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资料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
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知识产权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压缩)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优化出口产业结构,促进自主技术创新。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领域和竞争焦点。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而且可以保持与其他国家的技术差距、增加国际竞争难度,从而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其次,我国以知识产权为内容的国际贸易不断发展,有利于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其主要表现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上。同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就是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有力保障。最后,科学技术创新是需要激励和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实质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创新者的创新产品带来更大的市场潜力与更多的预期利润,提高竞争对手获取先进技术的成本,限制其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和模仿,因而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激励自主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微观上促进自主技术创新。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建设体系,是我国面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有效措施。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世界市场需求极度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为扶持和保护本国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急剧抬头,知识产权壁垒作为一种更为隐蔽的非关税措施成为主要代表。此外,随着我国技术和资本要素积累的增加,我国产品正在由粗放式的价格竞争转向高附加值的技术与品牌竞争,这与发达
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特别是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更容易遭受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限制。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频繁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已涉及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关键性行业,尤其是在高新科技领域,并且案件规模越来越大,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相关专利费用和赔偿金额越来越高,甚至数以亿计。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正在成为制约我国企业产品出口的一大障碍,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企业和产业的发展,严重的甚至威胁到我国部分产业的战略发展格局,对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然而,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专注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保护,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视而不见。我国只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建设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进行,确保出口企业的长期利益,保证国际竞争力,消除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不良影响。
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建设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和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应对,这是我国在以新兴技术为基础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贸易结构优化升级、深化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不断融入当代国际经济环境的必然要求。首先,根据我国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导下,认清发展战略重点,促进自主知识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其次,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充分合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方面的作用。
现状(分层次压缩)
随着对外贸易日益繁荣以及加入WTO之后的各项承诺逐步兑现,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进出口额不断攀升,然而,在高新技术产品在全球贸易比重不断扩张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繁荣的背后却存在必须直面的危机。毋庸置疑,高新技术带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在某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已经超过其出口比重的40%,而我国的出口虽然脱离的最初的原材料出口阶段,但仍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在各发达国家在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名牌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严密保护下,大量出口高附加值产品时,我国出口企业大多仍在扮演世界加工厂的角色赚取血汗钱;在各发达国家用国家间的技术合作开发条约、专利池等联合手段布起层层技术壁垒时,我国出口企业大多还在孤军奋战,对接到的侵权通知手足无措;在各发达国家用企业间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团结起来进行市场研究与协作时,我国各行业协会大多还停留在只向出口企业收取会费的层次;在国外知名企业每年投入巨额科研资金、申请大量专利、商标,并在维护、发展、利用自身知识产权的战略中不断推陈出新时,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知识产权的意识,更谈不上知识产权战略……曾经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现实的考验也不是可以朝夕改变的,但绝
不是没有出路的。从七十年代后期我国着手保护知识产权开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就抱有开放性的态度,积极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交往与合作,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有目共睹。在国家提出知识产权战略以来,知识产权问题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成为热点,而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是现阶段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在国家、地区、行业和企业各个层次受到关注。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因而,在此需要仔细分析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 国家层次
