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地食堂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员工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工地食堂是指在集团公司施工范围内各工地专门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
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工地食堂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各工地在开设食堂前,工程项目部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为具备相应卫生条件后,办理临时卫生许可证。食堂人员必须每年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
第三条 工程项目经理是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建立食品卫生责任制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条款的要求。
第四条 工地食堂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方,距离建筑施工场所最少不得少于30米,周围30米内不得有旱式厕所、污水坑等开放性污染源。
第五条 工地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区、食品处理区和加工操作区。
第六条 加工操作区必须设在室内,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室内地面应防水、防尘、防滑、易清洗,有畅通的排水设施;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废弃物有带盖密闭容器存放。
第七条 用于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应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八条 工地食堂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和洗刷餐饮具的自来水设施。
公用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应满足分开存放的需要。
第九条 采购的肉类食品必须验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如酒类、罐头、饮料、火腿、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条 食品贮存应符合食品保存条件要求,不得就地存放。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用于加工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加贴明显标识。食品要定期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十一条 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第十二条 加工食品应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夏季加工凉菜时,要使用专用器具,凉菜必须与热菜或熟食品分开存放,器具不得混用。
第十三条 当餐(天)未售完的熟食品应冷藏存放,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再次食用应经高温彻底加热。
第十四条 食堂人员应对每餐食谱做详细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