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与反垄断法
垄断与反垄断
第一节、 垄断
(一)垄断的定义
1、 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垄断是指人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垄断,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垄断的认定: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
2、 垄断的法律含义:是指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共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的两大特征: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
例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
(二) 垄断的分类
1、 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
垄断。
独占垄断
寡头垄断
联合垄断
2、 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
经济性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3、 根据垄断对法律的态度,分为非法垄断与法、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大多数国家把公用企业的垄断视为合法垄断;烟草、
酒类有独占经营权…..
第二节、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1、经济学角度。
亚当. 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垄断垄断具有导致减少产量、资源浪费和技术低效的弊端
累机制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人为壁垒的研究
2、社会学角度。
“垄断具有负价值”的社会价值观
经济学主要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垄断作出否定性评价,社会学理论是从保护弱者、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等方面对垄断进行谴责的。
3、法学角度。
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
民法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和谐为指针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反垄断法的出现是历史必然。经济学对垄断和垄断危害性的描述、社会价值取向对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召唤、法学思想从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的转化这三个方面的理论综合促成了反垄断法的产生。
(二)反垄断法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结构主义 行为主义
结构主义:市场结构
结构主义仅仅从市场集中和市场份额来判断是否够构成垄断,侧重对垄断状态的判断。例子:美国诉美国铝业公司反垄断案。(因占有铝块市场的90%,便被法院判为垄断)
行为主义:市场集中度在决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不是唯一决定性因素,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力,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才是反垄断法要规制的重点。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实施原则
(一)反垄断法的含义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理解这一概念,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 反垄断法是控制市场的行为。
2、 反垄断法规制的是一切对市场竞争设置障碍的主体的行为。 3、 反垄断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总和。
拓展:反垄断法是反不正竞争法的联系区别
联系:立法宗旨相同,都是市场秩序规制法;执法机关相近;违法制裁近似
区别:反垄断法:防止市场出现寡头和独占,保障公平、合法、有效的竞争;反不正竞争法:避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二) 反垄断法实施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他因素的考察去判断。如:价格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
该原则与结构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紧密相关
2、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一种衡量方法,最早在美孚标准石油案提出。即在案件时所有情况下决定限制性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意味着限制竞争行为并不必然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只能在分析限制竞争是不合理的情况下对其以规制。 合理原则的适用被告有举证责任。
合理原则更多体现了行为主义的立法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