1. 立法(法律、国际公约)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基础,我国于1982年通过《商标法》,1984年通过《专利法》,1990年通过《著作权法》,并在基本法律通过之后分别陆续通过了实施细则,这一时期的立法线条较粗,主要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当时我国的对外贸易还主要以石油、煤炭、农产品等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出口为主,出口数额有限,且没有出台对外贸易法。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响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以及《专利合作公约》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后,我国分别对三大法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将国际公约的内容并入到我国立法之
中,并于1993年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法律,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有所提高;同期我国出口结构和额度逐步得到改善,制成品占出口产品比重不断上升,并于1994年通过《对外贸易法》,但该法中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只有一条涉及了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此后便是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国,这对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和对外贸易都是一件大事,在2000年和2001年两年中,我国对三大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均依照WTO的承诺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并且于2004年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加入了“与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到这一时期,我国对外贸易得到长足发展,对外贸易总量稳居世界第三,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增长迅猛,但高新技术进出口的增长,也使得知识产权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日益突出。
不难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和对外贸易立法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从无到有从寡到众,不断积累不断完善,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肯定。然而,在2002年以来,我国很多出口产品均出现了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这些问题本身即向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事实上,我国在不断谈判过程中“速成”的知识产权立法确实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尚需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对对外贸易中的进口、出口环节,以及知识产
权的国外保护等保护不够,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关于“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也应进一步具体细化,应制定和出台有关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管理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此外,我国现有立法对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还缺乏比较具体的规定,如何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相结合还是一个较新的课题。
2. 司法(司法解释、案件处理)
配合知识产权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做出指导,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协助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随着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各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不断积累,审判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由于我国尚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必要限制措施,无法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这些恶意手段进行处理和规制。司法部门在进行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在证据提取、期权赔偿标准定和司法鉴定等程序和措施上存在时滞,而且部分企业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上的不足之处,恶意行使权利,致使相对人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无法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无法有效惩处违规行为人。同时,各级法院均有大量的商标、专利复审诉讼的案件积压,也是目前较突出的问题,而这其中也不乏涉及对外贸易的案件。
3. 执法(行政法规、规章)
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近来受到不少质疑,某些国家指责我国知识产权事务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外贸易终于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等管理外,植物新品种、海关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项目和成果进出口、药品和产品进出口知识产权等均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在国务院颁布的各种条例、办法(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之外,各部门也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出台了相应的行政规章,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局等联合或单独制定了一批办法、意见,以及对具体问题的答复。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的指南。然而,在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为各部门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不同机构的政策和管理之间衔接不上,难以形成执法的合力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同时,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对外贸易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交流不畅。外贸企业只有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才想与管理部门沟通,甚至此时还不知道具体该找哪些部门;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对外贸易中实
