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及相关政策
http://www.hrblss.gov.cn/AdministrationPublish/WorkGuideThree.aspx?ID=602
一、具备什么条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996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5年或1996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二、缴费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41号令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个体劳动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行统帐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外,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哈尔滨市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三种办法对比,即我们通常称的“原办法”、“新办法”、“试点办法”,新办法和试点办法设置了5年过渡期。其中:新办法比原办法高出部分,要予以封顶限制。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退休的,不超过原办法10%的部分全部计入,超过10%的部分不予计入;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休的,不超过20%部分全部计入,超过20%部分不予计入,以此延续计入;至2003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准予计入原办法部分的50%。由于2004年1月起实行了试点办法,以后不再延续计入。从2004年1月起,实行养老金试点计发办法。试点办法比原办法(原办法与新办法对比后的应发值)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底退休的准予计入高出部分的10%;以后每年按20%的比例递增。2009年以后退休的,按实际计算的标准执行。“原办法”是指按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金人员,退休时以1995年末封存的档案工资,加上1996-1998年社平工资增量的40%(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退休的24元,1997年7月至1998年6月退休的576元,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退休的1857元,共4833元)为基数,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计发比例后,再加上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档案工资是等级工资的,工人15850元,干部16050元,中级职称并享受全薪待遇的16250元:档案工资是岗位技能工资的,工人13250元,干部13450元,中级职称并享受全薪待遇的13650元)等待遇计发的养老金。“新办法”是指按国发(1997)26号、市政府(2006)141号令及哈劳社发(1999)91号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根据某职工在岗时缴费情况及工作年限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金构成。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120过渡性养老金:被保险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前(1996年6月30日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14%。调整金:80元。“试点办法”是2004年1月1日起按黑劳社发(2004)67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47〖〗48〖〗49计发月数〖〗233〖〗230〖〗226〖〗223〖〗220〖〗216〖〗212〖〗208〖〗204〖〗199退休年龄〖〗50〖〗51〖〗52〖〗53〖〗54〖〗55〖〗56〖〗57〖〗58〖〗59计发月数〖〗195〖〗190〖〗185〖〗180〖〗175〖〗170〖〗164〖〗158〖〗152〖〗145退休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计发月数〖〗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注:该表数值为国函[2004]36号确定值。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1996年-2007年市区企业社会平均工资(使用年度):1996年4655元1997年5212元1998年5573元1999年6314元2000年6314元2001年7042元2002年7885元2003年8792元2004年上半年9929元2004年下半年12031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5年13928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16469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18775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6年-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使用年度)1996年4145元2002年8910元1997年4564元2003年9926元1998年4889元2004年11038元1999年6238元2005年12557元2000年7094元2006年14458元2001年7835元2007年16505元实例:某企业职工,1956年7月生人,性别:女,岗位:工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档案封存工资为等级工资228元(228元减去6元粮油补贴,计入“各项补贴”项目)此人2006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用三种办法分别计算。(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养老金(原办法)。1按比例计算退休金:(222+4833)×75%=20275元2(92)29号文10%退休金补贴:(20275+70)×10%=28元3各项补贴:1585元原办法养老金总额:38925元(统筹金支付时减6元交通费,属统筹外项目)(二)按市政府(2006)141号令计发养老金(新办法)。该人1996、1997、1998、三年平均月缴费工资分别为3875元、45436元、48565元。个人账户累计:881805元。基本养老金由四个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金。1基础性养老金9929(2003年企业平均工资)÷12×20%=16548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881805÷120=7348元3计算指数=(38750/3879167+45436/4343333+48565/4644167)÷3=(09989+10461+10457)÷3=30907÷3=10302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6月-1974年12月=2150年系数:14%过渡性养老金:8274167×10302×2150×14%=25753元4调整金:80元新办法养老金总额:57649元(三)按黑劳社发(2004)67号计发养老金(试点办法)。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度性养老金。1996年至2006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1996年:38750元1997年:45436元1998年:48565元1999年:800元2000年:800元2001年:69166元2002年:57338元2003年:55877元2004年:63864元2005年:696402006年:740元缴费年限:退休当年当月减去参加工作时间2006年7月——1974年12月=3167年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6月-1974年12月=2158年指数计算(38750/3454167+45436/3803333+48565/4074167+800/5198333+800/5911667+69166/6529167+57338/74250+55877/8271667+63864/9198333+69640/10464167+740/12048333)÷11=(11218+11946+1192+1539+13533+10593+07722+06755+06943+06655+06142)÷11=108817÷11=098921基础养老金=(13724167+13724167×09892)÷2×3167×1%=(13724167+13575946)÷2×3167×1%=432302个人账户养老金=881805÷195(50岁相对应月数)=4522元3过渡性养老金=13724167×09892×2158×12%=35156元试点办法养老金总额:82908元按国发(78)104号计算的养老金与按2006年141号令计算的养老金两者对比,取应发值为57649元。再用试点办法82908元与57649元对比,超出25259元。将超出部分的50%加入到原来办法与新办法对比后的应发值中,即:57649元+12630元,最后该职工养老金总额为70279元。
四、哪些人退休时减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按国家及省规定,我市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企业因病退休、退职,破产企业提前办理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办理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人员,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每提前一年减发过渡性养老金的2%。
五、什么是缴费年限? 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
六、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若未足额缴费,则欠缴年限暂时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补齐欠缴本金和利息方可计算。
七、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因而并非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者参加统筹之前的年限,也并非人人都有视同缴费年限。
八、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 “统帐结合”的全称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九、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4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以及上述两部分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一)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04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 (二)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三)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十、职工何时建立个人账户? 按照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就需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不能晚于1998年1月1日。哈尔滨市于1996年7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
十一、什么是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工资基数指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用于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即为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应缴费金额。
十二、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 对统一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之前的工作年限中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中没有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此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起到了弥补这部分养老金的作用。
十三、如何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中计发系数? 计发系数是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计发系数的值按规定在1%-14%之间,具体由当地根据测算后确定。哈市在按哈政发(2006)141号令规定计发养老金时取计发系数为14%。按黑劳社发(2004)67号文件计发养老金时取计发系数为12%。
十四、什么是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指某职工在整个缴费年限或其中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中,每一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与相对应年份的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和,除以整个缴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后的值。
十五、什么是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指职工退休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与该职工的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该指标反映职工在整个缴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中的缴费工资平均水平,是改革过渡期间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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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