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春秋:对商鞅变法的再认识与再思考(3)
其实,法家重法是其根本的特征,我们来看其他法家人物的论述:
管仲: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
“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
“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管子?明法解》
“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
慎到:
“法就是用以规范天下人所有行动,最为公道、至高无上、不可动摇的准则。因此,聪明人不能超越法而肆意图谋,能言善辩的人不能超越法而随便口定是非,读书人不能违法而赢得名望,臣下不能违法而获得功绩。人们可以压抑喜悦,也可以忍住愤怒,但人们绝不能背离法;可以对骨肉行刑,也可以消灭亲人,但绝不能没有至高无上的法。(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辨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慎子·逸文》)
韩非子:
“矫正上面的过失,追究下面的奸邪,治理纷乱,判断谬误,削除浪费,纠正失误,使民众平等一致的规范,没有比得上法的。”(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
“治理臣民没有永恒不变的常规,唯一不变的是要用法。”(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子·心度》)
“英明君主的治国原则是:臣下不能靠私人的德行和道义来形成自己的荣誉,不能用为私家谋利之事作为自己的功绩。产生功绩名誉的根据,一定来自国家的法度。”(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义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韩非子·八经》)
吕不韦:
“所以治理天下及国家,只在于确定准则罢了。”(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吕氏春秋?慎势》)
因此,法家重法是其一贯的传统,商鞅不仅继承和发扬了这个传统,而且实实在在的把重法的思想贯彻到他的变法实际当中。从“南门立木”树立法的最高权威,到商鞅自己“作法自毙”被最高权威的法所吞噬,商鞅在自己所编织的最高权威的法网中逃无可逃,可谓是以生命殉了自己所树立的最高权威的法。
3.商鞅缔造了成熟完备的监督和制衡官权的——连坐制度
政治权力的运行,政策的执行都离不开各级的官吏,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不受约束的各级权力就会产生腐败——以权谋私,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我们先来看看变法者王安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对策。
“朝廷每一令下,其意虽善,在位者犹不能推行,使膏泽加于民,而吏辄缘之为奸,以扰百姓”,因此“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王安石。
这是王安石变法失败最重要的一个原因,王安石虽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但他提出来的办法却是发现更多廉洁奉公的人才,事实证明这是缘木求鱼,他的变法以失败告终。
王莽和张居正变法的失败与王安石类似,但貌似他俩却都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也就压根没有提出过任何对策。
商鞅是怎么做的呢?
首先,商鞅提出:“当今治国者,依靠官多吏众,官吏之下又设辅佐和监察人员。设立辅佐和监察人员是为了禁止官员们谋私利,但辅佐和监察人员也想谋私利,那又如何禁止呢?因此依靠辅佐和监察人员治理国家只能是权宜之计。通晓治国之道的则不是这样,分开权势者的权力,使其擅权之道极其困难,当权势者的权力难以暗箱操作之时,即使像盗跖那样的恶人也不敢做坏事了。所以古代帝王极为重视权力的运作方式。”(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通数者不然也。别其势,难其道,故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故先王贵势。《商君书·禁使》)
商鞅就这样在两千三百多年前提出了吏治的关键在于“分权(别势)”和“监督制衡(难道)”的理论。
商鞅又指出:“天下大治之国的法制,人们逃不出法令的罗网,如同眼睛看见的东西不可能逃出自己的内心。政治混乱之国则不然,只依靠官多吏众。官吏虽众,利益却一致,利益一致就不可能互相监督制衡。只有使人们彼此利益相反而危害也互相矛盾的连坐制度,才是古代君王治理国家的保证。所以好的法治,就是夫妻、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罪行,这并不会损害人们之间的亲情,因为是连坐制度使人们不可能互相帮忙掩盖。君王与官吏,也是事务相关而利益相反者。如果让马夫和马夫互相监督制衡势必不可行,因为他们事务相关而利益一致。假使马能说话,则马夫的恶行就不可能被掩盖了,因为马和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在利益一致而又危害相同的情况下,就是父亲对儿子,君王对臣下也问不出真话来。官吏与官吏就是利益一致而危害也相同者,因此只有建立事务相关而利益相反的连坐制度,才是古代君王的第一要务,因为人们一旦欺骗了君王,就会处心积虑地去掩盖罪行。好人不可能每天增加,坏人也不会一天天减少,因此,并非依靠贤人智者的人治,而是运用连坐制度的法治才是好的治国之道。”(故治国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今乱国不然,恃多官众吏。吏虽众,同体一也。夫同体一者相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于盖。贤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损,故遗贤去知,治之数也。《商君书·禁使》)