际运作的各种情况和惯例,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导致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无法在第一时间及时沟通信息,尽早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造成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执法中,各执法部门不应从官本位出发,仅充当管理者、制裁者的角色,而是应当更多的作为服务者与企业沟通,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建立信息交流的平台,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动态,了解他们的需要和困难,才能保证行业采购、技术研发和企业生产等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最终建立起各行业乃至各企业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4. 政策、战略行动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政策,方向明确,层次清晰;尤其在国家正式启动知识产权战略以来,更是对知识产权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在今年五月公布的《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从立法计划、执法计划、机制建设计划、宣传计划、培训教育计划、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等九个方面具体细致的围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明确了我国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任务,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该行动计划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到重要阶段的产物,将战略行动落到实处。大规模知识产权工作部署和运行本身,尤
其是关于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的活动本身,就会对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工作有深远的影响。在一系列的行动中,作为对外贸易主体的企业将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发展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在国家的引导下探索、制定并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和计划;作为对外贸易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将提高其知识产权执法意识和能力,更好地为对外贸易企业服务;作为对外贸易大背景的国内市场环境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得到净化和整饬,不论对进口贸易还是出口贸易都会有积极的作用;作为贸易活动依据的法律环境将得到完善,弥补立法上的漏洞,填补某些领域的空白,构筑我国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作为经济活动根基的人文环境也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增强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才能作到对对外贸易知识产权问题的标本兼治。
此外,我国商务部已经提出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到2010年,我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战略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大力实施“科技兴贸”、“品牌战略”及“标准战略”,积极发展国际服务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创新和出口能力的提高。(1)建立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协调处理机制。建议建立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机制,设立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对外发挥多、双边磋商、谈判的作用,加强驻外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系。(2)建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建设国
际贸易知识产权的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建立进出口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信息数据库,建立进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预警监测机制,减少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3)建立和逐步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营造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到2020年,我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战略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1)建立系统、完善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加强对外合作,参与制订多、双边国际规则,切实有效地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知识产权人利益。到2030年,我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战略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形成比较完备、成熟、稳定的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应当由以下子系统构成:立法系统;司法系统;行政系统。为实现以上目标,商务部还提出了基本措施及具体行动计划,针对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建立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协调处理机制、建立我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和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司法、执法体系以及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等问题作出了具体建议和安排。
简而言之,在我国科教兴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国策下,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必将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着国家战略部署的实施和推移,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状况也有望在不远的将来得到改
善和扭转。
(二) 地区层次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带动下,国内各地区、城市也开始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其中也不乏关于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以上海和北京两个对外贸易总量巨大的典型地区作以分析。
首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2004年9月正式出台《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成为全国首个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整体上确立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在此之后,为上海市又公布了《2005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其中“坚决卡住侵权货物,加大海关保护力度”中,总结了上海市在05年整合执法资源,加大查缉力度,在确保通关效率的前提下,有力打击了假冒、盗版产品在进出境渠道的流通的情况。为进一步推进纲要的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年推进计划》也已公布,其中
作为主要任务的内容,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创建驰名(著名)商标行动计划,结合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商标品牌战略,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发展专向试点,培育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和新专利的新产品、新技术,打造中国名牌的品牌产品,以及设立专利技术产业化支持专向资金,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新技术的产品出口等内容。其
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世博会举办时,上海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环境将与世界接轨。
