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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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作者:殷洁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1期
摘要: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国家权力的总称。检察权包括侦查权,提起公诉和法律监督权三种。既然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为什么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却越发得到强化甚至居于首位,而检察机关的三大职能之间应如何进行定位,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检察权;配置;侦查权;法律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56-03
作者简介:殷洁(1990-),女,山东青岛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2012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检察权主要由以下三种权能构成:
(一)侦查权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侦查的权力。
(二)公诉权即审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对构成犯罪的行为提请审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三)法律监督权包括对刑事立案和刑事侦查活动的侦查监督权,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合法性的审判监督权以及对刑罚执行和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实行的执行监督权。
所谓检察权的配置,狭义上讲就是检察权权能,即侦查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分配状况[1]。我国检察权的配置总体上看,基本符合司法规律,适应我国司法需要。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和检察制度自身的脆弱等原因,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侦查手段少,公诉权没有得到有效运用,强制措施弱,法律监督权的监督范围不够明确等。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指出,“对于我国司法机构间的权力重新配置问题的核心,即是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重新的审视。[2]”
二、检察机关侦查权概述
(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