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解析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考点详解及实战模拟
(以下内容来自于@商经法郄鹏恩)
考点1
否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决议的无效
原因:内容违法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3)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诉讼当事人:
(1)原告:公司内部:职工、股东、董监高;公司外部:债权人等
(2)被告:公司
2决议的撤销
【原因】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召集方式、表决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1)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算做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 召集方式、表决程序包括: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诉讼当事人
(1)原告:股东
要求起诉时及诉讼过程中均具有股东身份,如果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则申请将被驳回
(2)被告:公司
公司的异议
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1)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
(2)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
(3)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
3决议不存在
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
1.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特别提示】公司通过纸面决议(有限公司)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不能认定决议不存在;
2.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4未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但是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应予支持:
1.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3.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
【特别提示】此处存在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续待最终公示版本定稿后确认。
4.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
5禁止实施有关决议的行为保全
【适用原因】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
【适用条件】
原告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考点2
股东知情权
1权利主体及权利范围
权利主体:股东
权利范围:会计账簿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固有权利
知情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及权利而享有的固有权利,公司不得以下述理由拒绝:
(1)股东出资存在瑕疵;
(2)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3)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财务会计账簿
(1)权利范围:股东仅有查阅权无复制权。且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
(2)要求形式: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
(3)公司的拒绝权利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及记账或原始凭证等资料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15日内书面拒绝。
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①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② 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③ 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④ 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对与此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绝对的查阅及复制权,公司没有拒绝的法定理由。
3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仅针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享有查阅权,此为股东固有的权利,公司同样不得以股东出资瑕疵或章程及股东决议有约定限制来限制股东的查阅权。
【特别提示】股份公司股东不享有复制任何财务资料的权利,也不享有针对会计账簿的任何知情权
4知情权的司法保障
知情权的代理行使
人民法院支持股东的知情权诉求的,应当判决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董、高责任
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股东知情权范围内的公司文件材料,股东起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考点3
利润分配请求权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股东
被告:公司
共同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
第三人: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
2申请的条件
原则:原告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
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可以不提供上述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3审判结果的法律效力
生效判决
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驳回股东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考点 4
优先购买权
1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其余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特别提示】公司章程可以对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自行约定限制条件,但不可实质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该条款无效。
不适用的范围
(1)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无论向内转,还是向外转,均不适用优先购买;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不支持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不支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该股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使条件
同等交易条件
“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期限
转让人的通知中已经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的,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的,为三十日。
其他股东没有在前款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的,或者主张优先购买,但是不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东放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对其他股东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双方已经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诉讼费用由其负担。
4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下列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之一,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1.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东采取减少转让价款等方式实质改变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3.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报高价等方式违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导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双方的实际交易条件低于书面通知的条件。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他股东同时请求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应予支持。受让人交易时善意无过失,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考点 5
股东代位诉讼
1 当事人
原告
(1)如果公司自行起诉,则由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者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诉讼代表人
(2)如果股东代位诉讼,则股东为原告。股东也可代位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作为第三人。
适格股东的条件为:
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②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且持股时间180天以上
被告:侵权人
2内部救济流程
书面形式、交叉关系
(1)董事、高管侵权,书面要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请诉讼;
(2)监事侵权,书面要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请诉讼;
(3)他人侵权,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提请诉讼。
确认公司怠于追究
(1)明确拒绝;(2)30天内不起诉;(3)客观情况紧急(主要适用于诉讼时效经过)
3诉讼过程
其他股东参加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中,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替代原告
(1)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位诉讼中,公司申请替代股东诉讼的,应当征得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同意的,其已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诉讼中的调解
股东代位诉讼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调解协议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全体股东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者向人民法院出具同意调解协议的书面意见。
4.胜诉结果
(1)受害人是公司的,由被告赔付公司;
(2)受害人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由被告赔付全资子公司;
(3)原告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例
红叶公司由股东张三、李四和王五组成,分别持股35%、25%、40%。章程规定,公司做出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公司运行中,股东张三认为此条件过于苛刻,组织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张三、王五同意将章程中修改章程的条件改为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对此,李四反对。后股东会以张三、李四表决权超过2/3为由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决议内容,违反了原有章程的内容,属于可撤销的决议
B.如果李四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应以股东会为被告
C.该决议合法有效
D.股东有权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的决议
【答案】D
【解析】本题的难点在于章程中有一项内容是“章程修改的条件”,原内容要求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后的内容为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的内容在于“修改公司章程”所以有些连环套的嫌疑,考生容易被绕进去。
首先,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内容势必与原章程内容不一致,但并不因此认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不属于可撤销的决议理由,所以A错误;
撤销决议的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B错误;
该决议针对的“章程修改条件”的讨论,在未形成有效的决议之前,应该以原章程的要求为准,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做出修改,修改生效后,才可以按照修改后的要求执行,所以案中情形属于“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章程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未形成有效的决议”,所以D正确,C错误。
张三是红叶公司的股东,同时还是枫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红叶公司和枫林公司均经营广告业务。红叶公司两年未向张三分红,张三对其财务资料心存疑虑,提出查账请求,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有权书面申请查阅红叶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以及与之相关的记账凭证
B.红叶公司可以因张三出资有瑕疵拒绝其查账请求
C.红叶公司可以因张三的查账请求目的不纯拒绝其查账请求
D.如果发现红叶公司没有制备财务会计账簿,张三可以要求红叶公司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CD
【解析】详见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保护的内容,尤其D选项,司法解释的新增内容需要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