北京作为国家的首都,于2004年10月制定和发布《北京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纲要(2004年-2008年)》,其总体目标中包括北京地区专利拥有量的年增长率,驰名商标数量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以及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其具体实施和保障措施中包括,将知识产权管理要求纳入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的全过程,促进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自身的经营战略结合,围绕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有助于企业、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形成,有助于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有助于鼓励对国外先进技术的集成创新,鼓励对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后的再创新的专利申请,而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创造,以及在科技兴贸战略中,制定措施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外贸产品的开发和向国外申请专利,等等。
虽然各地区的特点有所差异,但是不难看出,各地区知识产权战略中涉及对外贸易领域的,主要是从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打造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品牌,完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角度进行的。虽然以目标规定为主,涉及的举措还不是特别具体、成熟,但是作为政府部门已经尽力从宏观上对外贸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进行了引导和扶持,整个大环境都
在为具体的行业和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一展身手作好准备。
(三) 行业层次
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农业、文化产业等不同产业,乃至各产业内部细分的不同行业都有不同的对外贸易情况,其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就不同的行业特点分析本课题非常必要。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在今年对民营企业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问卷调查,以期全面了解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现状。该调查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产业和行业进行统计和分类,这样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产业种类繁多,各行业更是千差万别,要全面了解谈何容易。作为行业发展的重要一环,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可轻视。各行业协会应该是最能反映行业动态、最贴近各外贸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状况最有发言权的机构。然而,我国的行业协会自始就有浓重的行政色彩,由政府主导设立,其领导人员也大多是从行政机关退下来的干部。各行业协会对各所属企业重管理轻服务,大多数企业也只将行业协会当作另一个行政领导部门,与其联系只停留在交纳会费的层面上。各行业协会虽然对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等都有一定的关注,有的甚至对技术信息掌握得十分到位,但还很少有行业协会从知识产权的层面上
去理解这些技术动态。浏览我国四十一个综合性行业协会的门户网站,如信息、保险、汽车工业、轻工机械等行业协会网站,其内容不可不谓丰富,但却几乎没有一个将知识产权列为专栏讨论。当然,这不能说明我国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方面没有任何认识,但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的行业协会在这方面做的工作还远远不够。而与我国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发达国家,其行业性的协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间的职能定位都比较清晰,有明确的分工。比如美国,几乎所有的行业都有行业协会或者基金会,一般为非营利性机构,承担着向本行业的企业或投资者提供咨询、评估、市场发展前景及风险预测的任务,行业内的企业有发生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征兆或者确实发生了纠纷,还会提供指导和各方面的协助,有的甚至直接接受授权进行诉讼;而政府部门则是通过税收和监督、调控等措施间接地协调行业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多数都是行业性的集体事件,往往覆盖了整个行业或产业。如此看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面维护自身和会员企业的利益更有利于开展工作,接触实际情况。而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应对能力明显欠缺,未能充分发挥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自律、组织、咨询、协调和服务的作用,以及它们在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平台作用。主管部门也没有建立起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对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有待加强。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中国的各行业协会应明确为行业自律组织,减
少其行政色彩,把整个行业和其下属各企业的利益放在其工作的首位,尽量为企业服务,增强其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能力,与企业一道成为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领域的主体。行业协会至少应承担以下职能:与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各企业交流和沟通的职能;制定行业进入准则和行业标准的职能;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职能;制定行业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制的职能;为企业提供国际行业发展信息和动向的职能;指导和协助企业处理涉外诉讼的职能。
(四) 企业层次
国家政策法规、地区战略安排和行业间的交流互助最终都是为了给对外贸易的真正主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明确指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全面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也是知识产权创造、利用和保护的主体。因此,在企业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战略才是最重要、最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1. 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不同产业的大中小型企业有不同的划分标
准,如工业企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的大型企业须同时达到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从业人数2000人及以上的标准;小型企业是指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下,从业人数300人及以下的工业企业;处于中间的为中型工业企业。但从使用的数据类型来看,大型企业就是指资产总额大,销售额高,从业人数多的大规模企业,中小型企业则指资产总额较小,销售额较低,从业人数较少的中小规模企业。在此使用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因为企业规模上的差距,使得企业在科研资金投入能力、技术人员数量、知识产权管理和利用模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存在很大不同。
(1) 大型企业
