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利益保护探究
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利益保护探究
【摘要】当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保证人具有何种
保证责任,新《破产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难
以得到有效保护。本文基于对破产财产分配的数理分析,分析现有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利弊,通过明确保证人破产时的保证责任,改
革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确立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
财产分配方式及债权人优先权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出了解决
办法。
【关键词】保证责任;保证人;求偿权;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优
先权
一、问题的提出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之前,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
产,债权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不然。
为便于后文展开讨论,兹将与问题有关的问题细化如下:债权人甲
对债务人乙的债权总额为a,债务人乙未破产,保证人只有一人为
丙,丙对债权人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统称为
丁,丁对丙的债权总额为b。在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到期之
前保证人丙破产,此时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尚未到期。丙已
按我国破产法113条规定的清偿了三种优先债权,且破产财产有余
额c,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为x(0≤x债权人甲第二次
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a+b);
保证人丙因此第二次享有对债务人乙数额为a·x·a/(a+b)的求
偿权;
债权人甲第三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
(a+b)]2;
以此类推……
债权人甲第n次从保证人丙处的破产分配额为a·x·[a/(a+b)
n-1。
2.关于债权人丁
债权人丁第一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b·x;
债权人丁第二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b/(a+b);
债权人丁第三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b/
(a+b)2;
以此类推……
债权人丁第n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n-2b/
(a+b)n-1。
3.关于保证人丙
第一次破产分配的时候因为保证人丙还不能行使求偿权,所以保
证人丙第一次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债权额为0;
保证人丙第二次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用于破产分配的数额为a·x;
保证人丙第三次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用于破产分配的数额为
a·x·a/(a+b);
以此类推……
保证人丙第n次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用于破产分配的数额为
a·x·[a/(a+b)]n-2。
通过数学归纳发现,以上三组数据可分别组成三个等比数列,若
对其进行等比数列求和运算,则可分别求出在理想状态下债权人甲
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清偿总额、保证人丙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债权
总额和债权人丁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清偿总额。以债权人甲从保证
人丙处得到的清偿总额为例,可以得出:y=a·x+a·x·a/(a+b)
+a·x·a/(a+b)2+……+a·x·a/(a+b)n-1,当n趋向无穷大
时,可求出极值:y=a·x+a2·x/b。
同理,可得出y′=a·x+b·x;y″=a·x+a2·x/b。
(二)改革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
1.建立新的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
根据以上分析,在理想状态下,债权人甲以向保证人丙申报数额
为a的破产债权为最优,故债权人甲最终可从保证人丙处获得的破
产清偿总额为a·c/b,债权人丁最终可从保证人丙处获得的破产清
偿总额为c。在保证人丙的破产案件中,实行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
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对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丁进行一次性
分配,可使这一切成为可能。
2.具体操作程序
(1)进行实体财产的分配。即把保证人丙实际拥有的破产财产c
全部分配下去,则甲可分得数额为a·x的破产财产,乙可分得数
额为b·x的破产财产。
(2)进行将来债权的分配。即把保证人丙对债务人乙的求偿权分
配下去,债权人甲和丁分别获得数额为a2·c/(ab+b2)和a·c/
(a+b)的保证人丙对债务人乙求偿权的代位权。此债权在破产分
配后,即可行使。若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丁愿意行使其对债务人乙的
债权,其行使即可,若其不愿行使,则为其主动放弃,既不会妨碍
求偿权的行使,也不会妨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对债权人甲来说,
则只需待债务人乙的履行期限届至时,其再请求债务人乙履行尚未
从破产分配中获得清偿的数额为a-a·c/b的债务即可。
(三)建立债权人甲的债权对债权人丁代位权的优先权制度
若在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上同时创建一个优先权制度,不仅债权
人甲的担保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而且可使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同
时得到更充分、快速、公正的解决。
1.该优先权制度的具体内容
是指在进行了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的破产清偿后,确立债权人甲
对债务人乙的请求其清偿未从该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中获得清偿
的请求权优于债权人丁的对保证人丙的求偿权的代位权。
2.该优先权制度的实现方式在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丁同时分别获得
数额a2·c/(ab+b2)和a·c/(a+b)的保证人丙对债务人乙求偿
权的代位权时,债权人甲和丁同时享有向债务人乙请求清偿的权
利,但因该优先权制度的存在,他们从债务人乙处获得的清偿数额,
不应该收归各自所有,而应提存。①因债权人甲提存的那部分财产
与其主债权部分重合,故实际不需提存而直接归债权人甲占有并所
有,但对于债权人丁的那部分财产因其劣后于债权人甲的债权请求
权,而必须提存。
3.具体操作办法
(1)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乙分别就其分配到的将来债权请求债务人
乙履行,然后将取得的财产提存。
(2)待到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到期,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
乙偿还剩余数额时,若债务人乙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债权人甲
就可用债权人丁提存的那部分财产优先受偿;若债务人乙顺利的清
偿了债权人甲剩余的债权,债务人丁便自己享有该提存财产。
(四)对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已经到期问题的解决
虽然本文预设的前提是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没有到期,实
则即使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到期,采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
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和优先权制度,也可对此问题予以很好
的解决。
按照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和优先权
制度得出的破产财产分配结果为:
1.对于债权人甲。
债权人甲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c/(a+b);
债权人甲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清偿额为:a-a·x=(a2+ab-ac)/
(a+b)。
至此,债权人甲的债权完全实现,实现了债权利益的最大化。
2.对于债权人丁。
债权人丁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b·x=bc/(a+b)。
债权人丁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c/(a+b)。
债权人丁从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总额为:b·x+a·x=c。
3.对于保证人丙:同前者。
只须向债务人乙行使一次求偿权,即可获得数额为a·x=ac/(a+b)
的清偿。此时,保证人丙对债务人乙求偿权即行使完毕。
五、结语
值得说明的是,本文的结论也可推广到一切破产人享有求偿权的
场合,诸如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非终局责任
人的破产等情形。之所以以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为
考察对象,只是出于论述简便的考虑。
注释:
①韩长印,王会军,张胜利,等.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处理[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4):24-28.
②王欣新.破产法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3-225.
③王欣新.破产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④魏振瀛主编.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6:358-359.
⑤郑天锋.论保证法律制度中保证人的追偿权[j].甘肃政法学院
学报,2002(06):57-61.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破产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