卫生监督员调查取证后,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但该机构在整改期内未予改正,卫生监督员准备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753. 以次氯酸钠和戊二醛为主要成分的消毒剂需卫生部发
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1754.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1755.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1756. 我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区域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1757. 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6小时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1758. 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
1759. 呼吸道发热门诊要配备非接触式洗手设施,每次接触病人后或两位病人诊疗中间,必须进行洗手消毒。√ 1760. 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收集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1761. 发现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艾滋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或者疑似病人时,报告时限与方式和甲类传染病相同。× 1762. 医院对普通病人使用后的物品,也应先消毒再清洗。×
1763. 在农村,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12小时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1764. 医院或科室的医院感染率不会因季节、地域、病种的不同而出现差异。×
1765.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采用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和登记簿,执行首诊医生报告负责制。√
1766. 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毒产品的名称应由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1767.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1768.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76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中致病性化脓菌是指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
1770.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
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771.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综合医院应当在腹泻流行期间开设的腹泻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还应全年开始发热门诊。√
177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涉及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会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查指导。× 1773. 卫生监督人员在对某私营医疗机构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机构中有1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存在瞒报某乙类传染病疫情的情况,卫生监督人员经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后,报县卫生局批准,对该医疗机构的该医务人员实施了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1774. 卫生监督人员在对某菌(毒)保藏机构的菌(毒)种与样本使用管理情况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菌(毒)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与样本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申请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实验室资质进行审查,有合法资质的实验室可以获得申请的菌(毒)种和样本。√ 1775. 某县发生某乙类传染病疫情正确处置后,卫生监督人员对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处置疫情中监测发现的传染病菌(毒)种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经县卫生局同意,对监测发现的传染病菌(毒)种作为样本进行了保存。×
1776. 在暂没有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以邮寄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777.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抗(抑)菌剂产品可以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 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可以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
1778. 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1779.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1780. 生产皮肤黏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
皮肤黏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手的抗(抑)菌剂除外)等产品的配料、混料、分装、外包装、自检均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1781. 在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1782. 血站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应按规定报告疫情。√ 178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784.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1785.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目前已经不再纳入《消毒管理办法》卫生许可管理的产品。√
178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消除或者被有效的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批准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787. 生产企业使用抗生素类药物或去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类等激素作为消毒产品原辅料的,违反了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
1788.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1789.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79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是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准,总结报告要全。√
1791.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92.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由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申请。√
1793.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对儿童免疫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1794.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1795.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796. 某医疗机构发现甲型H1N1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
1797.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就地消毒后按照化学性废物收集处理。×
1798. 接到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
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1799. 某某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千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1800. 患有突发传播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80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立案查处。×
1802. 因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某县人民医院被该县卫生局予以罚款1000元的卫生行政处罚。该院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该卫生局又指派卫生监督员到该医院收集相关证据。× 1803. 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
1804.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
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工作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05. 抗(抑)菌制剂标注内容有“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1806. 卫生部取消了对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许可制度,基层监督机构不需要再对消毒服务机构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1807. 艾滋病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808.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1809. 核医学科室应配备的活度计和表面污染仪√
1810. 压力蒸汽灭菌器生产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即可上市销售。×
1811. 根据卫生部2011年4月11日起实施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有关要求,消毒产品的名称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
1812. 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扣卫生许可证。×
1813.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以建于居民楼内×
1814. 医疗数字胃肠透视机在透视结束后,检查室内的空气中仍有一定数量残存的辐射,因此要做好通风换气。× 1815. 某公共场所经营者使用浓度60%的乙醇对美容操作人员手部和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进行消毒。×
1816. 放射工作人员不得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81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利器盒的尺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818.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1819.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20.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仓皇出逃、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1821. 王某是甲地人,2010年10月到乙地做生意。2011年6月20日因发热、头痛、身躯有红疹到乙地的红十字医院
就诊,医生诊断为伤寒,认为外地人不该他报告。2011年6月30日乙地卫生执法人员到该院检查发现此例疾病无传染病报告卡,也未进行疫情信息网络报告。执法人员认为该单位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补报,给予5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1822. 医疗机构将使用后的输液皮条等医疗废物卖给废品回收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和废品回收者进行行政处罚。×
182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18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防止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1825.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1826. 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827. 在对某医院检查中发现,其在非医疗废物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垃圾,可给予吊销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828.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只能依据《消毒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1829. 使用后的输液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1830. BSL-1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Ⅰ级,表示防护水平最高×
1831.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室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1832.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感染性微生物第三类危害程度是指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
1833.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应当在6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834. 胃镜、肠镜采用2%戊二醛灭菌时,清洗消毒时间不少于10分钟。×
1835.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1至2年,但不得超过2年。√
