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前 言
本文件是 CNAS 对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 CNAS 对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提出了对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和指南, 适用
于 CNAS 对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本文件 R 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
1.3 本文件 C 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等同采用 GB/T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等同采用 IAF GD5 :2006) 的补充要求。
1.4 本文件 G 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CNAS-GC21)的补充。
1.5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 制定的认可规则和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均适用,应同时满足这些文件的要求。
注:本文件的 R 部分、C 部分和 G 部分分别是对 CNAS 认可规
则(R 和 RC )类、认可准则(CC )类和认可指南(GC )类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 67 号)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 —OG —0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1)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S-CC22)
《有机产品》 (GB/T19630.1~19630.4-2005)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 CNAS-CC21:2006 和 CNAS-CC22:2007 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CNAS-SC22:2009 第 3 页 共 8 页 发布日期:2009 年 5 月 10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8 月 10 日
3.1 以往认证结果的承认指认证机构接受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的程序,以使其认证的供方能够使用或进一步加工该产品。
3.2 生产或加工的分包
指供方利用第三方来完成特定的生产或加工任务。
3.3 供方负责确保产品满足,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组织。
3.4 销售证由认证机构颁发的文件,声明特定批次或交付的货物来自
获得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
4 R 部分
R1 认可程序
R1.1 认可申请
R1.1.1 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已按《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形成文件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至少 6 个月。
R1.2 评审CNAS 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审,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
R1.2.1 文件评审CNAS 根据认可评审方案指派认可评审组长或评审员负责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进行评审。
R1.2.2 见证评审
1) 见证评审的数量
通常情况下,每个中类见证 1 个项目。如果只申请野生采集,则需要单独对野生
采集实施见证,否则野生采集可以由其他类别替代。
2) 见证评审的检查项目
a )种植:被检查项目应处在田间生长阶段或在田间尚未收获的阶段(不包括储藏阶段);
b) 养殖:被检查项目应处在饲养阶段;
c) 加工:被检查项目应处在加工过程中,能看到加工该产品的现场生产活动。
R2 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
R2.1 CNAS 向申请人颁发有 CNAS 授权人签章的认可证书,在认可证书的附件上注明CNAS-SC22:2009 第 4 页 共 8 页
发布日期:2009 年 5 月 10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8 月 10 日 获准认可的领域、认可准则、认证业务范围(认证产品类别、认证实施规则名称)、
适用的认证依据等。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
R3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CNAS 对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分类见本文件 G 部分。
对于有机产品认证范围的认可,除有机产品加工部分认可到大类外,其余认可到
中类。
5 C 部分
C1 认证机构
C1.1 组织
C1.1.1 在应用 CNAS-CC21 条款 4.2e) 及 CNAS-CC22 条款 G .4.2.14 时,参与的利益方
成员至少包括供方、消费者、合格评定专家、农业专家和环保专家。 C1.2 运作
C1.2.1 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文件的有关规定。
C1.2.2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实施有机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 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
C1.2.3 认证机构应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且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文件的要求制定并发布认证机构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
C1.2.4 认证机构制定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满足 CNAS-CC21 条款 4.1.3 和CNAS-CC22 条款 G .4.1.3~G .4.1.5,G .4.3.2,G .4.3.3 的要求。
C1.3 分包
C1.3.1 除满足 CNAS-CC21 条款 4.4 的要求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分包其有机产品认证的相关业务(检查、检测)应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目录范围内选择分包机构。
C1.4 质量管理体系
C1.4.1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CC21、CNAS-CC22 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形成文件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满足相关要求。
C1.5 记录
C1.5.1 认证机构应保存并及时更新与供方有关的信息,如检查报告、产品说明、分包方名录等。
C1.5.2 记录应充分、全面,并为认证决定提供详实的信息。
C1.5.3 所有记录应得到安全的保存,且为供方保密。电子记录应定期备份。
C2 认证机构人员
C2.1 认证机构应有充足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来运作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认证机构应有措施确保人员具备与认证范围相关的知识,如:农业技术、加工设备、地理知识等。
C2.2 为确保评价和认证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规定人员能力的最低准则。准则应包括与认证范围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验的最低要求。
