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不合规处理.处罚依据
63、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不合规 ●常见表现形式
1.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超范围安排专项资金;
2.使用单位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3.其他费用挤占专项资金。
●定性依据
2001年6月19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教[2001]39号《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学(包括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中小学。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改扩建和教学实验设备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财教[2001]39号《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