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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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永修县新发食品厂生产的食品未经出厂检验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该厂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QS号为QS3600
1301 0061证件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3年03月02日-03月09日,本局执法人
员邹薪、刘亮等3人组成执法小组,分别两次对永修县新发食品厂监
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组织生产,执法人员两次对该厂检验
室检查时,该公司均未能提供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生产加工现
场摄像及照片签字认可材料。
定性及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
七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局考虑到该厂的一
些实际情况并采纳该厂的部分陈述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
国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条之规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拟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八十七条之规定。本局考虑到该厂的一些实际情况并采纳该厂的部分
陈述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国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
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伍仟元罚款。 (以下空白)
案件承办人(签字): 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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