国家重点企业,中央企业,以及各产业中的优秀领军企业大多都属于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十分活跃、进出口额大,拥有的知识产权也相对集中、数量较大。在诸多大型企业中,有一批已经对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例如中石化、海尔等企业,积极探索和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战略,在对外贸易中也注意到知识产权的引进、吸收和保护;但也有相当多的大型企业还没有真正意识到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战略地位,在没有遇到涉外的知识产权诉讼前,还有此事与己无关的感觉。
大型企业规模大、实力雄厚,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相对较多,但与国际大型企业比起来,确是相形见绌。据调查,在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中,有373家企业提供了研发数据,他们的投入都小于销售收入的1%,而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大中型企业,一般都达到3%左右。这种状况完全不符合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客观实际,不能适应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合作与竞争的需要。反观世界,在日前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2006年全球市值500强企业排行榜中,美国的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公司以3716亿美元的市场价值名列榜首,超过通用电气和微软,成为全球最大公司,事实上,从2004年埃克森美孚就开始冲击冠军宝座,今年如愿以偿绝非偶然。埃克森美孚长期来在创新和技术上花了很大精力,它雇用了2000名博士,在研究开发上每年投入6亿多美元。还在2003年7月传出埃克森美孚与SYMYX结成HTE同盟的消息,SYMYX技术公司是家催化剂、化工品和聚合物开发商,并在开发和应用材料、高速研究方法上跑在前面,SYMYX在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中至少增加2亿美元的收入,协议有效期内,在产品的工业化生产或开发的工艺上,SYMYX公司还收取专利使用费。联合开发的工具和技术可使埃克森美孚产生新产品,加速新技术的商业化使用,扩大埃克森美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研发的巨额投入换来了更加巨大的回报。我国在该排行榜中位于第23位的中石化,也是我国排名最高的企业,其研发投入与埃克森美孚还不能同日而语。再看国内的其他石油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在陆上油气勘探、油藏经营管理、钻井工程、管理施工等方面已经进入世界先
进水平行列;但在炼油化工方面,与国际大石油公司仍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装置平均规模小、工艺水平较低、关键技术与装备大部分依赖进口等;在海上气勘探开发、液化天然气和新能源开发等技术方面,中国石油企业处于落后或空白状态。在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状态下,对外贸易必然依赖进口技术设备,出口产品的层次很难提升,出口高技术含量产品也很容易落入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导致纠纷。在石化企业之外,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很淡漠,据统计,国内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占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我国电信企业拥有世界一流的网络资源,却不掌握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企业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存在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缺乏业务商业模式的创新机制、用于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少、侵权纠纷案件不断发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淡薄等问题,企业运营的法律风险在增大。如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已成为企业成功转型、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大型企业从业人员多,管理层级多,情况复杂,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后管理和保护不利,也是个常见的问题。简单的设立一个知识产权部,或是在法务部下属知识产权部,其运行与其他管理部门脱节的现象很多,有的企业甚至不设知识产权的专门部门,由业务部门去申请商标!对于大型企业,建立起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制度是当务之急,只有在企业内部管理上抓起,经营和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在对外贸易中更好的利用知识产权。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般直属总公
司经理管辖,是企业中技术与经营两个部门的支撑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技术部、经营部共同组成企业的核心,与生产部、财务部一道组建成企业最高层的组织管理机构。国外现代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属于组织战略核心部分,拥有一支人数可观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奖励机制完善,情报工作沟通顺畅。我国大型企业松散的低层次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在外贸中与国外大型企业较量时,明显处于弱势。 我国大型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战术上还不成熟,在应对国外大企业精心策划的知识产权大网,经常落入困境。国外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之前,通常采取知识产权先行的战略,抢先申请专利,其他企业自主开发技术的空间,从而消除潜在竞争对手。除此之外,更有一些跨国公司采取“放长线,钓大鱼
大型企业实力雄厚,有很多机会参与国际交流,利用其优势走国际化路线,搜集国际信息,打造国际品牌,才能在对外贸易中赢得主动权。目前,我国品牌与世界品牌在市场占有率上有很大差距,根据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统计,国际名牌在全球品牌中不到3%,市场占有率却高达40%,销售额超过50%。而参与国际商场竞争的中国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不到20%,自主品牌出口额在全国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不足
10%;我国企业世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也与世界水平存在差距,我国许多知名企业的著名品牌在海外的注册率相当低,有关资料表明,在被调查的我国50个最知名的品牌商标为注册的比率高达53.2%,而其中约有10%的品牌是一非中国企业所有人的名义在外国注册,更严重的是,外国企业抢注我国著名商标的事件频繁发生,据统计,我国超过80个商标被印尼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我国在品牌保护上的落后源于我国的品牌建设和品牌管理落后,对品牌没有足够深刻的认识,品牌的战略规划与具体执行之间差距巨大,品牌管理人员也十分稀缺。当然,在与世界品牌的角逐过程中,也不乏成功的个案,海尔便是打造国际品牌“走出去”的成功例子。由世界品牌实验室评选的2005年度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海尔成为惟一进入前百强的中国本土品牌,并从去年的95位跃升到89位,比去年上升了6位。海尔自主品牌在国际上获得成功,主要依靠产品走出去、品牌走出去、人才走出去“三大走出去”的国际战略。然而,像海尔这样成功打造国际品牌的企业,在国内大企业中实在是凤毛麟角;更多的企业根本没有知名品牌,更谈不上国际品牌。在国际化的道路上我们的大型企业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但要在对外贸易中真正立于不败之地,这又是必行之路。
(2) 中小型企业
我国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与大型企业相比更加淡薄,在出口贸易中很少有企业能够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申请意识不够,不能及时将自己研发的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有关研究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的保护。这也与中小企业且实力有限有关,很难做到在国外进行技术状况研究,搜集的相关产业信息有限。在出口产品前对境外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有些是某些中小企业力所不能及的。
