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57票据法重点复习串讲
00257票据法重点复习串讲
第一章
一、有价证券: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特征:①~是一种权利凭证②~具有财产价值③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可能性之公示方式④~具有流通性。
分类:
①依所表彰权利内容不同,分:债权证券(汇票, 本票, 支票, 债权) 、物权证券(仓单, 提单) 、社员权证券(股票) 。
②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不同,分:证权证券(债券, 股票, 仓单, 提单) 、设权证券(汇, 本, 支) 、 ③依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 分:完全证券(货币, 票据) 、不完全证券(股票)
④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 分: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 ⑤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 分:记名和无记名证券。
二、票据(指狭义):指出票人签发的, 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定义表明: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 ③票据是由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⑤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特征:①设权证券: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 是票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 ②完全证券:权券一体性, 票据权利和反映票据权利的凭证不能分离③无因证券: 票据签发, 背书, 承兑, 保证等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 原因关系的撤销, 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④要式证券, 文义证券⑤流通证券。
三、票据学理的分类: ①依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 分:预约证券(约定自己:本票) 、委托证券(委托他人:汇票, 支票) ②依票据的功能, 分:信用证券(信用工具:本票, 汇票) 、支付证券(支付工具:支票) ③依票据的到期日, 分:远期票据(以将来某一期日届至为付款日:汇票) 、即期票据(见票即付的:本票, 支票). 法律上的分类: ①汇票:委托他们付款的票据. ②本票: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 ③支票: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相同点①都是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②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不同点①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 汇票, 支票为: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而本票为:出票人, 收款人. ②付款主体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仅限于银行. ③付款承诺制不同. ④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 ⑤保证制度不同. 支票无保证制度. ⑥到期日不同⑦提示付款的限期不同⑧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⑨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⑩可能存在的杜撰关系当事人不同.
票据性质:商业信用的工具.
票据功能:①汇兑工具②支付工具③信用工具④融资功能⑤抵销功能
第二章
一、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及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指规范票据关系和票据动作中与票据关系相关的非票据关系的一切规范.(本书所指). 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仅指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票据法.
二、票据法特征:①具有强行性. 票据法属于商法. 票据是流通证券, 为确保流通安全, 规避流通风险, 票据法中不少规则是强制性规则. ②具有技术性. 票据是一种商业工具, 票据法是其法律化, 由于这种商事交易的严密. 体现了精湛交易技术, 因而作为规范该交易的规划也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③具有应变性. 为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 作为调整票据交易关系, 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划也应当改变. ④具有二元性. 表现为:A票据法在性质上为私法, 但有公法色彩B 票据法为任意性规范, 却含有强制性规范.C 票据法是实体法, 但又有程序性规定D 票据法为国内法. 但包含国际统一性规则.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①票据交易迅捷原则. 实现票据交易迅捷, 首先要使交易方式简便. 还须使交易形态定型化, 交易客体定型化, 交易程序定型化. ②票据交易确定原则. 票据交易的迅捷必然要求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 不允许使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 票据交易确定是票据流转的需要. ③票据交易安全原则. 确立此原则, 以维护交易秩序, 便交易繁荣与发展. ④票据交易公平原则. 为维护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 商事法律必须建立交易公平原则. 交易公平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 形式上的公平强调票据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 实质上的公平在于公平的交易结果.
四、票据法的法系:①法国法系. ②英国法系③德国法系
五、票据法的体例结构:①票据法与民法, 商法的关系:我国采用分立的立法模式. 在民, 商立法的问题上采用民, 商合一制. ②三票统一或分别制:法, 德, 日等国采分离主义. 英国, 我国采包括主义. ③票据法章节的编排:我国票据法的体例结构是先总后分, 设总则与分则.
六、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趋势)。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①海牙统一票据法阶段,②日内瓦统一票据阶段,③联合国国际票据法阶段:1988年12月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第三章.
一、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
特征:①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票据关系是基于当事人意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意思自治的表现。②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③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④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1、汇票关系: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关系:银行汇票:指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A 因票据的签发引起的基本票据关系, 即发行关系。B 背书关系。
②商业汇票关系。商业汇票(本书所指即是):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A票据发行关系。B 背书关系。C 票据承兑关系D 票据保证关系E 票据参加关系.(我国无)
2、本票关系:①票据发行关系. 限于银行签发. ②票据背书关系, 保证关系.
3、支票关系:①票据发行关系. ②票据背书关系.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 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特征:①为法律关系的一种②不以票据权利, 票据义务为内容③与票据运作关系密切. ④由票据法调整.
五、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种类:①汇票回单签发关系. ②票据返还关系. 主要有(A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B 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提示承兑后请求接受票据付款人返还杜撰的权利义务关系.C 正当权利人请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票据复本签发关系④票据复本返还关系. ⑤誊本的持票人与原本接收人之间的票据原本返还关系. ⑹利益偿还关系. ⑺损害赔偿关系. ⑻支票付款人未按照票据规则付款而在付款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⑼代理付款人因过错而错误付款致人损害的, 应当对受豁人承担赔偿责任. ⑽金融机构的过错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关系. ⑾付款人故意压票, 拖延支付的赔偿责任关系. ⑿其他违反票据法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关系.
