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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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作者:卢代富
来源:《现代法学》2013年第04期
摘要:社会整体利益因事关人类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而成为所有法律部门共同维护的对象,但不同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功能有别,其各自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路径也有异。基于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途径等认知,国家制定经济法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为旨在克服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并通过在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中作出凸显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安排,最终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关键词: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4.04
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以来的三十余年间,虽然伴随着争论并由此出现了不同的学说,但也达成了不少共识;将经济法定位为彰显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之法,便是经济法学界取得的一个最为明显的共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将经济法列为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之一,并将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不但阐明了中国政府对经济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地位的原则立场,而且意味着为经济法学界所认同的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亦获得了官方的肯定。有鉴于此,在总结、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部门的形成和发展并对它的未来使命进行展望时,不能忽略对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的揭示。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认识论基础社会尤其是当代社会无疑是利益多元且各种利益相互交织和冲突的社会,法律作为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必须回应和平衡各种利益诉求。在众多的利益形态中,“社会整体利益”尽管是一个迄今仍未形成一致公认的概念,尤其是人们在它与诸如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等概念的关系问题上亦可谓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关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学界主要有同义说、公共利益上位说和社会整体利益上位说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基本相同,只是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同时,使用“社会整体利益”更能彰显这种形态的利益超越个体、超越局部、超越地方、超越眼前、超越当代的全局性和长远性,更能反映这种形态的利益在形成过程中的整合机制。至于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学界也有统一说和区别说等不同的认识。对此,笔者认为,国家尤其是当代实行“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度的国家系社会整体利益最适格的代表,因而国家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但国家也有其独立的利益,特别是当国家由政府等国家机构代表时,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的政府等国家机构及其组成人员自身的利益还有可能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出现。(参见:李友根.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研究——兼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