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事责任
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特征:
(1)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 。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3)民事责任主要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根据民事责任和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全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2.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分为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呈人双方都违反 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我的民事责任。”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3、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为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分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雾茫茫得当事人的约定,共同两答按照特定的份额稳中有各自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以支付金钱、移转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以不作为、精神抚慰等非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5、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了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3)须他方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缔约费用及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和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造成的损失)。
(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赔偿他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
(二)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特征 ①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债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②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具有任意性。
③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
④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责任,具有补偿性。
2.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不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预期违约)
(2)无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或限制违约人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普遍适用的是不可抗力,具有强制适用性。另外合同法规定:货物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耗损;债权人过错等。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a 自然灾害,b 政府行为c 社会异常事件。
3.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些规定,实际上是让债务人对以履行辅助人为典型代表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负责,可以称为“为第三人负责”。
4.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责任竞合,是指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能同时并处,只能选择承担其一项责任的情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表现在:①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体现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而侵权责任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违反了保护让人民事权益的法定义务为前提。②违约责任是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产生的民事责
任,侵权责任是侵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所产生的民事责任。③违约责任导致可期待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而侵权责任导致固有利益的损害。④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以及例外情况下的公平责任。⑤违约责任是一种纯粹的物质性的责任形式,侵权责任不仅可以是物质性的责任,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责任,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虽有合同关系但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可选择追究侵权责任。仅造成合同标的的财产损失的,可选择追究违约责任。
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于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均基于一定目的。只有合同义务得到全面履行,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最终实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一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
b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①当事人一方有违约事实,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②继续履行须有可能。
③继续履行须有必要。
①.受害人一方受到损害。
②.受害人的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b .赔偿损失的原则 ①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②合理预见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③减轻损失原则。即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
④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债权人基于与损失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其所能请求赔偿的数额应为从损失额中减去其所受利益的差额。
⑤过失相抵原则。
又称混合过错规则,指受害方对违约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亦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30%)
的款项。(法定和约定;惩罚和赔偿)
(四)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五)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概述
1.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 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是:
①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的单方行为;
③侵权行为侵犯的是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侵害的对象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④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发生后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侵权行为人或其他责任者依照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特征: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不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 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前提是出现了侵权行为;
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
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3.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1)过错归责原则
所谓过错归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 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 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2) 无过错归责原则
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构成要件:①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②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③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不必过错。
(3)例外情形下的,公平责任。
4.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两大类:损害赔偿(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和预防性救济(停排消)
以下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是指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是指将妨害他人权利的障碍予以排除,加害人的妨碍既可能是针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也可能是针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3)消除危险,是指因加害人的实施行为使加害人放置的构件或施工作业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 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危险来源排除或采取自助行为将危险来源排除。
(4)返还财产;必须有返还的可能,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以下主要适用人身权的侵害)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抗辩事由是指被控侵权的一方在承认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对抗他方诉讼请求的某种相反事实。它必须是积极事实,并具有对抗性。
(1)正当理由(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合法的) ①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②正当防卫的行为;
③紧急避险的行为;
④自助行为;
⑤受害人同意 ;
(2)外来原因
①不可抗力;
②受害人过错;
③第三人过错。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包括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
2. 损害事实的存在;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三)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去权利的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②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的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
③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2)共同侵权的责任
①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加害人之间的追偿;
3、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1)教唆行为是指通过语言或者行为,怂恿、利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谓帮助,指通过提供工具、给予鼓励的方式,协助他人完成加害行为。
(2)责任:
①如果受教唆、帮助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教唆帮助者为共同侵权人,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②如果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限的监护人未尽到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2)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②行为人具有共同过失。
③每个行为都单独具有足以导致损害发生的危险。
④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
⑤行为具有不可分割性。
(3)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后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者,免除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
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 。
②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2)承担责任的主体:监护人承担
(3
①侵权行为发生18周岁前,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能力的,原监护人承担责任。②无、限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③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即无过错) ,可
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免责。④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责任,由共同生活一方承担,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另一方共同承担;⑤ 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
2.职务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用人单位责任)(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1)构成要件:
①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二者之间存在用工关系。 ②是在执行职务时的造成他人损害。 (采取外观主义)
③上述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后果 。
④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
(2)责任承担: ①用人单位承担,但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②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③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网络侵权责任
(1)网络用户责任。
构成要件:①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各种侵害行为。②网络用户存在故意或过失。③给他人造成了损害。④因果关系。
(2)网络服务商责任。(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 ①经被侵权人提示所发生的连带责任。(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②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侵权的连带责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过错推定)
(1)构成要件:①提供各种经营活动、组织活动以及其他社会交往活动的民事主体。(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及群众性活动组织者)②违反安全义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责任方式:
①直接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②补充责任。首先有侵权人承担;其次侵权人无法找到或者无赔偿能力,在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教育机构伤害责任(区别对待)
(1)无民事行为能力受伤害。加害人为内部的在校学生的,教育机构过错推定责任。加害人为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责任。(无过错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加害人为内部的在校学生的,教育机构过错责任。加害人为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责任。(无过错责任)
(3)无、限受伤害来自机构以外人员的。首先直接侵权人承担;其次,找不到侵权人或无力赔的,在保障义务范围内相应的补充责任。
6.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1)构成要件 :①产品有缺陷 ;②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③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
(2)承担责任的主体: 制造者、销售者;(无过错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可以发生追偿) 运输者、仓储者(过错责任)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他们赔偿 。追偿权。
(3)免责事由:
①产品未流通的;
②产品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
③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另外:受害人故意的免责;受害人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
(4)惩罚赔偿:明知有缺陷仍流通;给消费者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只能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特殊的过失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采过错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 首先,保险公司的强制责任保险。 其次,针对机动车驾驶人采过错推定,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再次,机动车没有过错的不超过10%的责任。 最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3)责任承担主体:保有人原则。
①谁控制车谁承担(租赁、借用由使用人承担)
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承担责任。 ③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与报废的,连带责任。
④盗窃、抢夺、抢劫人承担责任。
8.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是过错责任,例外是过错推定。) 指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1)构成要件:①患者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
②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但下列情况采过错推定:第一,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活动的;第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第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
③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遭受人身伤害。④因果关系。
(2)免责抗辩事由:①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的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的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③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注意:使用缺陷药品、消毒制剂、医疗器械、或输入不合格血液的,承担连带责任。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偿。
9.环境污染责任(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①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
②须有损害事实 。
③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推定为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造成污染的人 。
(3)免责事由: ①完全由于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②. 污染损害是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
注意: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向外连带责任,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①须有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
②有损害结果 。
③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主体:① 企业经营者承担;②所有人遗失或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承担;③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的,但所有人选任、监督、知道管理人有过错的,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非法占有人承担责任,但所有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3)免责事由:
①被害人故意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如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事故责任,但战争可以成为民用核设施免责抗辩是由。
②被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均免责;
③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
1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过错推定原则)(饲养烈性动物:无过错原则)
(1)其构成要件是: ①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
②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责任承担者: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
(3)免责事由: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免责或减轻责任。 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不具有抗辩事由。
注意:a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过错推定。b 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连带责任后,可以追偿。
12.物件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建筑物、堆放物、林木以及各种施工中发生坍塌、物品坠落致人损害所引起的侵权责任。(1)构成要件有:
①物件存在瑕疵。
②因物件瑕疵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③因物件瑕疵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
(2)承担者: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通常的情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堆放物倒塌的;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的;林木折断的;地下施工的。
总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形:
①共同加害人连带责任;
②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③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④分别实施的行为自已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⑤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⑥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
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注意: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侵权责任,采用的是替代责任而非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