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福利费法规介绍
《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4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问题】
如果职工福利费年初会计口径有余额,税收口径余额为零,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依然将本期发生职工福利费冲减年初数,请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纳税调减处
理吗?
【解答】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应付福利费通常不再计提,企业发生福利费相关支出时,先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借方归集,期末根据受益职工服务对象,
分配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该明细账户期末通常无余额。
问题所述的会计余额属于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应按《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执行:“(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
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
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财企[2007]48号中的余额处理指的就是会计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中的余额处理指
的是税法口径下的余额的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情形应该可以作纳税冲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