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确保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
三、管理机构
1、公司经理、各基层单位经理、队长、园长、科长是公司和各单位安全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
2、公司安监站负责落实和执行本管理规定,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3、安监站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查,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4、安全生产管理员就生产(经营)安全办理下列事项:
3.4.1、按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规程,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执行;
3.4.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就其不合格要提出改进意见和进行处罚,同时跟踪验证;
3.4.3、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3.4.4、安全培训和考核;
3.4.5、设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4.6、主持工伤事故鉴定;
3.4.7、参预所有竣工项目的安全验收;
3.4.8、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贯,上级安全部门指示的传达和贯彻。
4、管理内容
4.1、培训
4.1.1、新上岗员工在培训规程中,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
4.1.2、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持有国家、行业或政府操作证书的员工,劳资部门验明其有效性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2、工作现场的安全
4.2.1、生产设备要严格按照原设计、使用要求,留有足够的空间场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装调试使用;
4.2.2
、各种设备运行,操作者应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特别是有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向上级报告;
4.2.3
、工作场所要保持清洁、整齐;消防通道不得占用、阻塞;消防器材禁止挪作他用;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维护、修理均要严格执行《电工操作规程》;
4.2.4、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一般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个岗位的安全规程;
4.3个人防护
4.3.1、员工上班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不得穿拖鞋、赤膊、赤脚、酗酒,生产现场不准穿裙子、高跟鞋、留长发;
4.3.2
、非生产员工或非当班生产员工进入生产现场,不得穿拖鞋、赤膊、赤脚、酗酒、穿裙子、高跟鞋、留长发(应戴工作帽);
4.3.3、
从事饮食工作的员工上岗,必须持朔州市防疫部门健康证明,在职从事饮食工作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不宜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4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4.4.1禁止招用年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工作,禁止儿童进入生产和工作场所;
4.4.3由于与本公司有关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事故;
4.4.4发生安全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为: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b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5000元的事故;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5000-10000元的事故;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
4.4.5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分为:
a一般事故:轻伤,总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b大事故:重伤,总损失1000-5000元的事故;
c重大事故:重伤或至残,总损失5000-10000元的事故;
d特大事故:人员死亡或损失金额达10000元以上;
4.4.6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事故程度接受事故的处理;
4.4.6.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必要时,应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
4.4.6.2立即向单位主管报告,事故单位主管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4.4.6.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见第条),发生事故的部门主管和当事人必须密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
4.4.6.4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4.4.6.5以通报或其它形式教育职工;
4.4.7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在1小时内向部门主管(经理或值班经理)汇报,事故调查处理表,记录事故经过,具体按下面规定办理;
4.4.7.1
一般事故,由当事人和班组成员、事故部门主管、设备安全管理员,在事故24小时内,进行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工伤认定和处理意见。事故处理表的基本情况和经过、原因分析由部门主管填写。当事人、班组长签字交设备安全员填写防范措施、工伤认定和处罚意见,由主管总裁批准后,交还安全管理员备案,有关资料记入职工档案;
4.4.7.2
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管理员组织有关部门及主管总裁以上领导会同事故部门主管、当事人和班组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在三天内召开调查分析会,进行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安全管理员会同工伤鉴定小组确定工伤与否。事故调查表填办同上款;
4.4.7.3因特殊原因,事故处理在时间上可适当放宽;
4.4.8
事故查清后,如果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安全管理员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总裁批准;
4.4.9事故奖惩按下列条款执行:
a一般责任事故,当事人以损失5~50%赔偿;
b大事故及以上事故,当事人以损失5~25%赔偿;
c大事故发生部门,予以经理及以下主管200以下处罚;
d重大事故发生部门,予以主管副总裁及以下主管500元以下处罚;
e特大事故发生部门,予以总裁及以下主管20xx元以下处罚;
f
对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一般事故按《员工奖惩规定》第5.7条处罚,造成大事故按5.3条款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按5.5条款处罚,千万特大事故按5.6条款处罚,触犯刑律,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g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安全管理员应及时提请奖励;
4.4.10
各级单位主管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职责,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a不执行有关规定、条例、操作规程或自行其事的;
b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c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人身和设备、财产的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d对安全生产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e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f延误装、修安全设施或不装、修安全设施的;
g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h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i不服从指挥劝告,进行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j隐瞒事故或谎报事故经过的;
4.5工伤鉴定
4.5.1
本公司工伤事故由“工伤鉴定小组”确定,但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由主管副总裁批准,特大事故由主管副总裁审核,总裁批准,记录在事故处理表中;
4.5.2工伤鉴定小组由下列部门人员组成:
组长安全管理员
组员工会主席或代表
总办主任或代表
机修班班长
人力资源部干事
企管部干事
4.5.3
工伤事故鉴定小组成员认为有必要对工伤事故性质需开会表决时,出席成员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并经出席成员半数以通过;对于工伤事故性质清楚,责任明确以及有前例条件,以较简单手续办理,由组长确认,不必召开会议;
4.5.4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下列情形之一非责任事故者,在24小时内填报事故调查处理表,可认为工伤事故:
a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主管临时指定或用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伤亡;
b在紧急情形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c在工作岗位上或经主管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造成的伤亡;
d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造成致残或死亡;
e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他人操作不当而引起的伤亡;
4.5.5工伤事故的医疗费和工伤工资
当事人将已处理的“事故调查处理表”(复印件)和医院证明、医疗费发票一并交总办(综合办)核实,报主管总裁批准给付;已办理保险应先向保险部门索赔后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