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卫队管理制度
健康护卫队管理制度
为促进职工的身心健康,在增强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广大职工和顾客提供安全、健康的诊疗环境同时,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经研究决定成立XXX 保健院健康护卫队。为了对健康护卫队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健康护卫队是医院领导和指挥的为广大职工提供强身健体的训练环境并履行医院治安保卫任务的自防自卫组织。
第二条:健康护卫队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参加每月定期培训的强身健体训练,参与突发性、应急性事件的处置,保卫单位和职工以及顾客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和诊疗秩序。
第三条:健康护卫队隶属于医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受医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管理。
第四条:护卫队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劣迹,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自愿在医院健康护卫队兼职工作。
第五条:健康护卫队设队长、副队长,原则上由医院保卫科科长、副科长担任,必要时也可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护卫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健康护卫队坚持每月组织两次军训,队员必须自觉遵守,积极参与健康护卫队组织的各种训练。
第七条:健康护卫队因工作需要,配备的通讯设备和防卫器材,要定人、定责保管使用,注意爱护,严禁乱用或转借他人。凡无故损
坏和丢失者,按实际价格赔偿。
第八条 健康护卫队员必须做到: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三)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四)救助危难,热情服务;
(五)训练有素,以身作则。
第九条:护卫队员在执行护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突出贡献,医院将给予表彰。
第十条:在面对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脱岗睡岗、工作失职、无组织无纪律、不服从管理、有不良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处罚,队长、副队长违反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