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基本问题
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基本问题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主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据
1、《刑事诉讼法》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
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1998年6月16日)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1993年4月5日,复查免予起诉案件适用)
5、《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标准》(2005年11月1日)
6、《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2012年1月11日)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9日)
8、《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5日)
9、《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2003年4月11日)
第一、刑事申诉的概念问题
第二、刑事申诉的管辖问题
第三、刑事申诉的办理程序问题
第一、刑事申诉的概念问题
一、申诉的基本含义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有关自身权益问题的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提请重新处理的行为。
申诉行为
申诉程序
申诉权利
二、刑事申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做出的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活动。
三、刑事申诉的分类
1、法定的申诉
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
行使民主权利的申诉
2、非法定的申诉
四、刑事申诉的特点
第二、刑事申诉的管辖问题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范围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诉讼终结的概念
检察机关可以作出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诉讼阶段
诉讼终结指公诉程序的终结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检察机关内部对刑事申诉的管辖规定
级别管辖
部门管辖
变通管辖
第三、刑事申诉的办理程序问题
一、刑事申诉的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二)受理条件
1、申诉主体适格
2、申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
3、申诉属于本院管辖
4、申诉材料齐备
(三)受理的程序
1、申诉材料的接受 2、申诉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二、刑事申诉的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概念
(二)立案复查条件
1、基本的立案复查条件
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可能
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可能
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可能
办案人员存在错误
2、特殊的立案复查条件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不服本院作出的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人首次提出申诉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首次作出的复查决定的
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复查处理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可能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三)立案审查的方式
1、材料审查 2、调卷审查
(四)立案审查的处理结果
1、审查结案 2、立案复查
三、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
(一)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原则和工作要求
1、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2、全案复查
3、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4、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5、原案承办人回避
6、集体讨论
7、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8、与申诉人“两见面”
9、与原承办部门见面
10、必须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
1、确定承办人
2、阅卷
3、调查
4、结案
5、讨论
6、做出决定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内部使用,上级院对下级院使用)
7、送达
8、备案
9、归档
10、 时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明确了管辖问题:同级管辖为主,上级管辖为辅。再申诉的上级院管辖
法院已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下不再受理
部门管辖:公诉、控申
2、初步
3、办案程序的调整:控申部门负责到底(包括出庭公诉) 原则上一个半月之内审结,可以延长一个月、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1、关于公开审查程序含义的理解
不是每个案件的必须程序
(1)必须有第三方参与
(2)采取特定形式
(3)适用特定范围的案件
(4)在申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适用
2、通过公开审查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楚,使社会各界对检察
机关有更清楚的认识。息诉并非是公开审查程序成功与否评判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