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案例:全球最大行贿案--作业版ybq
全球最大行贿案:西门子公司的商业贿赂
金永生 编写
案件脉络
贿金管理人的口供与西门子“贿赂门”
在公司文件或者正式场合,人们从来不使用“商业贿赂”这个词,正式的说法叫做“其
他用途”,或者叫“宣传费用”,有时候也叫做“甜蜜的许诺”。 2008年7月29日,西门子公司发表的一份报告称,公司将起诉包括公司前董事长冯必乐(Heinrichvon Pierer)以及前首席执行官克劳斯·柯菲德(Klaus Kleinfeld)在内的11名前高管。被起诉的11名高管的任期皆从2003到2006年,他们被指控违反公司监管规则,导致未能及时阻止包括贿赂在内的非法商业行为,其后果可能给公司造成数十亿欧元经济损失及巨大名誉损失。
冯必乐于1941年出生于埃尔兰根,在大学期间学习法律和经济,并获有法学博士学位。1969年,冯必乐博士加入西门子股份公司金融部,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1990年10月1日,冯必乐被任命为西门子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之后,他主要负责公司的能源、公司战略与发展、国际和其他相关业务。1991年7月2日,冯必乐被任命为西门子股份公司执行副总裁。次年10月,他接替了KarlheinzKaske 作为股份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西门子公司创建于1847年,自1906年生产出第一台吸尘器以来,一直享誉全球。在经历了160多年的风雨与辉煌之后,这个德国最知名的品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不是产品问题,也不是公司经营出了什么大的纰漏,而是贿赂。
“贿赂门”的导火索在2006年引燃。2006年11月15日,对西门子公司来说无异于一
场地震,德国警方对西门子进行了一次突袭检查,这次大规模调查行动的原因是,西门子参与了一起争夺意大利国有电信公司的生意——生意发生在10多年前,西门子很可能通过商业贿赂最终得到了这个项目。调查发现,西门子将大约670多万美元打到一个位于波多黎各的壳公司账户,那家神秘的壳公司的所有者正是意大利通信及电信部监察主管。在随后的调查中,西门子的“贿赂门”迟迟不能关闭,在是非的泥潭里似乎越陷越深。随着被调查范围的不断扩大,从希腊到阿联酋迪拜,从瑞士到奥地利,检察机关的调查步步紧逼,涉案人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一个庞大的贿赂网络逐渐展现在人们面前。
污点证人供出“贿金账本”
就在西门子监事会做出起诉前高管决定的前一天,2008年7月28日,慕尼黑州级法院
对时任西门子电信部门前高级经理兰哈德·西卡泽克(ReinhardSiekaczek)进行了宣判,他的罪名是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及10.8万欧元的罚金。在一审过程中,兰哈德承认,2001年到2004年,他曾经管理着西门子一个黑色账目系统,并扩大了这个系统,在这个特殊的“账本”上,他曾经经手的资金达到4900万欧元。根据兰哈德的证词,他是在上
级主管授意下才接管这个黑色账目系统的。据德国媒体披露,这样的账面资金流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存在,法院部门的审查显示,从黑色渠道被转走的资金总量高达13亿欧元。
57岁的兰哈德相貌平常,见过他的人把他描述成“一个不起眼的矮胖子”,他有一个
稳定的家庭,身体状况不太好,患有中年人的常见病——糖尿病和高血压。兰哈德和很多德国员工一样,为人本分,工作勤奋,从商业学校毕业后,他就一直在西门子公司工作,他本人承认,管理公司的特殊账目并不需要很高的能力,重要的是忠诚。兰哈德的头衔是通讯部门的商业高级经理,出庭受审时,他语气平静地告诉法官,在西门子的文件或者正式场合,人们从来不使用“商业贿赂”这个词,正式的说法叫做“其他用途”,或者叫做“宣传费用”,有时候也叫做“甜蜜的许诺”。
据兰哈德的陈述,在正式文件中,贿金一般使用“合同佣金”的字样,即便如此,西门
子的工作人员并不会直接签署,他们通常在合同上粘贴一张黄色的小纸条,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审查的时候可以把纸条随时从合同上揭下来处理掉——这样的话,审查人员就永远不知道这些佣金到底支付给谁了。
1999年,这种习以为常的情况开始有了变化,以前通过支付佣金的惯用方法由“合法”
变成了“违法”,在整个欧洲经济共同体内,支付佣金的途径变得不再通畅了。2002年底,兰哈德的上级领导在一个餐厅约见了他,他受命准备接管公司贿赂资金,兰哈德说他依稀记得当时的原话是:“你是否可以接管一下?”他被寄予厚望“继续管理维护那个系统”。兰哈德在接受审讯的时候,坦诚而委屈地表白说:“这个位置我从来也没有应聘过。”但事实是,当上司询问他意见的时候,他没有拒绝。在公司里,对兰哈德来说,这个位置是他职业生涯的一个提升,作为一个商学院毕业的学生,能够成为西门子重要部门的高级经理,他没有理由不领情。虽然西门子公司没有就这个特殊岗位跟他签署正式合同,但是兰哈德知道公司希望他做什么。即使在退休以后,兰哈德还得到了一份公司顾问的合同,月薪3万欧元,额外还有1万欧元的差旅费。
