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示范基地文板
资中县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精神,积极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一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为规范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在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围绕特色农业产业生产,以公益性服务为主要目的,在农村中开展农业科技成果示范、应用、转化和培训、咨询等活动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申报建设主体
镇域内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由所在镇科协组织申报,镇科协为业务主管部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或者农村产业合作社及产业规模生产业主(大户)为申报建设主体。全县性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由县科协组织开展申报,县科协为业务主管部门。县级协会(学会)为申报建设主体,一般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应有技术依托单位。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资中县农村科普示范基
地申报表》一式3份。
2、由镇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将
相关材料向县科协推荐。由县级协会(学会)申报的全县性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由县科协直接受理审核。
第五条 评审办法
1、由县科协组建专家组对申报的基地进行评审。
2、专家组根据各基地的有关材料,按照基地申报条件
和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3、县科协汇总专家组审查意见后,报县科协主席办公
会议研究,确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名单,由县科协、县科技局联合行文批准,并为申报建设主体授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基地要有科普(技术)人员、有科普活动、有科普
经费,每年用于基地科普(技术培训)的投入不低于总费用的3%。
2、基地要立足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形成产业化经营,技术、信息对周边辐射影响大,有示范带动作用,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效益明显。
3、基地要有较强的技术力量,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每
年培训农民2000人次以上。
4、基地要有技术支撑,依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推广
示范新技术、新成果。示范的技术、品种等要达到省、市先
进水平,并具有实际、实用、实效的特点,易于推广应用。
5、基地要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试验、示范工作,推
广先进实用技术,为生产提供成熟的组装配套技术。
6、基地规模要求:
(1)种植业类基地(包括粮食、水果、蔬菜等)核心
示范区面积不小于1000亩,辐射带动面积一般不应少于3000亩。
(2)商品猪生产基地核心示范区常年出栏不少于1万
头,辐射带动农户年出栏一般不应少于3万头。
(3)种猪基地核心示范区常年存栏不少于1000头,辐
射带动农户常年存栏一般不应少于3000头。
(4)奶牛基地核心示范区常年存栏不少于100头,辐
射带动农户常年存栏一般不应少于1000头。
(5)肉牛基地核心示范区年出栏不少于1000头,辐射
带动农户年出栏一般不应少于2500头。
(6)蛋鸡基地核心示范区常年存栏不少于10万只,辐
射带动农户常年存栏一般不应少于30万只。
(7)肉鸡基地核心示范区常年存栏不少于18万只,辐
射带动农户常年存栏一般不应少于80万只。
(8)养兔基地核心示范区常年存栏不少于0.5万只,
辐射带动农户常年存栏一般不应少于2万只。
(9)养羊基地核心示范区年出栏不少于1500头,辐射
带动农户常年存栏一般不应少于3000头。
(10)肉鸭基地核心示范区年出栏不少于100万只,辐
射带动农户常年出栏一般不应少于400万只。
(11)养鹅基地核心示范区年出栏不少于1万只,辐射
带动农户常年出栏一般不应少于10万只。
(12)养蜂基地核心示范区常年养殖不少于100群,辐
射带动农户常年养殖户一般不应少于200群。
(13)水产类核心基地养殖场面积要达到100亩以上,
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14)食用菌类核心基地要达到年产100万袋以上,年
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大田栽培食用菌核心基地达到100亩以上,年产值达到150万元。
对一些规模较小,但有其特殊影响力的,也可以申报命
名为科普示范基地。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基地科普工作接受省、市、县科协的工作指导,
服从当地党委政府和科技、农业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县科协将予以表彰,并推荐给省、市科协命名为省、市级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优先推荐参与中国科协、财政部开展的科普惠农兴村全国科普示范基地(每个基地20万元)和全国科普工作先进个人(每人5万元)的评比工作。
第九条 对命名认定的特色基地,优先支持成立农村专业
技术协会,对协会申请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和建立知识产权联盟予以资助,逐步形成特色基地—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特色品牌—知识产权联盟的现代农业模式。优先推
荐特色基地成立的协会承担县科技局的农业科技项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县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
授牌:
1、有违法违纪行为;
2、有宣传伪科学行为;
3、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4、全年没有开展过1次科普(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县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每
两年进行一次复查考核,达到条件和标准者,予以命名授牌,不符合条件者,予以摘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双流县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中县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申报表
填报单位:资中县绿叶生态有限公司填表时间:20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