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消防法]实施后如何做好火灾调查工作
浅谈新《消防法》实施后如何做好火灾调查工作
摘要:从火灾调查实践出发, 分析了新《消防法》实施以前, 火灾调查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阐述了新《消防法》实施后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职责的调整, 在火灾调查模式改革的基础上, 提出了如何加强火灾调查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消防法 火灾调查 模式改革
1 引言
2008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 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的修订和实施, 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 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 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促进社会和谐,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必将解决长期困扰、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全局性的问题。从火灾调查工作来看, 新《消防法》实施前, 我国的火灾调查工作长期以来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呈现出与市场经济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因火灾事故认定引发的申请重新认定和上访案件逐年增多, 火灾事故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损失核定, 成为火灾事故纠纷和诉讼的依据和争执的焦点。如何在新《消防法》实施后, 科学调整、规范火灾调查工作是当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2 新《消防法》实施前, 火灾调查工作存在的机制性问题
2.1 火灾调查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依据1998年颁布施行的《消防法》,1999年3月15日公安部发布施行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37号), 将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定位为事故调查, 在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划分火灾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最终采取情节轻微的予以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种处理方式来终结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此可见, 新《消防法》实施前的火灾调查工作具有很强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 由此很容易引发行政诉讼。而且由于火灾事故调查行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很容易将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程序相互混淆, 司法实践中常常引发无休止的循环诉讼的问题, 势必造成法律纠纷。
2.2 火灾调查的范围不清晰
火灾调查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职责。新《消防法》实施前,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概念模糊, 没有明确规定火灾调查的范围, 大火小火都一律要调查, 庞大工作量与现役体制的消防监督队伍现状相矛盾。这样也就往往导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