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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卫医发〔2010〕64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精神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的管理,结合近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精神(附件1),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有关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医疗机构
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一个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布局的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将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现有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均纳入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范围,明确各类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性质、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及每千人口病床数、卫技人员数。各地的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制定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地区,不得批准新增设医疗机构,也不得开展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
各市州级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请于2010年10月1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重申强调对医疗机构的严格审批管理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4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注册登记、变更和校验工作的管理。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类别和命名规定,严格实行基本标准的准入,在设置审批时须同时注明医疗机构性质、类别、级别和执业范围,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中予以明确登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审批权限,依法、依规、严格规范机构准入各环节工作的程序、步骤,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的各项工作,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现有各类医疗机构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规模、类别、级别、性质、选址均属重新设置范畴,应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重新办理机构设置批准。
(四)强调统一审批部门和责任强化准入审批的责任。卫生部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医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校验工作。
三、严格分级管理责任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对医疗机构的分级审批和监督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强调备案制,严格把好审批准入关,并实行对医疗机构的审批及监管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审批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对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依据现有的法规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了解全省各地医疗机构设置现状,请各市州卫生局将本辖区域内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含县(市区)审批和注册登记的机构,按附件2要求,于2010年9月1025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未及时填报者,不得进行申报医疗广告或其他准入申报。
联 系 人:鲁鸿安 鲁鸿安、陈斌
联系电话/传真:0731-8482220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湖南省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表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3、湖南省医疗机构情况统计表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3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湖南省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表
医疗机构
名 称
登 记 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发证机关
设置时间
医疗机构
类 别
所 有 制
形 式
经营性质
服务对象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资金
床 位 数
医师人数
初级
中级
护士人数
初级
中级
副高
正高
副高
正高
诊疗科目
特殊技术
项 目
附件2:
附件3:
湖南省医疗机构情况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