C2.3 认证机构应培训所有人员(检查人员、其他认证人员包括相关委员会的委员等),确保这些人员具备并持续更新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有机认证工作经验。特别是认证机构应:
a) 针对各类人员实施相应的培训;
b) 根据人员的表现来评价其能力,以确定培训需求;
c) 确保新进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C3 认证申请
C3.1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至少包括:
a) 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还需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b) 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或生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或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或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他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c) 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d) 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包括品种、面积、预计产量、加工产品品种、预计加工量、销售产品品种和计划销售量、销售去向等;
e) 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相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f) 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g) 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
h) 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C4 评价准备
C4.1 为便于检查员为检查作适当的准备,认证机构应向检查员提供充分的信息,这CNAS-SC22:2009 第 6 页 共 8 页
发布日期:2009 年 5 月 10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8 月 10 日 些信息至少包括:申请书、活动或过程的描述、地图(行政区域图、地块分布图)和/或厂区平面图、设施图、生产规程、使用的投入品, 适用时, 还包括以往的情况、检查发现及曾接受处罚情况等。
C5 评价
C5.1 检查
C5.1.1 认证机构的检查活动应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检查供方的生产或加工体系,包括检查农场、设备、贮藏设施等,必要时包括非有机生产或加工部分;
2)验证供方提供的信息;
3)识别和调查有风险的区域;
4)记录和帐目的检查(生产/销售衡算、投入/产出衡算、确保产品或原料能追溯到其供应商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过程的追踪体系审核);
5)当标准或认证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时,验证变化的要求是否供方已有效实施;
6)必要时, 根据采样规定进行采样;
7)针对不符合所采取纠正措施情况的验证。
C5.1.2 认证机构应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包装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如果供方将部分生产或加工活动分包给其他供方来完成,认证机构还应对其分包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
C5.1.3 如果获证的供方拟将部分生产活动分包,应预先通知认证机构,并且在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方实施了检查和确认后,供方才能将生产活动分包。
C5.1.4 认证机构应明确要求供方应当对其分包的生产和加工负全责。
C5.1.5 初次检查的范围基地的检查范围应不少于 2/3 的生产活动范围,对于多农户参加的有机生产,访问的农户数量不应少于农户总数
的平方根, 且随机访问农户数量不应少于农户总数的平方根的 10%; 加工厂的检查范围为所认证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或环节。
C5.2 高风险情况的特殊要求
C5.2.1 为防止有机产品被污染或混淆,认证机构应验证是否在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各环节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来区别认证的产品和非认证产品。如果产品种类上没有明显区别,则应在收获时或收获后的处理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污染或混淆。
C5.2.2 对于密集生产、高度依靠外购生产资料及生产周期短的情况,认证机构为减少风险应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C5.2.3 对于同一认证范围获得双重或多重认证的情况,认证机构应要求供方提供加施不同认证标志产品的销售记录及各认证标志使用记录,适用时还包括有机产品销售证,并对供方提供的记录进行审核,以防止非有机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C5.3 采样和检测
C5.3.1 认证机构应制定书面的采样程序,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 采样的条件;
b) 采样的要求和方法。
C5.3.2 检测应由有能力的实验室来完成。
C5.3.3 如果标准中规定了产品、投入物或土壤的残留物、污染物的限值,则应适时地进行采样分析。
C6 评价报告
C6.1 检查报告应覆盖认证标准的所有方面,涵盖供方提供的充分、
有效的信息。
C6.2 检查报告应至少包括:
a) 有关认证要求符合性(符合和不符合)的陈述;
b) 检查日期、检查的区域及设施;
c) 所检查到的文件类别。
C7 认证决定
C7.1 销售证
C7.1.1 如果认证机构颁发销售证,则应确保销售证所包含信息的充分性,防止证书的误用或滥用。
C7.1.2 销售证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卖方;
b) 买方;
c) 交付和/或交易日期;
d) 发证日期;
e) 产品名称、数量、认证类型;
f) 批号或其他产品标识;
g) 发票或提货单的有关信息(如果在颁发销售证时能够提供的话)。 C7.1.3 认证机构应对发出的销售证进行定期核查。
C7.2 以往认证结果的承认
C7.2.1 如果生产链中的某产品已获得其他机构的有机认证,则认证机构可以按照特定的程序要求接受其认证结果,前提是两机构的认证程序和要求是等效的。
C7.2.2 认证机构制定的承认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结果的程序可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在具有相同的认证方案和信誉的情况下,承认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b) 在不同的认证方案和信誉的情况下,承认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CNAS-SC22:2009 第 8 页 共 8 页
发布日期:2009 年 5 月 10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8 月 10 日 c) 根据特定的协议,认证机构间进行合作。
前提是制定的承认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结果的程序,应能保证承认的结果与本机构的认证要求和结果是等效的。
6 G 部分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7 参考文献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国际要求》(IROCB ITF2008 年发布) 《IFOAM 有机生产和加工认证机构认可准则》(20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