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半学期 江南大学大作业 4题答案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3年上半年课程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
一、2012年,王先生每月工资为8400元,该年王先生的年终奖预计共有49000元,请问如何筹划可以节税?
二、吴明通过竞标获得安升街街道办集体企业的经营权(平时不领取工资),租期从2012年1月 1日 至2012年 12月 31日。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其经营成果全部归吴明个人所有,吴明每年应缴纳租赁费8万元。2012年在未扣除上缴的租赁费的情况下,获得利润18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条件。
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吴明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吴明更有利呢?
答: 方案一:若吴明所在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1600元,则: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0000-80000-1600*12)*35%-6750=21530(元)
实际收入=180000-80000-21530=78470(元)
方案二: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0000*25%=45000(元)
实际取得承包承租应纳所得额=180000-45000-80000-1600*12=35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5800*30%-4250=6490(元)
实际收入=180000-80000-45000-6490=48510(元)
纳税分析:变更营业执照使其实际收入增加29960元(78470-48510),所以选择方案一更有利。
三、某房地产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9年将位于市区的营业房一幢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金为每年200万元,租期为5年,租金中包含简单的家具、空调,并包括电话费、水电费。房地产企业当年购家具、空调等2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用于该出租营业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另外当年为营业房支付电话费7万元,水费5万元(不含税价)、电费8万元(不含税价)。如何筹划才能减轻税负?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
20+20*17%=23.4万元
家具,空调等年均使用成本为:23.4/5=4.68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给企业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的税额如下: 应纳营业税 200*5%=10万元
应纳房产税 200*12%=2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7%+3%)=1万元
假定房屋年使用成本为C,则给企业当年房屋出租成本为房屋年使用成本,固定资产使用
成本,水电费使用成本,电话费,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之和。
房屋出租成本=C+4.68+15.01+7+10+24+1=C+61.69
房屋出租业务所得税前收益为:200-C-61.69=138.31-C
为使企业收益最大化,该企业对前述经营行为重新进行筹划,该企业与商贸公司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家具空调合同,电话费水电费代理合同,并对以上业务分别核算。家具空调按分期付款方式,以3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商贸公司,每年付款6万元,分5年全部付清。电话费水电费有商贸公司自行承担,但由给企业代为缴纳,并按话费水电费的50%收取服务费。当年商贸公司承担电话费7万元,该企业向商贸公司收取水费代理服务费2.825万元。当年商贸公司承担电费8+8*17%=9.36万元,该企业向商贸公司收取电费代理服务费4.68万元、以上项目收取费用后,为保证租赁方和承租方双方的利益,那么房屋租赁价格按前述200万元扣除以上费用后收取,以使承租方总支不变。
租赁价格经计算为:200-6-(7+3.5)-(5.65+20825)-(9.36+4.68)=160.985万元
这样,该企业的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的税额为:
房屋租赁收入应纳营业税160.985*5%=8.049万元
应纳房产税160.985*12%=19.3182万元
电话水电费代理服务费收入应纳营业税(3.5+2.825+4.68)5%=0.5503万元
应纳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049+0.5503)*10%=0.8599万元
转售家具空调应纳增值税6*17%-20*17%+5=0.34
房屋出租成本=C+4+(8.049+0.5503)+19.3182+0.8599=C+28.7774万元
服务出租及相关收入=160.985+6+3.5+2.825+4.68=177.99万元
房屋出租业务所得税前收益为 177.99-(C+28.7774)=149.2126-C
所以,从综合效果看,后一种方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收益10.9026万元
四、试论利用生产方式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答:税收筹划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税负减轻的经济行为。在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下,不同的生产方式将对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从而为企业利用生产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理论依据。
利用生产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由于委托加工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计税依据存在筹划空间,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选择生产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在利用生产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加工费确认的合理性
(1)加工费存在平衡点
上述案例的分析是建立在两种生产方式下,耗用的原材料的成本和加工费是一致的情况下。加工费是影响分析结果的重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受托方有独立定价的权利,因此,委托加工能否为企业节税受加工费高低的影响。
企业在进行生产方式选择时,需要事先测算可以接受的加工费用的最高限额。加工费的最高限额应该是委托加工和自行生产两种生产方式下,应缴消费税的税负保持相等时的加工费用。
两种生产方式下,应缴消费税的税负相等时,应该满足下列等式:
(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产品预计销售价格
由此,可以推出:
委托加工加工费的最高=产品预计销售额×(1-消费税税率)-原材料成本
(2)不同的加工费影响企业生产方式的选择