1836. 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83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1838. 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
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83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
1840. 传染病责任疫情报告人是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验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
1841. 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单位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其他如港口、机场、铁路、厂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1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三类,35种。×
1843. 法定报告传染病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844. 疫情报告的监督对象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及有关单位等。×
1845. 麻风和斑疹伤害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1846.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
控制措施。√
1847.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结核是乙类传染病。√ 1848. 放射性白内障不属于法定职业病。×
1849.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是传染病疫情的义务报告人。√ 185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1851.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感染属于医院感染。√ 1852. 内镜在消毒灭菌前必须经过彻底清洗,去掉表面的黏液和血污等再进行消毒处理。√
1853. 相同确诊病例的病区,在医务人员没有直接接触病人身体极其周围环境的情况下,隔离衣可连续使用。√ 1854. 医务人员如果在检查或护理完一个病人后,如果时间紧张可以戴手套洗手后再对其他病人进行操作。×
1855. 耐高温、耐湿度的物品和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
1856.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黏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1857. 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必每天灭菌前进行B-D实验。×
1858. 感染性疾病科业务用房应保持所有外窗可开启,室内空气保持流通。×
1859. 呼吸道发热门(急)诊要设专人,并为就诊病人提供一次性口罩。√
1860. 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灭菌裸露器械,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一经打开使用,有效期是24小时。×
1861. 某社区门诊口腔科在门诊室的水池内进行口腔器械清洗。×
1862. 含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可以用化学消毒剂浓度试纸快速测定有效含量。√
1863. 小王主张在对医疗器械去污是先清洗,并注意自身保护:尽量不要直接用手对尖锐物分类和清洗;避免污物与身体的直接接触。如不能很好地做到自身防护应先消毒后清洗,这种主张是否正确。√
1864. 监督人员检查某医院发现正在使用的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压力表在蒸汽排尽时不能到达零位,工作人员认为在灭菌时让压力高一点就可以了,不会影响效果。×
1865. 护士在给王先生肌肉注射前用肥皂流动水冲洗双手,注射后,又给同病室的其他病人进行了注射。×
1866. 如果针织物品表面有固体污物或有肉眼可见的血液、体液、等污染,要立即清洁去除污物,加含氯消毒剂浸泡后进行冷洗。√
1867. 传染病分诊点或传染病门诊应相对独立,标识明确、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1868. 安排疑似患者和临床诊断患者在单独房间或远离其他患者的单独区域、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可同室安置。√
1869. 核医学的实践中,对患者同样要执行正当性和最优化的原则,但不考虑限值。×
1870.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可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1871.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872.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可将实验室分为四级。√
1873.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可同时从事多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1874.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事件,未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发现后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1875. 某医院领导认为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都是垃圾,为便于管理,方便运输,所有将医疗废物暂存处设于生活垃圾旁。×
1876. 某医院儿科病房的卫生员,每天下午将病房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收集后放在小推车中一起送往生活垃
圾场和医疗废物暂存处。×
1877. 老张在医院的医疗废物暂存处工作,每天将收到的医疗废物的数量在记录本上做一标记,以便计算工作量,至于收到的是何种医疗废物则与他无关。×
1878. 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医院进行医疗废物专项检查时发现:在某病区的生活垃圾箱发现针管、针头、导尿管、带血纱布、医用手套等医疗废物,认为该医疗机构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879.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880. 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1881. 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1882. 一、二级实验室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1883.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
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1884. 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1885.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一年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重复抽检。×
1886.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1887. 根据《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可以使用聚氯乙烯(PVC )塑料为制造原料。×
1888.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换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5年。×
1889.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的专用包装或密闭的容器内。√ 1890. 某理发师患乙肝,肝功能恢复正常,六个月观察无恶化,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所以目前仍不能从事理发工作。×
1891. 某游泳池水经检测,发现总大肠菌群和池水浑浊度两项指标超标,经警告仍不改进,继续营业,按照《公共场
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拟对该场所处以1000元罚款。×
1892. 招用流动人员5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1893.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采取封闭场所、封存有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1894.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公共浴池水质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要求。√
189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1896.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897. 对公共浴池消毒可以用含0.1%过氧乙酸溶液、或者有效溴或有效氯为500毫升/L的消毒溶液喷洒浴池四周和底部,作用15到2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
1898.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中的乙型肝炎患者不得从事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899. 维持人工游泳池水透明度,最有效的方法是循环过滤。√
1900. 控制公共场所常见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方法有通风换气和空气净化处理。√
1901.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中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902. 某大型舞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近5个月,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90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装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方面的规定,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1904. 环境污染对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可以全新风方式运行。√
1905. 公共场所卫生许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190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五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1907. 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自动售烟机。×
1908.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校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后安排上岗。√
1909.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1910.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
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1911.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912. 无产品卫生质量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检验,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监测项目和频次可自行商定。×
1913. 出入库应由登记验收制度及记录,原材料、成品库应分库(区)放置,并分类存放,标志明显,与非涉水产品分开,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或易燃物品共同存放。√ 1914.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临时从业人员不需要进行健康检查。×
191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1916. 公共场所应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1917.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如需变更经营项目,应向原发证单位重新申请卫生许可。√
1918. 某宾馆在其室外的“井”字型通道的其中一条通道的中央设立吸烟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919.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
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20. 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1921. 对于β射线的屏蔽防护来说,应选择原子序数比较低的材料,如塑料、有机玻璃、铝板等轻质材料。×
192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卫生状况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等级。√
1923. 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3。×
1924. 通风换气是保证公共场所空气卫生质量的重要措施。√
1925. 取得美容项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美容院,可以开展隆鼻、纹眉等创伤性美容。×
1926. 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均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
1927.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1928. 住宿场所室内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其采光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8。√
1929. 场所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
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1930.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测定集中空调新风量时可采用示踪气体法。√
1931.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可以全新风方式运行。√
193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由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负责。×
1933. 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并对受训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1934.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放射影像医师。√
