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监测通知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2号)精神,根据《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产字[2007]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近期将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龙头企业监测
(一)监测对象
2010年认定的472家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
1、监测对象向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监测材料。
2、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有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严格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并将监测结果以领导小组名义行文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同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等额推荐递补企业,严禁超报。候补企业要按
新申报企业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
二、新增龙头企业认定
根据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今年新认定一批省级龙头企业。
(一)名额分配
根据“总量控制、名额分配、兼顾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等因素,同时对南昌地区、赣南苏区和井冈山革命老区给予适当倾斜。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2、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在认真征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经政府主管领导同意,以领导小组名义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三、材料要求
龙头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见附件1);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000字左右);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2011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金融部门
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6、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的证明;7、县级(含)农业部门或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8、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10、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11、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ISO9000质量认证等);12、产品品牌、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证明。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申报材料应胶订成册,请勿用其他装订方法。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监测和申报资格。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申报,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工作纪律,在申报和评审期间,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有关企业认定工作的来人来访。
(四)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务必于7月27日前将监测材料和申报材料各2份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各企业的材料电子版打包发至[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省政府大院东二路2号
单位名称:江西省农业厅农业产业化指导处
邮政编码:330046
联 系 人:谌 兵
联系电话:0791-86225521
附件:1、省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
2、省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
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