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一. 为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负责人奖励和处分。
三. 本办法所称的负责人包括部门下列人员:
1.
2.
3. 部门经理; 部门总管; 部门主管。
四. 职责:
1.
2. 目标分解。根据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并下达到下一级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员工的部门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水平和班组的安全管
理能力;
3. 部门周检。保障本部门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每周组织一次现场安全检
查,重点检查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规定,员工是否违章作业。检查要有记录及其处理情况并存档;
4.
5. 安全会议。组织班组长半个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形成纪要; 落实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有疑难或重大问题要及时
报告;
6. 事故处理。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组织好现场救护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员安全撤离现场,协助有关
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 安全管理绩效作为评比、奖惩的直接依据。
1.
A.
B.
C.
D.
E.
2.
F.
G.
H.
3.
六. 安全管理绩效用数据表示,计算办法如下: 负伤率等于负伤人数除以部门总人数; 事故严重度等于部门总损失工作日数除以负伤人数; 危险概率等于负伤率乘以事故严重度再除以危险等级; 危险概率数据愈小,表明其安全管理绩效愈佳; 若负伤人数为零,则以危险等级和部门部人数为依据,危险等级愈大或人数愈多,安全管理绩效愈佳。 危险等级的划分办法(祥情见附表): 1级为低度危险级,包括大部份职能部门(个别职能部门除外); 2级为中度危险级,包括塑胶机房、货仓部门等; 3级为高度危险级,包括五金三部冲床、五金四部冲床、塑胶工模部、五金工模部等。 安全管理绩效按自然月为周期评比。 奖励的形式分为:
1.
2.
3. 嘉奖和授予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状、奖旗; 一次性物质奖励; 给予提升、晋级奖励;
4.
七. 上述奖励方式可以共同使用。 凡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予以奖励:
1.
2.
A.
B.
C.
3.
A.
B.
4. 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如在相同危险等级中,安全绩效成绩显著;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作出改进,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的; 改进了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 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 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提出了先进、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 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畏艰险,为抢救生命
和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
5. 受奖励的对象即可以是部门,也可以是个人;给予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安全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是上一
级部门。
八.
九.
十. 处罚的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警告、降级、辞退。 在相同危险等级中,安全绩效成绩最差者,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次最差者,部门负责人记警告处分; 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管理委员会给予填写《安全生产情
况检查记录表》或《工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于月底汇总公布;
1.
2.
3.
4.
5.
6.
7. 未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未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未制定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安全管理委员会部署或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有关安全方面的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十一. 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致发生工伤事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处理。
1.
2.
3.
4.
5. 未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 对部门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者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的;
十二.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发生工伤但未构成伤残、休工短暂的,部门内部必须作出处理; 十三.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发生工伤且构成伤残的,由安全管理委员对部门负责人作出警告处
理,情况严重的,予以降级处理。
十四.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对部门负责人作出辞退处理。 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