商鞅又这样在两千三百多年前完全否定了“人治”而树立起了法治的连坐制度的权威,实在是振聋发聩。
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子也从理论上总结了连坐制度:
“明君的国家,官员不敢枉法,吏属不敢谋取私利,用财物贿赂行不通,如此,国中万事就都能符合法度准则了。这样,臣下作奸犯科的必定会被察觉,察觉后必定严惩。所以有办法的君主,不寻求廉洁的官吏,而追寻必定能察觉臣下奸邪行为的制度。”(明主之国,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利,货赂不行,是境内之事尽如衡石也。此其臣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诛。是以有道之主,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也。《韩非子?八说》)
俗话说:“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变成坏人”,韩非的这段论述真是对王安石的最好回答。
韩非子进一步说明:
“治理得极好的国家,总是以禁止奸邪为根本任务。为何呢?因为禁止奸邪的法律是在洞悉了人情之下,而与国家治理紧密相关的。那么,要杜绝那些不易察觉的奸邪行为用什么方法呢?关键在于一定要使人们互相窥探彼此的隐情。那又如何使人们互相窥探呢?大概只有同里有罪连坐受罚了,因为凡禁令牵涉到自身的,从天理看来人们就不得不相互监视,唯恐自身受到牵连。使有作奸犯科之心的人不敢恣意妄为的,就是四下里众多盯着的眼睛。如此一来,人们自己就会小心谨慎而对他人进行暗中监视,奸人一有不可告人的举动立即告发,而告发的人免罪受赏,有奸不报的人必被治罪和连带受刑。如能这样,各类作奸犯科之事就都被揭发出来,就是再细小的奸邪行为也没有容身之地了,此乃秘密举报和实行连坐使然啊”。(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窥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已者,理不得不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志,窥者多矣。如此,则慎已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韩非子·制分》)
韩非子继续教导君王如何运用连坐制度及运用后的效果:
“作为明君,必使天下众人不得不成为我的耳目。君王虽身处深宫之中,却能明察四海之内,使天下众人不敢隐瞒和欺骗,为什么呢?因为暗地里为非作歹的渠道被堵住了,而使一切暴露于阳光之下的势力却兴盛壮大了。(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使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而天下弗能蔽、弗能欺者,何也?暗乱之道废,而聪明之势兴也。《韩非子·奸劫弑臣》)
“君臣之间没有骨肉之亲,如果正直做事可以得利,臣下就会尽力来侍奉君主;而正直做事不能平安无事,臣下就会营私来冒犯君主。明白的君王懂得这个道理,所以设立赏罚措施来昭示天下,如此而已。因此君主虽然没有亲口教化百官,也不必亲眼搜索奸邪,国家却已经大治。”(夫君臣非有骨肉之亲,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则臣尽力以事主;正直之道不可以得安,则臣行私以干上。明主知之,故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夫是以人主虽不口教百官,不目索奸邪,而国已治矣。《韩非子·奸劫弑臣》)
“秦孝公不加理睬,坚持推行商鞅的法令。民众后来知道有罪是要必定被诛的,而举报作奸犯科的人太多,所以民众没有敢犯罪的,刑罚反而没有施加的必要了。因此,秦国大治而兵力强盛,土地扩张而君主尊显。秦国所以大治,是因为对包庇犯罪的惩罚严厉,而对告发作奸犯科的赏赐优厚。这也正是使所有人必然成为管理者耳目的方法。”(孝公不听,遂行商君之法,民后知有罪之必诛,而私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是以国治而兵强,地广而主尊。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此亦使天下必为己视听之道也。《韩非子·奸劫弑臣》)
韩非又进一步指出:“君王是依据法令,督促臣下尽责来建立伟业之人。只听说过虽然官吏胡作非为而仍有自觉守法之百姓,却从没听说过有百姓作乱了还能依法尽责的官吏,所以英明的君王致力于约束官吏而不是约束百姓。”(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而在出土的云梦秦简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记载:
“有贼进入甲家,将甲杀伤,甲呼喊有贼,其四邻、里典、伍老都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甲呼喊有贼,问应否论处?四邻确不在家,不应论处;里典、伍老虽不在家,仍应论罪。”(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云梦秦律·法律答问》)
由上观之,商鞅和韩非之连坐制度的理论以及商鞅缔造的连坐制度及商鞅身后秦之关于连坐的律令,其重点与矛头均在于“治吏(约束官吏)”而不是“治民(约束百姓)”,其目标则在于政治上的“分权”和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后世对连坐制度的误解也许是由于故意的歪曲和以讹传讹,或者后世的统治者只是把连坐制度用来对付百姓而造成的,而后者倒是符合秦亡之后的历史之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