1935. 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复核均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1936.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可以实施简易程序的必须包括以下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937. 公共场所卫生机构行政处罚可以实施简易程序也可做一般程序。√
1938. 在新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供风管清洗消
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1939. 已经投入运行的空调系统没有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要求。×
1940. 公共场所空调系统风管积尘达到10g/m2应立即对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1941. 厕所、浴室、厨房、消毒间等部位的排气、经过滤处理后可部分提供新风。×
1942. 噪声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损害是分特异性危害。√
1943. 为了使室内工作区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和洁净度能更好的满足人们的舒适感要求,应合理组织房间空气的流通。√
1944. 采光和照明的区别是光源不同。√
1945. 游泳池水的游离性余氯不得低于0.5mg/L。× 1946. 测定集中空调新风量时可采用示踪气体法。√
194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由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 1948. 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已列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
1949. 旅店、招待所床位面积每人不得小于4m2。√
1950. 对非长年开放的人工游泳场(馆),每年泳季后应立即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1951. 公共场所内装饰装修期间,在保证空气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营业。×
1952.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手续。×
1953. 3-5星级宾馆、饭店,噪声标准应≤45分贝。√
1954.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由于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如果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期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暂缓执行。×
1955. 某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由于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了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决定并给予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罚款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2天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起诉期间,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可以暂缓执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决定。×
1956.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957. 公共沐浴场所中对浴巾、毛巾、浴衣库等棉织品和公共饮具可以在同一清洗消毒专间内清洗消毒。×
1958. 甲县一教堂向甲县卫生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收到申请的甲县卫生局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959. 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
1960.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961.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1962.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1963.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1964. 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
1965. 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966. 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出具
书面决定。×。
1967. 国家赔偿的标准中包含间接损失。×
1968. 听证主持人可就听证内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969. 行政机关对应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的书面报告,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
1970.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无权代为申请复议。√
1971.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972.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1973.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不能以口头形式申请。×
1974. 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的案件事项的法定机构。√
1975.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重新调查取证。× 1976.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1977.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
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978.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地方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1979.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980. 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
1981.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1982.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983.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1984. 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198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刑事诉讼法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1986.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他人不可以代为提取诉讼。×
1987.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诉讼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1988.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1989.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或者提起刑事诉讼。√
1990. 某医疗机构拟改建CT机房,按规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1991. 辐射源和放射源的含义相同。×
1992. 某放射工作人员年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为5mSv,应对其本人估算有效剂量,并进行安全评价。√
1993. 人体对辐射的敏感性与年龄有关,胎儿最为敏感,幼年、少年、青年、成年依次降低。√
1994. 放射性白内障是一种急性放射性疾病。×
1995. 用人单位必须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996. 放射诊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可开展放
射诊疗工作。×
1997. 放射卫生防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正常照射,防止潜在照射的发生,避免或减少辐射危害,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
1998. 电离辐射对人体的生物效应,通常分为随机性效应、确定性效应和遗传效应三大类。×
1999. 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
2000. 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检查。×
2001.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15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2002.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2003.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员应当场口头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04.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相关信息不被泄露,不得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
许可信息。×
2005. 某省会市人大制定的法规中授权本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对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裁决的拆迁户实施强行拆除。×
2006. 行政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法院认为停止执行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法院裁定不予停止执行。×
2007. 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前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解除对财产的查封,赔偿损失。√
2008.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009. 卫生监督员李某在对辖区内餐饮企业审核的过程中故意超越职权,让原本不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在审核过程中通过,致使辖区内食品安全环境遭受重大损害,危害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李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0.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五年,自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2011. 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012.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物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3. 某省人大预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某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14.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015. 某省人大预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事务作出规定,但没有上位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和扣押财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6.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2017.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018. 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人员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往火灾现场扑救,消防车在途中由于行车过快,不幸将一骑自行车人创成重伤。受害人有权向消防部门提起国家赔偿。√
2019. 乌有县卫生监督部门委托乌有村卫生协管员张三对村民李四非法行医的行为予以警告。×
2020.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已经获知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021.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2022.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023.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024. 先立案,后调查取证是基本原则,所以在立案前不能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2025. 着装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026.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7.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侵权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028. 行政处罚应当由被处罚人所在地具有相应监管职能的
行政机关实施。×
2029. 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行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030.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反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控制的行为。×
2031.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2032.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权益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0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034.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2035. 所有行政许可的实施结果都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