兰哈德是2006年11月15日被拘留的,慕尼黑州级检察院法官对他先后进行了38次审
讯。作为一个商人,兰哈德知道如何井井有条地工作,他把自己经手的贿赂资金的文件整理成了38个文件盒子,并把这些盒子封存在瑞士一家银行的保险柜里。他深知这些文件的重要性,在关键当口,它们无异于他的人身保险。事实上他心里很清楚,早晚有一天,西门子的这本“特殊账目”要被调查。
谁推开了“贿赂门”?
西门子公司是世界上最受尊敬的跨国巨头之一,如今却深陷“贿赂门”,这似乎让人难以相信,但究其因果,人们发现,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公司因海外业务需求而发生的“贿赂”,不但不受处罚,甚至还能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
贿赂涉及两方面,一是行贿方,一是受贿方。在一些新兴市场,尤其是法制不够完善或是政治制度不够透明的国家,贿赂往往是做成生意的有效途径。德国媒体援引西门子公司某经理的话说:“在那些地方,大部分生意都有中间人插手,没有他们,什么都做不成。” 上世纪90年代末之前,欧洲尚未针对跨国公司海外行贿专门立法,在1999年以前,德
国法律规定,企业在海外因用于拓展业务而发生的“公关费用”甚至可以得到税收上的减免,
换言之,德国公司可以将其在海外的行贿支出以抵税开支的方式核销掉。但自从1999以后,商业贿赂在德国不再受法律保护,而且从此被法律禁止,一旦违反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慕尼黑州级检察院就是根据这个法律条款开始对西门子的商业贿赂案件展开调查的。
西门子的另一个身份是美国华尔街的一家上市公司,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介入
了调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人员认为,西门子的行为是商业贿赂,这种行为违反了外国公司在美国的法律,美国在1998年通过了《反商业贿赂法》,严格禁止商业贿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律依据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奥法”),这个法案是在美国安龙、世界通讯、环球电讯等公司先后发生财务丑闻后制定的,针对上市公司的治理、高管责任、会计师职责以及财务报表审计等方面加强了监管,并规定对犯罪企业高管处以前所未有的严惩。“萨奥法”规定,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直接对公司的资金报表负责,此外,公司高层还有义务在公司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审查系统,审核结果必须每年公布。
调查人员在审讯兰哈德时才知道,西门子的“贿赂门”其实是很偶然被推开的。列支敦
士登的税务人员注意到一个可疑的账号,在瑞士的一个银行账号上,调查人员发现了西门子公司支付给非洲某国家领导人的资金,调查人员还发现,西门子公司一名叫兰哈德的员工是列支敦士登几个银行的常客,而且经常把几百万欧元资金打入一个账号后,立即又转存到另外的账号上。资金的流向也非常奇怪,经常是通过慕尼黑的银行把资金转到萨尔茨堡的银行,然后再被转账到迪拜、维京群岛等等,最终的收款人大多是一些有政府背景的高级官员,有些甚至就是政府官员。在越来越深入的调查后,慕尼黑地方法院发现,这种情况的资金流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存在了,掌握西门子贿赂案件全部情况,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
2008年7月28日,兰哈德在慕尼黑法院被宣判。次日,在讨论了一整天之后,监事会
一致认为应该向西门子前高管提出起诉。西门子监事会还认为,对于给公司造成了数十亿欧元损失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简单象征性地受到一点经济处罚就万事大吉。在涉及经济处罚问题时,监事会甚至详细讨论了西门子公司给高级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责任保险,当时,为了保护董事会管理人员的利益,公司曾经购买了安联保险公司和其他两个保险公司的企业责任保险。但安联保险公司认为,西门子公司前董事会成员不但没能尽到责任,甚至连自己分内的义务也没有完成,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负担任何责任风险的赔付。 冯必乐从1992年就开始担任西门子的董事长,法律专业出身的他还曾是所在城市爱尔
兰根市的议员,年轻时他曾是一个非常有天赋的网球运动员,在权衡各种利弊以后选择了商业。1969年他加入西门子,用了20年进入公司董事会,1992年53岁的冯必乐成为西门子的董事长,他是为数不多的终生服务于一个公司的“德式总裁”。他在西门子“一把手”位置上长达13年之久,一直干到65岁退休,然后成为西门子的监事会主席,继续对公司重大决策施加影响。用冯必乐的话来说,要想实现公司满负荷运转,西门子必须“每天都拿到数亿德国马克的订单”。
