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如影相随,息息相关,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慣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履行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向我国申报纳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履行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申报纳税。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法,所以凡是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涉外人员扣除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人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按月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利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缴税的。同是,职工又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
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有以下问题在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可以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三是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所得税中扣除。
三、选择可避税的产品理财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新的理财产品不断推出,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国债、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慎重思考后再选择使可做到不仅避税,而且能合理分散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1、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来说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2、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2007年8月1日起,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的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4、根据国税发[2008]60号文件的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五、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避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
六、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七、利用职工福利支出形式进行避税
2009年11月25日,财政部颁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范了福利费用的开支,利用福利费进行个人所是税纳税筹划时应按该通知的要求进行: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等。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 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财纳入职工福利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八、利用年终奖奖金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适用税率的确认方法是,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这样的计税方法下,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税负是最高的,而将金平均分到各个月发放税负最低,所以,将年终奖金分到各月发放也成为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方法。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随之发生变动。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纳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元;超过4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十、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一:住房公积金的纳税筹划
[筹划资料]某单位职工王某,2009年1-12月每月应从单位取得工资3800元,减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300元后,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3500元,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个人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是3800元,其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假设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元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筹划分析]筹划前,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5元[(3500-2000)×10%-25],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元。王某每月实际所得为3375元,全年所得为40500元。
若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将原来发给王某工资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12%部份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按同样的金额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企业为王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456元(3800×12%),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456元,王某实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588(3800-300-456-456)元,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3.8元
[(2588-2000)×10%-25],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5.6元。王某每月实际所得为3466.2元(3800-300-33.8),全年所得为41594.4元。经过筹划,王某全年多得1097.4元(41594.4-40500)。
[筹划方案]企业将原来发给王某工资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份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按同样的金额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案例二、绩效奖的纳税筹划
[筹划资料]某企业与A 员工签订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 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
[筹划分析]方案一:第13个月工资年底一次性发;
将第13个月工资并入第12个月工资一并纳税:
应纳税额=(3000+3000-2000)×15%-125=4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000-2000)×10%-25]×11+475=1300元
方案二:第13个月工资分月发:
每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12-2000)×10%-25=1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00×12=1200元
从上面计算可以看出,选择方案二比较划算。
案例三:兼职的纳税筹划
[筹划资料]张女士2009年1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500元,由于单位工资较低,张女士同时在甲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000元,
[筹划分析]一般说来,在计税收入较低的时候,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有利于节税,因此此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较低,即使将一部分劳务报酬所得合并进来仍然不会提高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当然,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也就是个人和单位之间要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并已签订劳动合同。本例中的纳税主体在收入较低是的情况下采用合并纳税方式就可以节约税收。那么,当收入较高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如何处理更有利于节税呢?
方案一:分开纳税:如果张女士与甲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240元(2000-800)×20%,因而张女士1月份应纳税额240元。
方案二:合并纳税。如果张女士与甲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甲企业支付的25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500+2500-2000]×10%-25=175元
张女士1月份应纳税额为175元。由此可见,采用方案二合并纳税,每月可以节税65元(240-175),一年可节税780元。
[筹划结果]将张女士的工资和兼职收入合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