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获表决通过,新建改建村道宽度不少于4.5米
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条例》对我省农村公路发展各级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农村公路规划与建设、路政管理、养护、运输、资金筹集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条例》分为八章六十二条,从农村公路管理主体、建设资金来源和筹措渠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
提出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明确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调整范畴
提出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村道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村道建设程序,不编制工可报告;提出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交通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社会捐资、村民投劳为主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决定;这些规定,简化了村道的建设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更符合我省农村实际。
新建、改建村道路面宽度不少于4.5米
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地理条件和公路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新建、改建县道 、乡道应当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村道路于面宽度不少于4.5米 ,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路面宽度不得少于3.5米,并按照规定设置错车道。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为村道路政管理的主体
提出其他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等造成村道损坏的必须予以修复或按照损毁程序予以补偿,明确采矿、爆破、非法设卡等禁止行为以及相应处罚标准,改变村道路政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进一步巩固村道建设成果。
明确提出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
倡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出了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资金补助方式。
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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