在德国经济界,冯必乐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他是德国10个大集团公司监事会成员,
其中包括金融、汽车、化工以及建筑等多个行业。他也是一个与政府关系非常密切的德国经济界大佬。从党派上说,他应该算是德国基督教社会联盟的成员,但在社会民主党执政期间,他是施罗德总理的红人,施罗德下台后,他又成为默克尔的红人,还一度被德国政府聘请为首席经济顾问。冯必乐还曾经担任德国经济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委员会主席,带着这个头衔,频繁出现在亚洲各种经济论坛,德国总理每年的亚洲之行都能看到他的身影。2005年11月,在默克尔出任德国总理的时候,还曾经一度盛传冯必乐很可能是德国经济部长的人选。作为
西门子前董事长,冯必乐多次访问过中国,他甚至被认为是中国问题专家,他挂在嘴边的名言是:“在中国投资是一个风险,不在中国投资是更大的风险。”谈到中国和印度的区别,他经常会说:“在中国投资回报很高,在印度投资稳定性和持续性更好。”
虽然最终冯必乐没有成为德国经济部长,但作为西门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他依然有着很大的影响力。西门子贿赂丑闻发生后,冯必乐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他在接受采访时一直很强硬,他多次表示,西门子是一个有超过40万名员工的公司,每天进出的账目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笔,身为董事长,他不可能检查每笔业务。
2007年4月25日,在“贿赂门”的压力下,冯必乐辞去了西门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职
务,如今,他在德国工业界的影响力已经时过境迁,但态度仍然没有改变,他说:“我对西门子的贿赂丑闻负政治上的责任,但是我对德国的法律充满信心。”法律博士出身的他,不相信德国法律会对他本人做出经济上的指控。但他似乎忘记了西门子公司不仅是德国的上市公司,同时也在美国股市上市。
冯必乐退休前亲手提拔的年轻董事长柯菲德也在2007年6月底离开了西门子,柯菲德
曾被德国工业界称为“未来明星”,不幸的是刚升起就被迫陨落。“有些时候你不知道整个事件的脉络,或者你无法确定自己是否真的掌握了全部事实,因此你就很难出面澄清。你要面对的是政府管理部门正对你掌管的公司进行调查,和来自公众的巨大压力。”他说。2008年5月,虽然柯菲德在世界第三大铝业公司美国铝业公司当上了首席执行官,但是,只要西门子的“贿赂门”不结案,他在美国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监察机构的调查。
在华贿赂门
西门子:中国行贿涉及三大领域和众多官员
据媒体报道,沸沸扬扬的西门子中国“行贿门”有了新进展。西门子中国公司首次向外证实,行贿确实涉及中国电力、交通、医疗三大市场,并表示将尽快把相关问题提交德国总部。而对于相关涉及人员的处理问题,以及案件中涉嫌行贿中国医疗部门官员问题,西门子中国公司称暂无法给予回应。
据了解,西门子2006年首曝贿赂丑闻以来,它设在数个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陆续接受美国和德国检察机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7年前后,西门子一些子公司涉嫌以支付回扣等贿赂方式赢取项目竞标。项目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美国司法部文件披露,西门子“行贿门”事件涉及在华3家子公司,分别是西门子中国
输变电集团(下称“西门子PTD”)、西门子交通(下称“西门子TS”)和西门子医疗集团。据了解,西门子2003年11月份行贿事件被曝光后,西门子中国已开除了20多名员工。目前西门子已经同意向美国和德国支付近13亿美元的罚金,从而结束行贿案调查。
关于西门子行贿事件,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公布的诉讼书称,2002年到2007年
间,西门子TS 支付了约2200万美元,给设在香港的商业咨询公司和相关机构,并通过这些机构对中国官员行贿,以得到总额逾10亿美元的7个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项目。
而在2002年、2003年,西门子PTD 通过支付约2500万美元给商业咨询公司,来行贿
中国官员,并得到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同时,2003年到2007年间,西门子医疗集团支付了约1440万美元的贿赂款,向5家国内医院行贿,从而获得2.95亿美元的医疗设备订单。根据美国方面的调查,西门子在2006年5月,向中国吉林的松原医院出售一套价格为150万美元的核磁共振成像系统时,支付了6.48万美元贿赂款。关于这笔“佣金”的支出方案,时任西门子医疗集团(中国) 的首席财务官曾签过字。
业内人士称,西门子公司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实施如此大规模的商业行贿动作,说明中国
