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流程
(一)申请工伤认定
1.凡我单位职工,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及安全科,主管领导报请队长,勘察现场,填写现场勘查记录。伤员第一时间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治疗。
2.24小时内由安全科负责向牡丹江市工伤保险科报备,72小时内向牡丹江市工伤保险科报送《工伤事故报告》,30日内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事故伤害报告表》。大队留档备案。
3.工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到牡丹江市工伤保险科申报。
(二)申请伤残坚定
公司、工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停工留薪期满15日内可申请伤残坚定,提供:
A.劳动能力坚定申请书
B.《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C.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D.最近的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
E.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检查等资料。
F.其他材料
(三)进行赔偿
手续办理完毕,将所有材料交大队备案,由个人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赔偿。
二、争议处理
1公司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法院上诉。
2公司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定工伤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其他特殊事项,协商处理
附工伤类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上下班途中因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