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的决定
附件1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现决定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
[2009]2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
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
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服务国民经济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三、第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
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
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五、第九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
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情况来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
(二)商品期货手续费收入;
(三)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
(四)成本管理能力;
(五)净利润;
(六)净资产收益率。
六、第九条后增加一条:期货公司服务国民经济能力,现阶
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为产业客户服务的情况,以及在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来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
(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
(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
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期货公司上一年度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3分别力口2分、1.5分、1分、o.75分、O.5分、O.25分。
期货公司上一年度持仓成交比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标不予力口分;50%的,该指
(二)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商品期货手续费收入位于行业前
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50名、51至70名、71至100名的,分别力口3分、2.5分、2分、1.5分、1分、
.o.5分。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商品期货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低于
全行业平均水平
指标不予加分;
(三)期货公司上一年度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位于行业前50%的,以及有证据表明手续费低于成本的,该
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50名、51至70名、71至100名的,分别加1分、o.8分、o.6分、0.4分、0.2分、O.1分。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商品期货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该指标不予加分;
(四)期货公司上一年度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650%的,以及有证据表明手续费低于成本的,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O.2分、O.1分。期货公
-h司上一年度主营业务盈利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力口
分;
(五)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O.75分、O.5分、0.25分。期货公司上一年度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六)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O.5分、O.4分、O.3分、O.2分、O.1分。
八、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期货公司服务国民经济能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加分:
(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力口2分、
1.5分、1分、O.75分、O.5分、O.25分;
(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
2分、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
1.5分、1分、O.75分、0.5分、O.25分;
(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
O.5分、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
O.4分、O.3分、0.2分、O.1分。
九、第十四条第(三)、(九)项修改为:
(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的,每项扣
(九)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扣2分;独立董事存在2分;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次1分;除董事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次扣
长、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次扣O.25分。十、第十五条第(三)、(五)、(六)项修改为: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
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
禁入措施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5分;被采取一定期限市场8分;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10分;
(五)被警告的,每次扣
的,每次扣15分;12分;被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六)被撤销部分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
十一、第十八条增加两款:
期货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无论控股股东是否发生变更,均应按相应的规定予以扣分。
十二、第十九条增加一款;
期货公司主动上报违规行为的,如果该行为不属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情形,经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减半扣分。十三、第二十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
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
禁入措施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5分;被采取一定期限市场8分;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10分;
(五)被警告的,每次扣
的,每次扣15分;12分;被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六)被撤销部分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
十一、第十八条增加两款:
期货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无论控股股东是否发生变更,均应按相应的规定予以扣分。
十二、第十九条增加一款;
期货公司主动上报违规行为的,如果该行为不属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情形,经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减半扣分。十三、第二十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
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可力口3分;
(二)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当达到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一类要求而实际达到三类要求的,加1分;应当达到一类要求而实际达到四类要求的,为口应当达到二类要求而实际达到三类要求的,加
类要求而实际达到四类要求的,加
际达到四类要求的,加2分;2分;1分;应当达到二2分;应当达到三类要求而实
(三)期货公司未将主机房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力口
(四)期货公司将自有货币资金存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力口2分;1分;
(五)期货公司净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每超过1倍加O.5分,最高加2分。但如果期货公司日均客户权益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或者风险监管指标评价期内预警的,不予力口分。
十四、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五)项修改为: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国民经济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国民经济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能够持续正常经营;
(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p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
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十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A(AAA、AA、A)、B(BBB、BB、
B)、c(CCC、cc、C)、D等4类10个级别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状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问确定。
十六、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
期货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
十七、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期货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期货公司业务规模和财务状况等方面情况的正常变化,不属于动态调整的范围。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期货公司类别的,期货公司评价指标应当自评价结果确定后持续
标准。十八、第二十八条后增加一条:期货公司合并的,合并后的6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类别相应的
存续公司在上一年评价期内不存在《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情形且截至上一月末时违规事项全部整改完成,合并发起方可以自合并之日起申请将其上一年分类结果调整为原合并各方分类结果中的较高者。
十九、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二十、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是指由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闵圈内自有资金不足或者保证金出现缺口等事项而导致的预警。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是指除上述重大预警以外的其他预警。
(三)商品期货手续费收入、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不含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四)成本管理能力,是指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净利润/月均净资产。
(六)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期货公司在各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占比之和,按下列公式计算:
1.某公司在某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占比(
P一伊J+a2+...+a;)/i
一(业务管理费+p):υ1+A2+...A;)/i
其中,1=评价期内的交易天数;a=某公司在某期货品种上的
当日机构客户持仓量;A=该品种的当日机构客户总持仓。
2.某公司在各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占比之和:
r,Pn其中r=期货品种。
(七)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是指期货公司机构客户的日均客户权益。
(八)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是指本评价期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一上一个评价期机构客户日均权益。
(九)持仓成交比,是指日均持仓量/日均成交量。
(十)手续费率,是指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
(十一)主营业务盈利,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十二)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是指手续费收入/加权平均营业部数量。
(十三)净资本充足率,是指月均净资本/日均客户权益。《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