在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与机制方面还有大漏洞,在项目决策等方面还存在大量可乘之机。因此,要举一反三,在严格法律和完善工作机制的同时,重点解决商业项目、特别是政府项目决策方面的种种弊端,这是商业贿赂在中国可钻的最大漏洞。必须坚决实施项目决策的阳光政策,实现决策过程全透明公开化,将项目决策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事实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商业贿赂已成为中国贪污腐败案的
重灾区。商业贿赂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则中国反贪治腐的战略决策将难以凑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将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廉洁高效的政府建设目标将可能成为泡影。因此,必须坚决挖出西门子行贿案背后的官员,最好是以此为契机掀起一场反商业贿赂的人民战争,让商业贿赂在中国无处遁形。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俊表示,中国法律并不缺少对于商业贿赂的相关规范条
文,检察院也可以依据法律追究行贿单位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贿赂事件曝光后,西门子对违规行为奉行“零容忍”原则。刘明俊表示此种表态很大程度上是迫于德国本国执法机构可能提起责任追究的压力,而并非来自中国。他认为,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行为没有遭到起诉的重要原因是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
冰山一角
西门子全球贿赂案:史上最大还是冰山一角?
2008年12月16日,美国司法部宣布:西门子公司及其3个子公司(委内瑞拉、阿根
廷及孟加拉国公司)违背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其对自身的腐败行为皆予认罪。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合计4.5亿美元用于刑事罚款,加上此前同时接受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德国监管当局对其的罚金,总额达到16亿美元。如果再加上西门子公司为应付这一诉讼而支出的10亿美元内部调查、改革以及律师费用,总金额高达26
亿美元!这是现代企业有史以来腐败类案件中,单家公司支付的最高罚金,堪称“史上最大”。
由美国哥伦比亚地方法院公开的三份法庭文件为我们描绘了西门子公司全球贿赂的全
景。在2001年3月到2007年12月期间,西门子公司至少有4283个对政府官员的贿赂款项,涉及金额达到天文数字般的14亿美元!仅举两例:2000-2002年,西门子获得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中的42个订单,通过子虚乌有的“售后服务费”向伊拉克电力和石油部官员贿赂了170多万美元。当然,西门子并不吃亏,他把所有合同价格上调10%,其项目总收益高达3800多万美元;2001-2007年,西门子公司在委内瑞拉的两个城市地铁项目中,支付了1670万美元给了政府官员,其项目总收益超过6.4亿美元。在西门子公司的全球贿赂图中,其“广度”覆盖发达和发展中国家,而后者更是重灾区。更为可怕的是,西门子公
司的贿赂是“系统的”。从公司董事会到普通销售人员,都认为贿赂是“有用的费用”,并把这些费用列入公司的成本估算表中。该公司最高层人士不仅认为贿赂“可容忍”,参与者还应受到“奖励”。按照德国联邦犯罪调查协会发言人的说法:贿赂就是西门子公司的商业模式,它的贿赂行为是制度化的。
纵观近几年内被公开的跨国公司贿赂案,从朗讯、IBM 到沃尔玛,都是如雷贯耳的《财富》500强企业之一。据世界银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从这个比例来看,西门子贿赂案的公开只不过是全球庞大“贿金”流的“冰山一角”。
在社会科学领域,那些影响政府行为、寻求垄断特权或政府庇护的贿赂行为又被称为“寻租”。其危害在于:破坏市场的完整性和竞争性,侵蚀了东道国政府的法律基础。而最终为这些行为“买单”的则是社会全体。然而,当学术研究一转向操作层面,即刻发现难度大到难以想象。像西门子这样的跨国公司,其贿赂行为大多极其隐秘。贿赂款项大多通过第三方“中间人”或外部顾问来支付,而光是后者数目,在全球就达2700之众。并且,其贿金大多通过网络复杂、难以监管的离岸银行来流转。遗憾的是,目前全球还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当跨国公司与相关政府在利益上纠集时,反海外贿赂调查更近乎于不可能。面对表面上主张营运环境公平透明、强调内部审查控制,实际上贿赂文化根深蒂固的西门子,流行于当前的“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突显其苍白和无力。