第二,有些中小企业即使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但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与侵权调查打假、境外诉讼等费用高昂有关。很多中小企业是明知权利被侵犯,却不敢承担追查的巨额费用。
第三,是在外贸出口中忽视所出口产品知识产权的状况,不知道是否存在侵权问题。很多从事加工贸易的中小企业,在有关原材料、原器件采购合同中缺少专门的知识产权条款,一旦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供应商拒绝承担相关责任,或者糊里糊涂地成为共同侵权人。中国的加工厂和出口商成为西班牙的耐克和美国的耐克商标之争中的牺牲品,就是典型案例。很多中小企业在对外贸易领域的竞争规模还很小,忽视对自身产品开发和结构调整,只顾眼前利益,没有意识到今后做大之后怎么办;也有很多中小企业虽然意识到要创自己的品牌、要培育拥有自主权的专利技术,但迫于市场的压力,不得不屈从
国外大企业的要求,虽有长远发展眼光和目标,却为现实的生存条件所迫,难以将战略计划付诸实施。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我国中小企业在外贸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是由于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所引起,还有中小型企业自身的规模、发展与能力方面的原因。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一种垄断性质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大型企业林立的现实状况面前,中小型企业要在巨人面前争得一席之地,实现自身的发展,靠自身的力量很难实现。在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近邻日本的举措。在今年6月由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发表的“2006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ic Program 2006)中,日本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援助和指导。日本将在全国范围内的工商业协会和联合会之中建立“知识产权救援组织”,作为咨询机构,听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并将有关案件迅速反馈给适当的公共机构或专家。通过例如中小型企业和投资公司综合扶持中心
(Comprehensive Support Center for SMEs and Venture Companies)和知识产权中心(Intellectual Property Center)等中介组织,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JPAA)和日本律师协会联盟(JFBA)合作,日本政府将继续向中小型企业介绍擅长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律师,熟悉知识产权管理的顾问,以及愿意为中小型企业服务或精通个体技术领域的专利律师。日本政府还通过“2005中小企业和投资公司知识产权战
略手册”向其提供适合他们的知识产权战略利用计划的信息。此外,日本政府还将提供关于如何侦查和回应大公司对其知识产权侵权的咨询服务,并将此类侵权案件报告给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
(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进一步,日本政府将派遣知识产权专家和顾问进入中小企业和投资公司,向他们提供管理问题的建议,以及迅速获得专利的方法,根据发展的阶段,支持他们形成适合的知识产权战略。”可见,各国的中小型企业,在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有共同的问题,即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扶持和中介组织的统领。我国政府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可做;我国的中小企业也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提出要求,通过行业协会团结起来解决问题。
2. 高科技型企业(信息、电子)与劳动密集型企业(纺织服装、手工艺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一批高科技型企业已成为进出口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在将来的一段时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出口份额都占据我国总出口量的相当一部分。由于各自的特点鲜明,这两种类型的企业也经常被学者对比来分析。在分析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课题时,也有必要将其分别讨论。
(1) 高科技型企业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 高新技术迅猛发展, 企业财产价值的重心逐渐由有形的物质资产转向无形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高科技型企业中尤其显示出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和蓬勃发展的生命力。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说过,“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经济的崩溃”,这在高科技企业为绝对支柱的美国绝对不算言过其实。试举一例,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美国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上市公司的市值=公司上市交易股票价格×公司所有股票)中的比例,连年大幅增加、直线上升。 1982年,在500家美国代表性上市公司的市值中,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比例,前者占62%,后者占38%;到了1992年,情况就发生逆转,前者为38% ,后者占62% ;而在2000年,有形资产的比例进一步缩小,仅占到13%,而无形资产的比例则高达87%。再举一例,IBM一向被视为经营知识产权的成功典范。2001年其专利授权收入高达将近15亿美元,占IBM当时年度税前收益(81亿美元)的将近1/5,如果通过产品销售赚到相等的金额,则相当于额外销售出160亿美元的产品。在高科技策源地的美国,在美国高科技产业的领军企业IBM公司身上,不难看出,知识产权就是高科技型企业的生命!
我国优秀的高科技企业也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有数据显示,近年来华为每年按销售收入的10%到15%的比例投入研发,在研究经费的数量上所小了与发达国家企业的差距。截至今年3月末,华为已经拥有中国专利11000件,PCT国际专利和国外专利1765件,3GPP基础专
利化为占5%,居全球第五。中兴通讯也拥有近2000项专利和专利申请,其中90%为高质量、高价值的发明专利,以及数量众多的国际专利申请,并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在全球PCT专利申请量排名前50家的企业中,华为成为唯一入选的中国企业,以249件PCT专利数排名第37位,但比起排名第一的飞利浦电器公司的2492件和排名第二的日本松下2021件,差距还是相当大,华为等企业与欧、美甚至日、韩的跨国公司相比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华为和中兴内部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并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并且这些部门里拥有一批具有知识产权代理执业资质的人员。据透露,中兴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部,每年提前与各业务部门取得联系,就当年要申请专利的情况进行沟通和交流,执行出详细的专利申请计划。然而,我国像华为、中兴这样的高科技企业确是屈指可数,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在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问题上还存在太大差距。
首先,高科技企业最重要的是保持其技术领先,而最高短的技术不可能是引进来的,而只能是独立研发出来,而我国大部分高技术企业的研发能力还非常薄弱,外国大型跨国公司相比,科研能力还不在一个层次上。在短时间内迎头赶上的难度非常大。
其次,先进技术专利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问题上,我国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还非常有限。当今世界各国的很多企业都将把先进技术
