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对超过免征部分补偿金的规定)
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甲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管工作多少年只要一次取得的补偿收入不超过3倍都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桂财税[2001]57号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对《通知》中第一条“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明确定为30000元。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9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总额÷实际工作年限-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工作年限
上述公式中,一次性补偿收入总额:指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后的补偿收入总额,补偿收入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对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工作年限:指个人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即:实际工作年限不换算到月,不能大于12。
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指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应为850元,其他人员为800元。
税率:指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工作年限,减去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对照税率表确定的适用税率。
二、凭证上面怎么处理,原始单据从何而来?
1、支付补偿金时,根据补偿金支出凭证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
2、上交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