在监管跨国公司海外贿赂行为的国际体制未建立之前,我们只能把希望寄托于各国政府在反腐败行为上的决心和执行力度,国际间反腐败的司法合作以及全社会的持续关注。有着160年历史的西门子公司翻过了不光彩的一页,而在我们这里,应该有个开始。
十亿结案
海外反腐败法逼西门子接受“天价和解”
西门子用13.45亿美元罚金,向美国和德国的监管机构求得了一个和解。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博士、美国注册律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陈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如果不接受和解,西门子今后就很难在美国继续开展业务了。另外,美国司法部恐怕也认为和解比较好,因为处罚西门子第一线负责销售的行贿人员恐怕非常困难,还不如让西门子交钱了事。“很可能会像美国国际集团(AIG )此前因为财务欺诈,与本国监管机构达成总额15亿美元的和解一样,西门子这笔罚金中的一部分会被捐献给一些大学法学院做相关的经济犯罪研究。”陈嵘说。
西门子这次之所以“大出血”,就是因为美国1977年开始实施的一部《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此番的处罚也是该法生效以来开出的金额最大的一张罚单。这部法律规定,美国在境外的公司和个人如果在商业活动中向外国官员行贿,将负刑事责任。本来,这部法律并不会牵扯到总部位于德国的西门子。但是2001年,西门子也在纽约证交所上市,而这部法律规定,它同样适用于在美国上市或有业务的外国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表示,西门子过去几年在全球各地向各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资金累计超过14亿美元,通过非法交易共赢利超过11亿美元。虽然这次西门子所受的处罚,主要不是因为其在中国的业务,但此次受理美司法部、SEC 诉西门子案的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
庭公布的一份文件显示,SEC 指控西门子在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高压传输线路、医疗设备等的销售上,在中国曾有广泛而隐蔽的行贿行为。
西门子在华的一些业务很难避免“潜规则”的影响。更何况,跨国公司在中国用红包、回扣为业务“开路”也并不鲜见。比如美资的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 1991~2002年间向中国公立医院医生共计行贿约合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200万美元后,最终被美国司法部和SEC 处以479万美元的罚金。而朗讯公司也曾因在中国涉入商业贿赂而被依照《海外反腐败法》进行处罚。上海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吴冬律师表示,他曾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跨国公司非常渴望找中国的两类律师,一类是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另一类是对商业贿赂非常有研究的,从后者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开拓业务的“潜规则”。
正因预见到跨国公司海外业务中会有“猫腻”,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就是意在防止跨国企业在外国行贿,从而使该法具有了某种程度上的域外效力,而在美国国内,已有严格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根据其法条,这部法律针对的是公司对外国官员、政党及其成员或任何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行贿行为。但在具体应用时,一些国家的皇室成员、立法机构成员、国有企业官员也同样被视为“外国官员”。而且,该法的重点在于追究行贿目的,而不是具体的行贿内容,如公务接待、提供或承诺付款等。因此,与美国有关的跨国公司一般都很在意这部法律,它们送给客户的礼品可能会做得很精致,但价格一定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陈嵘说:“但在一些国家为了拿到项目、不得不行贿时,他们可能就会用第三方的公关公司去向政府官员等关键人物斡旋、行贿,做得更加隐蔽。”西门子此案中在多个国家的行为正属此类。吴冬也举了一个类似的例子:曾有一家跨国公司想邀请一些官员等客户来上海观看F1大奖赛,却又担心受到调查,就让中国律师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来鉴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而律师的意见是涉嫌违法。后来,这家公司就不直接邀请客户,而是通过公关公司来请,费用也由公关公司付,这样就做得比较隐蔽,很难查出来。吴冬还提醒说,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行事也要非常谨慎,因为美国司法部和SEC 也有权调查和处罚这些公司在外国的商业行为,虽然具体执行可能需要双边司法协作,但至少可以禁止这些公司在美国获得项目。吴冬说:“当初朗讯迫于SEC 的压力,对其在23个国家的业务部门进行自查,结果中国子公司被查出有涉嫌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行为,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都被解职,行贿人被处罚。”