当委托加工费用低于可接受的加工费最高限额时,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会降低,采用委托加工生产对企业会更有利;当委托加工费用高于可接受的加工费最高限额时,采用委托加工反而会增加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只有确定合理的加工费,委托加工才能给企业带来收益。
2、注意选择合适的受托方
(1)避免选择个体工商户和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委托加工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委托个体工商户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应该由委托方收回以后按照售价进行课税。可见,委托个体工商户加工与自行生产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委托个体工商户进行加工是不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其次,受托方不能从事同类应税品的生产。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则该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能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这将直接影响筹划的效果。
(2)选择关联的加工企业
为了利于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企业首先可以考虑选择委托关联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生产。企业通过关联方加工,可以压低委托加工成本、减轻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企业利润实现最大化。特别是在企业生产能力受到限制时,利用关联方进行委托加工,可以减少自行生产的追加投资的风险。随着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将成为税务部门关注的焦点。企业在与关联方确定加工费的价格时,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争取达成预约定价,以利于企业及时进行决策。
(3)成立专业的加工企业
采用委托加工会使得企业自身的资源闲置,因此,在企业自身有足够的生产能力时,企业可以考虑将生产车间分立,成立加工企业,专门从事应税消费品的受托加工。通过筹划,能够使得自行生产变为委托加工,节约税金支出。在这种方案下,主要考虑分立费用与节约税款之间的关系。如果分立费用低于节约税款之间的关系。如果分立费用低于节约税款,方案就可行;如果分立费用高于节约税款,方案就不可行。
3、注意加工程度对筹划效果的影响
依据中国税法规定,委托加工收回进行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售价计税。可见,不完全委托加工产品与自行生产都是以售价为依据,选择不完全委托加工是不能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如果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完全委托加工由于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交纳部分税款,税负比自行生产更重。特别是对于中国现行税法规定不能抵扣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来讲,例如酒类产品,如果采用委托加工进行生产,企业应该负担委托加工环节和销售环节两道工序的消费税,反而对企业不利。在利用生产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企业应注意加工程度对税收筹划效果的影响。
在利用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该在遵守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管理的客观要求,综合分析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税收影响企业生产方式的选择,但企业选择生产方式不仅仅为了减轻税负,而是应该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选择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方案,才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
五、近年来通过科技开发生产出来的五彩棉花织品很受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以五彩棉花为原料生产布料的某市达尔美纺织实业公司效益却不尽如人意。该企业2003年实现坯布销售2 100万元,但是由于新品开发和销售费用比较大,企业年终几乎没有利润。
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2003年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350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45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5万元(450万元*13%=58.5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45万元。该公司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当年缴纳增值税253.5万元(即2 100万元X17%—58.5万元—45万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25.35万元[即253.5万元X(7%+3%)]。增值税的税收负担
率高达12.07%。如何才能减轻税负?
答:税收筹划分析:根据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达尔美纺织实业公司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没有充分利用税收对农产品的鼓励政策。如果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将产生较好的节税效果。
我们仍以该企业2003年的生产情况为例: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农场生产出的棉花以1300万元的价格直接销售给纺织厂:纺织厂将棉花纺织成坯布销售:
(1) 农场销售给纺织厂的棉花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当年实现棉花销售1300万元,
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棉花,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
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
(2) 纺织厂购进农场的棉花作为农产品购进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假如
其他辅助材料都是在生产坯布过程中发生的,则纺织厂当年应纳增值税为:
2100*17%-1300*13%-58.5-45=84.5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筑税及教育税附加8.45万
从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看,经过筹划以后,企业少缴增值税169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筑税及教育税附加16.9万元,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少缴税费合计185.9万元。
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下降到4.02%,实际下降了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