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全民创业意见
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创业主体培育政策
1、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①对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县自主创业的, 3年内免交个体登记类、管理类和
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人事部门免费为自主创业或去农村、私营企业就业的毕业生提供档案管
理等人事代理服务,其在社保机构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交纳保险费的,可计算为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2、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
①鼓励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限制的人员除外)在不损害国家和单
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技术入股等形式领办、创办或参与各类经济实体,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从事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
②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
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县政府予以重点扶持,并向上争取相应政策。
3、鼓励机关干部创业。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岗创业和在岗兼职创业。对自愿离岗创业人员,三年内基本工资待遇不变,期满之后根据本人自愿,
可以回原单位工作,可以保留待遇继续创业,也可申请辞职。经本人申请,组织审查在企业挂职创业的,原单位各项待遇不变,经考核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提拔使用。
4、鼓励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回乡兴办实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享受蕲春县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其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当地公办学校免费自主择校。
5、鼓励农民创业。
①鼓励农民兴办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兴办农
家乐,发展民间工艺品制作,从事手工业生产等;
②对农民创办种植、养殖、加工经营项目和农民申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其农业产业化类经济实体被认定为龙头企业,享受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的优惠政策;
③对农民从事中药材、优质稻、特色林果等种植业,生猪、奶牛、无公害
水产品等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的,除享受国家和省里扶持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给予奖励;
④鼓励农民利用撤并的农村中小学校舍、闲置厂房、场地等发展农产品加
工业,对符合国家卫生许可、环保政策的,可享受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6、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首次创业的, 3年内免交有关个体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每户每年 8000元的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
7、鼓励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除享受鼓励自谋职业有关政策外,3年内免交有关个体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8、帮扶残疾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按残疾等级酌情减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费用,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创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县政府每年从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给予无偿扶持。
9、鼓励中小企业二次创业。加强政策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创新管理模式,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做强做大主业,创建知名品牌,拓展发展空间,实现二次创业。凡获得国家级品牌(包括中国驰名商标)认证或科技创新成果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包括湖北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主要扶持政策
10、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登记。
①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外的所有投资领域一律向各类投资
者开放;
②放宽登记前置审批条件。各有关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和审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向有关行政许可或审批部门申请,60日后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行政许可或审批部门作出了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决定,工商部门根据县行政服务中心的通知登记发照,有关行政许可或审批部门应在10日内帮助企业规范,核发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③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凡自然人设立企业或申办个体工商户(除《公司法》
规定的以外)的,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设立有限公司的,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
④放宽冠名限制。新创办企业可在国家政策法规内自主选择企业名称,鼓
励和支持向省、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冠省名和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⑤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凡无法提供法定房屋产权证明的,村委会(居委会)
证明和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11、实行税费优惠。
①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纳税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核定
征收;
②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新办私营企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经
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③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
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对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按20%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⑤创业主体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属于县上收取的占道费、规划费、城市配
套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费用,减半征收或免予征收;
⑥城镇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⑦对符合政策规定,一次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人(含 20人)以上的企业,按每安置一人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安置人员享受社保政策补助;
⑧创业主体创办的各类企业,未进入县上三个园区的,三个月内建成免收20%土地出让金;半年内建成免收15%土地出让金;一年内建成免收10%土地出让金;
⑨创业主体利用村组废弃庄基进行生产经营的,由乡镇政府和土地部门协调村组免除2—3年租金;
⑩涉及环保、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监督检疫、动植物检疫等,发生检测业务的,费用走低线,不发生检测业务的一律不收费。
12、增加个体私营基金总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①每年由县财政按照全县个体私营经济上交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列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并逐年递增1个百分点,主要用于培育有规模、有市场竞争力,具有较高附加值和科技含量的开发类创业项目;
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要为在本县注册登记,生产规模在百万元以上,符合担保章程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增强融资能力,缓解资金短缺压力,形成支持全民创业的信贷保障机制。
1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创业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扩大到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和高校毕业生,将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分别放宽到5万和20万元,对县上急需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给予贴息补助。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政府与银行间的协议贷款力度,并给予贴息扶持。
14、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依托各乡镇小城镇开发,按照全县创业基地规划,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入驻基地创办企业的,享受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相关扶持政策。
15、强化创业引导。
①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创业项目,新投资500万元以上形成生产规模的药材产业加工建设项目,由县政府给予10万元以下一次性贴息补助;
②鼓励发展与“三区两带”配套的创业项目,对新企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县级收费项目给予减免;
③鼓励发展科技型创业项目,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对地方经济带动能力强的高新技术项目,县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费中给予资金扶持;
④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创业项目,对于吸纳就业达到50至100人的新办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扶持;
⑤鼓励发展物流中介等现代服务型创业项目,运用政策扶持、财政贴息等措施,支持农产品批发、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物流业发展,支持中介机构发展。
三、创业服务政策
16、加强领导。
①调整县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全民创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②对城乡居民自主创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即可实行“五个一”,即一个项目,一个领导负责, 一个部门、单位或站所包联,一个实施方案,一套优惠政策;
③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如有其他要求,在本政策规定中未涉事宜,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17、加强创业指导服务。
①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和上级有关鼓励全民创业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制定具体的落实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和服务全民创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资源禀赋、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市场趋向和产业规划,按照有利于产业优化升级,有利于优势资源开发、特色产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有利于显著增加就业的原则,策划、筛选并定期发布创业指导信息,引导社会投资及创业方向,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办事流程服务,发布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和劳务供求等有关资讯。
18、加强科技创新服务。
①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推进个体私营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个体私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对列入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政府技改贴息和补助;
②个体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加强创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应整合各类培训资源,依托项目,分层制定长远培训规划,对城乡创业者实施全覆盖的分类培训、分档补贴的政策。实施“人人技能工程”,对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务工返乡农民、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对农村贫困户适龄人员,免费进行创业和就业技能培训。
20、优化环境。
①建立优惠政策执行落实和工作质量评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公开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及服务承诺,县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个私业主,对各有关部门服务和各乡镇推进全民创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②在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增设立全民创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工作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各类投诉,及时查处解决影响创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推动全民创业的顺利实施;
③严格控制各类检查。除安全、环保、节能减排检查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坚持辅导在先、查处在后,推行“首查不罚”制度,对首次检查发现违规但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人身和财产损失以及安全事故的,不予处罚,杜绝“不教而罚”或“以罚代管”;
④全民创业各主体在建设和经营期间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县城区、乡镇政府驻地10分钟到达,农村30分钟到达;全民创业各主体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经济诉讼的,县法院和基层法庭应当即立案,
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对下岗职工、贫困户、残疾人可采取减、免、缓措施,涉及到律师服务,能以法律援助形式免费代理的,以法律援助形式解决,确需聘请律师的,费用走低线或先服务后收费和减免收费;
⑤全民创业各主体需接通互连网络、固定电话和有线电视的,电信局、网络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接通;需接通水、电的,由供水单位、供电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接通;
⑥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广泛深入地宣传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的好典型,的好经验,为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1、严格奖惩。
①把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县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加强调度,严格督查。县委、政府对各乡镇、各部门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排位通报,季检查督办,年考核奖惩。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民创业暨个体私营经济工作表彰大会,对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乡镇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②推荐优秀个体私营业主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业主参政议政;每年“五一”、“七一”表彰的“劳动模范”和“优秀党员”中,个体私营业主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③对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工作无所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影响全民创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