[参考文献与资料]
1、2009年06月22日,法律信息网;
2、2008年05月27日,中国新闻网;
3、东方早报,2008年7月30日第1版;
4、冯必乐: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view/678795.htm 2010-7-10。
[案例分析] 1、 根据以上材料,试分析总结西门子公司的全球市场进入策略的得与失。
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公司因海外业务需求而发生的“贿赂”,不但不受处罚,甚至还能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
“在那些地方,大部分生意都有中间人插手,没有他们,什么都做不成。”
上世纪90年代末之前,欧洲尚未针对跨国公司海外行贿专门立法,在1999年以前,德国法律规定,企业在海外因用于拓展业务而发生的“公关费用”甚至可以得到税收上的减免,换言之,德国公司可以将其在海外的行贿支出以抵税开支的方式核销掉。但自从1999以后,商业贿赂在德国不再受法律保护,而且从此被法律禁止,一旦违反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慕尼黑州级检察院就是根据这个法律条款开始对西门子的商业贿赂案件展开调查的。
调查结果显示,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7年前后,西门子一些子公司涉嫌以支付回扣等贿赂方式赢取项目竞标。项目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在西门子公司的全球贿赂图中,其“广度”覆盖发达和发展中国家,而后者更是重灾区。更为可怕的是,西门子公司的贿赂是“系统的”。从公司董事会到普通销售人员,都认为贿赂是“有用的费用”,并把这些费用列入公司的成本估算表中。该公司最高层人士不仅认为贿赂“可容忍”,参与者还应受到“奖励”。按照德国联邦犯罪调查协会发言人的说法:贿赂就是西门子公司的商业模式,它的贿赂行为是制度化的。
在社会科学领域,那些影响政府行为、寻求垄断特权或政府庇护的贿赂行为又被称为“寻租”。
2000-2002年,西门子获得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中的42个订单,通过子虚乌有的“售后服务费”向伊拉克电力和石油部官员贿赂了170多万美元。当然,西门子并不吃亏,他把所有合同价格上调10%,其项目总收益高达3800多万美元;2001-2007年,西门子公司在委内瑞拉的两个城市地铁项目中,支付了1670万美元给了政府官员,其项目总收益超过6.4亿美元。
第一,默许的“策略”。从材料能够看出西门子进入全球市场过程中,公司对于“贿赂”方面的策略是默许的,部分还是奖励的。因此,西门子公司的全球市场进驻策略,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在结果面前的道德和法律的风险是可以忽视的。
第二,可观的“收效”。在西门子的结果导向的策略面前,其成果是可观的。从西门子在各国的贿赂案的涉案情况上看,西门子在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份额及利润情况都比较好。
第三,苦涩的“甜蜜”。西门子“贿赂门”事件的发生,对西门子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同时为了扭转负面形象所产生的成本将远大于其公司通过贿赂所创造的利润。
从人力的角度上看(MAN ),企业贿赂的负面形象势必会造成西门子未来人才
的流失以及无法引入优秀人才;
从资金的角度上看(MONEY ),高额的赔付和惩罚对西门子公司造成的财务负
担,以及后期企业试图挽回企业形象所消耗的财力,都会制约着企业的发展;
从原材料、设备供应的角度上看(MATERIAL&MACHINE),“贿赂门”的出现会
造成原本稳定的供应链因企业“贿赂门”造成的影响以及供应关系的修复,也将影响着西门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从消费市场的角度上看(MARKET ),市场客户对于企业的负面新闻的回应力度
会远甚于长期合作的供应链关系,因此,通过贿赂所占有的市场必定面临失守,而重新夺回失守的“阵地”又会难上加难。
2、 请从社会营销观念的角度评价冯必乐(Heinrichvon Pierer)其人。
什么是社会营销,见连接
社会营销是一种运用商业营销手段达到社会公益目的或者运用社会公益价值推广商业服务的解决方案。