标准化作为争夺和垄断市场的有力手段,导致国际时尚上技术标准控制权和制定权的争夺异常激烈,而高科技企业代表着新兴的产业类型,有很多领域的标准还有待确定和革新,可谓机不可失。如果国际标准或事实上的标准采用了自己公司的产品技术, 公司的产品技术则会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性,为公司扩大市场打下基础,可直接提高企业的效益;反之,如果自己公司的技术未被国际标准所采用就会失去市场, 过去的投资或技术积累也许就会付之东流。我国有些企业,例如中兴通讯在国内通信行业标准研究数百个项目中,参与了其中90%以上项目的研究,还积极参与ITU、3GPP、3GPP2、CDG等国际标准组织的活动。然而,我国高科技企业真正在国际市场对标准制定又决定权的寥寥无几,多数领域还无权置喙。这当然与上述的技术水平较低的情况有关,但是,也与我国高科技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不多,对标准重视程度不够有关。
第三,高科技企业拥有的先进技术、知识产权还需要缜密的经营过程,对于本来就相对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在对外贸易中也并未物尽其用。高科技企业往往还要与生产型企业相互依托,我国的高科技企业已经数以千万计,但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商标还不多。
第四,高科技企业要保持技术领先,就要对行业的国际动态有准确的把握,积极参与高科技经营的国际化。而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化高新技术研发中的参与有限。
第五,透过专利授权、商标许可等知识产权经营模式而直接获得收益,已经成为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的营利方向。而我国高科技企业在自身的知识产权经营方面经验不足,缺乏保护意识,还不时在专利授权、商标许可等合同中出现漏洞,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最后,高科技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中较脆弱的一环。企业消耗大量人力、财力取得的技术秘密在人员流动中被带走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有的企业从自身层面上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如限制手机使用、频密、网络屏蔽等手段,有的企业在此方面所作的功课稍有松懈,就面临技术成果被窃取的危险。为此,我国现阶段呼吁商业秘密立法的呼声较高。
(2) 劳动密集型企业
现阶段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包括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等工业制造业以及商贸餐饮、运输通信、文教卫、旅游等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不仅包括大量传统产业中的企业,也包括相当一批现代化产业中的企业。一些高精尖产业的某些工序或产品仍需人工来操作完成。如一些精密机械零件的研磨,在发达国家只能由机器人来完成,但成本高精度低,而用人工来完成往往成本低、精度高。这也就是所谓的新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即目前技术不能替代人工作业的,或者能够替代但成本太高的,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无论是新型的还是传统的劳
动密集型产业,共同特点是可以吸收大量的劳动力。我国人口众多,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有天然的比较优势,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也一直举足轻重。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统计,
1996—2001年间,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额占同期乡镇企业出口总额的60%左右。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发展蔬菜、水果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产业仍是我国农业扩大出口、增加创汇的重要途径。
但在近些年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大量出口的同时,也发生了很多国家限制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案例。贸易保护主义者一方面利用反倾销等手段对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进行调查、限制,利用SA8000等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限制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还设置技术贸易壁垒,用技术、专利、商标、以及版权等知识产权因素,限制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甚至危及其生存。据世贸组织统计,1987~1997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案件共157起,其中纺织品、鞋类、食品加工等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共77起,占总数的49%左右。2004年的西班牙的烧鞋事件给中国鞋类出口带来的沉重打击。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部分还处于只能在产品上标有“made in China”的标记,却无法真正树立自己的国际形象的阶段。
首先,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一大部分是定牌加工企业,企业对所使用的商标、技术等知识产权没有自主权。虽然产品的质量上乘、产量客观,但脱离了国外公司依托,仍然没有办法在国际市场上立足。一
部分企业只满足赚取低廉的加工费维持生计,尤其是规模小产量有限的个体企业,基本上没有知识产权意识,只求产出产品有销路,至于上面贴谁的牌子都无所谓;很多企业为了揽生意还不管其“贴牌”是否合法,事实很多中、小企业就是依靠这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贴牌生产而生存的。据绍兴市服装协会提供的数据,全市六百七十多家服装企业,90%以上依靠“定牌加工”求生存,除了大企业会严格把关外,一些中小私营企业外贸出口门路窄,“饥不择食”,成为仿冒产品的制造商。一部分企业有长远发展眼光,看到定牌加工对自身发展的限制,努力争取在对外贸易中树立自己的品牌,却因为环境的各种情况,国外企业的种种限制,道路走的并不顺利,很多企业在创立自身品牌的时候要面临关门大吉的风险。然而,我国也有一批劳动密集型企业成功地做出了字串品牌的道路,尤其是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民营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自己的品牌的国际上已经较高知名度。例如,雅戈尔、波司登等知名品牌。一大批民营企业开始直接开展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发展迅猛,速度不仅高于全国平均,也高于外商投资企业。浙江民营经济出口已占全省出口的约40%,超过了国有及外商投资企业。 其次,虽然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速度惊人,但在总体看来,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还是以跨国公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为主。这些企业仍是推动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原因,跨国公司看中了中国低廉的劳动成本,选择在中国制造劳动密集型的产品,相当多的利润落入了跨国公司的口袋。在这些企业中,往往由外方掌握知识产权与技术方案,国内参与仅为场地、资金投入和人力劳动操作部分。而且,
外国公司往往知识产权意识较高,知识产权管理规划较完备,要迅速学习到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也并非易事。尤其在肚子企业日渐增多、合资企业热度渐减的情况下,如何真正通过“引进来”的方式取得国外的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为我所用,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再次,劳动密集型产业涉及到多方面、各层次的企业,而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类型还比较单一,导致在对外贸易中发展的道路狭窄也是在所难免。加工企业固然重要,新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也不容忽视。如果说在服装、工艺品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中留有