六、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即票据基础关系. 指不被票据法调整, 与票据行为, 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②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以票据权利. 票据义务为内容. ③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由票据法调整. ④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
七、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种类:1、票据原因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之所以实施票据行为和接受票据的基本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某一票据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3、票据资金关系. 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委托付款中的资金供给与补偿关系.
第四章
一、票据权利:指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特征:①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②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 票据权利以票据为载体, 票据以票据权利为内涵. 两者互相结合, 权券一体, 票据权利因票据制成而产生, 又因票据的毁灭而消灭. ③票据具有双重性. 即两重权利: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分类:
①以票据权利的主从关系, 分为主权利(被保证之债) 和从权利(因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 ②以权利行使顺序先后, 分为先序权利(两项以上相互有关联的权利中, 应先行使的权利. 例:请求付款权) 和后序权利(应在后一顺序行使的权利, 例:追索权):
③以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 分为原本权利(基于票据的签发, 背书, 保证, 承兑行为而产生的权利) 和辅助权利(基于参加行为而产生的权利.)
④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分为:形式上的票据权利(票据权利附载于票据之上, 只要形式合法, 票据又为收款人或持票人所占有) 和实质上的票据权利(真正享有票据权利的)
三、票据权利的内容:
①承兑或付款提示权.
A 提示承兑权:指请求汇票付款人为汇票承兑的权利
B 提示付款权:指请求付款人为票据付款的权利.
②给付受领权:指票据权利人接受付款人或债务人所为给付的权利.
③追索权:指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 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即票据权利的发生. 引起票据权利发生的事由有票据行为和其他法律事实.
1、因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①因票据的签发而取得票据权利.
②因票据权利的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有两种:A背书转让票据权利B 以单纯的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③因汇票承兑或参加承兑而取得票据权利. 我国无参加制
④因票据保证而取得票据权利
⑤因支票保付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我国无保付制.
2、因其它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
①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的, 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A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B 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C 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D 须给付对价. 受让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的, 其地位不优于前手.
②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
③票据权利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而取得. 例:法人的合并, 继承等.
五、票据权利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指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以原权利的存在或者不以原权利人的意志为依据的情形. 原始取得的情形有两种:A一是因票据的签发而取得的票据权利. B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指票据权利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方式.
继受取得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A在票据权利获得之前, 该权利已经存在. B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以原权利人的意志为依据, 经原权利人同意.
六、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只适用于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当时, 票据已取得后才知道票据的出让人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或票据权利有瑕疵的, 该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
1、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不享有票据权利. 第12条“以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2、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 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后果是: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因税收, 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 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后果是: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七、票据权利的消灭:指票据权利在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状况. 分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
①相对消灭: 引起事由为:清偿, 抵销. 免除, 追索权的丧失.
②绝对消灭:即全部票据关系均不复存在.
引起事由为:A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B 时效期间的届满.C 票据别除权D 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 变造E 涂销
八、票据权利的行使:
1、票据权利行使方式:
①提示票据:基于票据的流通性. 债务人不知何人为票据最终取得者, 因而. 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除失票救济外, 必须提示票据. 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②追索权的行使:
2、票据权利的行使时间:因票据权利的内容而不同.
①提示承兑的权利, 应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应在出票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为出票日起1个月.
②提示付款的权利, 应在到期日前行使. 见票即付的票据, 应在出票后法定法定时间内行使. ③追索权应当在可行使追索权时起, 时效期间内行使.
具体为:
A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B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
C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D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内.
3、票据权利的行使地点:票据债务的履行地点, 依据票据上的记载, 没有记载的, 由权利人到债务人的所在地进行. 即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居住地进行.
九、票据权利的保全:
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 .
1、行使时间:
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时间属法定期间. 权利人未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的, 将对出票人, 承兑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丧失追索权.
2、保全票据权利的处所:应当是票据记载的付款地, 未记载的, 应在付款人或被追索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
3、行使方式:①催告方式; ②在规定时间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提供拒绝证明.
十、涉外票据:
①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②票据的提示期限, 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 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五章
一、票据行为:指设立, 让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
①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票据行为属要式行为. 其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票据记载的事项也必须合乎票据法的要求. 我国票据法规定, 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 具体为:A必须以一定的文字书写.B 必须在票据凭证上书写.C 必须在指定位置书写记载.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表现为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 票据行为还要求行为人签章.
②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即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如表意人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 两者不一致时, 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为准.
2、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
票据属技术性操作, 票据行为的内容无内容合法与违法问题. 而规范票据行为的法律, 法规是技术性规范, 不得以票据行为的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而否定其效力.
3、票据行为具有确定性.
①基于交易的确定性, 票据交易不得附条件.