社会事件或公益主题一向是最吸引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目标,同时由于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很多企业把商业运营模式放到公共领域,以此来开展营销活动从而获得了良好的效果,这种营销活动且称之为社会营销。
用冯必乐的话来说,要想实现公司满负荷运转,西门子必须“每天都拿到数亿德国马克的订单”
在德国经济界,冯必乐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他是德国
10个大集团公司监事会成员,其中包括金融、汽车、化工以及建筑等多个行业。他也是一个与政府关系非常密切的德国经济界大佬。从党派上说,他应该算是德国基督教社会联盟的成员,但在社会民主党执政期间,他是施罗德总理的红人,施罗德下台后,他又成为默克尔的红人,还一度被德国政府聘请为首席经济顾问。冯必乐还曾经担任德国经济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委员会主席,带着这个头衔,频繁出现在亚洲各种经济论坛,德国总理每年的亚洲之行都能看到他的身影。2005年11月,在默克尔出任德国总理的时候,还曾经一度盛传冯必乐很可能是德国经济部长的人选。作为西门子前董事长,冯必乐多次访问过中国,他甚至被认为是中国问题专家,他挂在嘴边的名言是:“在中国投资是一个风险,不在中国投资是更大的风险。”谈到中国和印度的区别,他经常会说:“在中国投资回报很高,在印度投资稳定性和持续性更好。”
冯必乐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他在接受采访时一直很强硬,他多次表示,西门子是一个有超过40万名员工的公司,每天进出的账目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笔,身为董事长,他不可能检查每笔业务。
“我对西门子的贿赂丑闻负政治上的责任,但是我对德国的法律充满信心。”
冯必乐从1992年就开始担任西门子的董事长,法律专业出身的他还曾是所在城市爱尔兰根市的议员,年轻时他曾是一个非常有天赋的网球运动员,在权衡各种利弊以后选择了商业。1969年他加入西门子,用了20年进入公司董事会,1992年53岁的冯必乐成为西门子的董事长,他是为数不多的终生服务于一个公司的“德式总裁”。他在西门子“一把手”位置上长达13年之久,一直干到65岁退休,然后成为西门子的监事会主席,继续对公司重大决策施加影响。
第一, 客观的讲,冯必乐是不可多得的成功企业家,他的人生轨迹的闪耀度以及对西
门子公司的贡献度是不可磨灭和抹杀的;
第二, 对于冯必乐在西门子董事长的任期内放任企业通过贿赂达成商业的目的的行为
上看,冯必乐本人对其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商业道德的层面的“软实力”建设还
存在着不足;
第三, 从社会营销角度上看,冯必乐的危机公关能力不足是造成他卸任董事长后社会
影响力急转直下的主要原因。其对待媒体强硬的态度、对于自身责任的推脱以及利用法律逃避法律的行事办法,最终造成了他在此次危机公关中大败而归的结局。
3、 您是怎样看待公司盈利、企业社会责任、商业贿赂三者之间的关系的? 个人观点:
第一, 公司盈利第一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公司都是耍流氓。企业生存是企业马斯
洛需求的生理需求,生理需求不能满足,更不要谈更高需求;
第二, 企业应且仅应承担企业享受到的社会权利所带来的社会责任。没有无缘由的爱,
也没有无缘由的恨。因此,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享受到了社会的福利,以及所带来的权利,因此需要承担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企业毕竟只是在大的社会环境下的一个小的个体,不能承担无限的社会责任,超出企业能力范围外的社会责任需要有更强有力的社会体去承担。“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第三, 商业贿赂行为的鉴定,应更加明晰。若出发点是“排斥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
会”做为企业应自我克制,但相比于自我的克制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的作用和意义更加重要。让企业在法律的笼子里行事的作用远优于让企业做自我约束。但若出发点并非恶意,且符合地域习惯,也应从社会层面上引导整个行业氛围而非一味的让企业成为“潜规则”下的“特殊者”。比如中国的“5F ”营销,就难以仅通过企业自身改变。
综上,企业在保证公司盈利的条件下,履行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社会责任,对于恶意出发点的商业贿赂应规范自身,对于“潜规则”下的非恶意出发点的商业贿赂应规避但做到不特例。同时,社会应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通过制度的手段约束商业贿赂的发生,而非仅依靠企业自身的道德观念。
商业贿赂的网络释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