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与相关问题浅析
“不能胜任工作”及相关问题浅析 一、该如何理解“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表述是:“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从字面含义来看,“不能胜任工作”其实就是指经考核后,劳动者因能力欠缺或其他原因完全或部分不能达到既定的考核目标,例如劳动者不能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未充分履行岗位职责等等;在企业管理中需要有一个关键依据来认定——考核制度,考核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
2、单位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
3、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需紧紧围绕第1个条件即岗位职责进行。
二、单位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否则的话,将被视作违法解除。至于培训形式,可以多样化,但必须是围绕工作职责及提高工作技能展开的;调整的工作岗位要与原岗位相似、相匹配,要体现合理性。
从实操层面来看,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以下步骤依此进行:
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制度,具体可以包括考核目标、方法、结果等。考核标准/制度是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另外,由于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制定考核标准/制度时,单位应当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征取职工和工会意见。
二、“不能胜任”,即经过第一次考核,被证明未达到考核目标。
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四、“仍然不能胜任”。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再次经考核,仍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五、单位依据“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三、要注意区分其他与“不能胜任工作”近似的情况
第一、“不能胜任工作”与“末位淘汰”的区别。
“末位淘汰”在很多大型公司中很为盛行,其与“不能胜任工作”有很多类似之处,例如:都需设定一定的考核标准,而且都是通过考核进行人员的流动/异动或重新配置;
但是,“不能胜任工作”与“末尾淘汰”在考核方法、考核目的等方面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
1、末尾淘汰制通过考核后只是将企业内部现有人员的能力进行从上到下的有序排列,处于末尾的员工将被淘汰,淘汰掉的完全有可能是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而不能胜任的员工则并不一定会被淘汰;
2、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则是设定一个合格标准,经考核后超过该标准的即为胜任工作,未超过的则为不胜任,被证明不胜任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帮助员工胜任工作而不是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再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才会被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事由,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而“末尾淘汰制”并未得到法律认可,因此,作为一种非法定事由,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很难操作,也得不到支持。
第二、“不能胜任工作”与 “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
“不能胜任工作”,是主观上有努力工作的愿望,但客观上由于智力、体力、技能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工作,属于能力问题。简称:欲而不能。
“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是客观上能做好、能合理配合,但在主观上不愿意做好、工作态度上不愿意配合,属于违纪。简称:能而不欲。
所以用人单位在遇到类似情形的时候,首先要分析“为什么”?即分析目的未达成的原因是什么?是员工在知识跟不上、技能未达标、体能明显不适应,还是主观上、工作态度上不愿意、不配合。若同一员工在同样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下,前段时间能够顺利的完成指标,后段时间则不能,这或许就不是工作能力的问题了,应该是工作态度的问题。
单位在理清各自界限及分析原因后,可进而确认属于哪一种情形,并可采取适当、合理的解决方案。
ZBY 仅供参考
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