“made in China”的字样只能说明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对外贸易仅处于初级阶段的话,那么在真正需要人工完成、甚至机器设备不可能完成的高端设备、配件上标有中国制造的话,那么这些产品本身就可以说明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已经上升了一个层次。新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最后,服务贸易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在这一领域如何闯出中国道路,还很值得探索。服务贸易已经明确列入WTO规则中,而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仍以商品贸易为主,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还很少得到重视。在举国上下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战略的时机下,服务贸易的知识产权也应得到应有的重视。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
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
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 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存在问题
》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
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
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最后,中介代理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对策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
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是与市场与社会连接的纽带,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可以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使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案例
案例14:海信、东林商标被抢注之乱
2004年6月,厦门东林电子公司与海信公司先后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门子公司和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尽管中国商务部和欧盟介入此事,但西门子对海信开出4000万欧元的转让高价,对东林集团的谈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标“Hisense”被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这之后第6天,西门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却在德国注册了商标“HiSense”,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大小写区别。从2001年起,海信与西门子开始了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今年2月,海信与东林联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3月,西门子突然与海信和解,将“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在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的斡旋下,东林与西门子就“firefly”商标纠纷也出现转机,达成和解:在全球范围内,就照明类和
电子元器件类商标权,双方各得一类。这起沸沸扬扬的商标抢注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东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节能灯中,有一半产品贴有“萤火虫”商标,如果欧司朗把持欧洲18个国家的“萤火虫”商标权,就意味着东林公司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如果商标被抢注,东林遭受的打击是灾难性的。同样,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海信而言,欧洲的商标权同样重要。虽然最终海信和东林抢回了在欧洲的商标权,但从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的立体商标意识还不够。企业立足长远发展,商标战略应该先行,提前“跑马圈地”,才能在进军海外市场时占据主动。
并且,像海信这样有实力的公司早就应该通过国际注册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围内的保护,在WIPO国际局通过领土延伸得到一国的商标保护不过50美元,认识不到位,意识的缺乏才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殊不知,你在虎视眈眈窥视别人的市场时,别人早已经盯住了你的扩张根本——商标。
(二)对自身著名商标的价值认识不够,贱卖或轻易处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个国家,没有几个国际驰名商标和国际名牌,就难以成为经济强国。正是万宝路、可口可乐、IBM、松下、日立、奔驰、宝马、雀
巢、皮尔.卡丹、人头马等这些国际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国家推向了经济强国的宝座。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走近国际品牌,连我们自己的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都大量丧失和消失了。
中国企业在和外方企业合作时,企业对自有的著名商标重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使得企业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恶意收购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场。企业几十年辛辛苦苦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问题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制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从而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实际操作中,外方可能采取的方法,一是双方商标都在使用,但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过商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来中方的名牌挤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饮料行业,原来所谓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宝”未合资,“正广和”合资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合资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两家的。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均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中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
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又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资租赁、折资入股或购买,束之高阁,几年之后,人们已将这些传统名牌忘得一干二净。等中方大梦方醒高价赎回,为时已晚。“美加净”牙膏、“京华”茶叶等等都走过这条不归之路。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新开发的技术、发展了的技术、新使用的商标、新产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断发生的。如何对此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加以明确,对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中方厂商来说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忽视。作为中方厂商,应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能采用专利方法保护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对于不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就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以处理;新创的品牌应及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