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
抵退税审批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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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报送资料】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生产企业)应提供: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各3份。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应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②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应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应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③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①项原始凭证。
上述第①、②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②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③《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外贸企业)应提供: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是否一致,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凭证是否有效,申报电子信息是否通过预申报,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时只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表,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3)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4)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5)审批同意的,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6)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展审批权下放试点的地区,由确定的试点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审批。
(7)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