②基于交易的确定性, 票据行为无效力待定制度.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票据行为彼此独立, 前一项票据行为无效, 不影响后一项票据行为的效力. 在一张形式符合票据法要求的票据上, 若反映出数个票据行为, 各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表现。①票据签发行为的无效, 不影响票据背书行为的效力. 票据背书无效, 不影响票据签发行为以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被担保的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保证行为依然有效.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③票据上有伪造, 变造的签章的, 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5、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割裂, 确立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关系的建立不依赖于原因关系, 是立法者基于维护交易安全, 促进交易发展的立法政策考虑, 是票据本质属性的体现. 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 其效力只能依外观予以确认, 而不问票据的取得是否有因, 基于何因. 也不问票据原因关系是否有效, 是否被撤销. 据此, 票据的无因性是商品经济的必然结婚, 是票据性质使然, 具有科学性.
票据的无因性实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必然导致票据权利,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 票据法律关系虽因基础法律关系而成立, 发生, 但票据行为本身决非将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彰于票据上, 而是依票据法的规定, 为创设另一新的权利义务之法律关系. 因此, 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 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 系个别独立存在的, 互相间不发生影响.
票据行为虽具有无因性, 但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中的直接前后手之间, 票据债务人可基于基础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权利人. 此种抗辩包括:
①债务人可基于债权人不履行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义务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②债务人可基于自己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基础关系或曾经存在的基础关系已经被解除或撤销而拒绝承担责任.
6、票据行为具有协同性.
票据行为是一种以承担票据责任为目的的行为. 无论票据的签发, 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人都应当承担全部的票据责任. 票据之债符合连带债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票据行为人实施票据行为的, 承担连带责任. 因而票据行为具有协同性.
表现在:①两个以上行为人为共同签名的, 承担连带责任. ②行为人为签发, 背书, 保证, 承兑行为的, 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性质:①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单方行为说: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 票据关系因债务人签名于票据上的单方行为所生. 德国, 日本. 我国采用
四、票据行为的种类:
①法律上的分类:一般有: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 我国规定的有: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②学理上的分类:
A 基本票据行为(指创造票据的原始票据行为. 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 和附属票据行为(指在已经签发的票据上实施的非原始的票据行为. 例: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
B 固有票据行为和限制票据行为.
五、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①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 票据能力指票据权利能力与票据行为能力. 自然人进行票据行为的, 应具备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
②意思表示真实. 票据行为是以意思表示内容发生私法效力的行为. 票据义务的产生应本着票据行为人的意志.
③符合法律的规定. 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仅指形式合法.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否则, 直接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六、票据行为的解释:指对票据行为内容的含义的理解.
①外观解释原则. 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 票据的外观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 就应认定其有效. 即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形不一致, 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无效.
②文义解释原则. 票据关系当事人对票据行为的含义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或票据行为内容认识不一致时, 应按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进行客观的解释. 即票据应按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所表明的内容, 意义发生效力.
③有效解释原则. 即不能轻易判定票据行为无效. 当票据行为可以解释为有效. 又可以解释为无效时. 应解释该票据行为有效.
七、票据代理: 指基于本人的授权, 以本人之各义, 向相对人实施的明示代理之旨意的票据和行为.
八、票据代理涉及三方面关系:
①本人与票据代理人之间的意定代理或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权源关系.
②票据代理人与票据行为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当事人关系.
③本人与票据代理行为相对人之间的票据代理后果归属关系.
九、票据代理的成立要件:
①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 并在票据上签章. 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实施的行为. 应当由代理人为意思表示. 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 并应当签章.
②须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 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③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 票据代理中, 交易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所实施的是代理行为, 也必须将”代理之旨”载明于票上. 代理人实施票据代理行为时, 须载明以下事项:A代理人须签章.B 须表明代理人为何人代理.C 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
十、票据代理的生效要件:
①须有本人之存在. 票据代理行为所生之后果由本人承担. 因而本人必须客观存在.
②须有票据代理权.
十一、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消灭后以代理人的身份签名于票据上, 以本人之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 无权代理有两种: ①不发生本人责任的狭义的无权代理. ②发生本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十二、狭义的无权代理:第5条:“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 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 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 票据行为的后果不允许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 据此, 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后, 本人无追认权. 票据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超越代理权的, 越权部分的票据责任由超越代理权的人承担.
十三、票据表见代理:指票据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了足以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的外观. 相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成立须具备的条件:
①须有无权代理.
②须第三人为善意, 没有过错.
③须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
十四、空白授权票据:又称空白票据, 指出票人所签发的预留票据记载事项, 并将预留的记载授权收款人补记的未完成的票据. 我国对空白票据只适用于支票.
十五、空白票据的特征:
①空白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任何票据附属行为都不可能造就空白票据.
②空白票据是预留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 票据的记载事项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种.
票据故意留白, 其空白之处一般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③空白票据是已进行签章的票据.
④空白票据是授权票据权利人补记的票据. 空白票据只发生签发的效力, 不能用以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能够留白的记载事项. 只有两项:A收款人名称.B 金额.
十六、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
①作成票据. 票据的签发应当作成票据, 空白票据的作成应依据票据法的规定.
②符合票据签发的规定. 空白票据的签发除预留空白记载事项外, 其他应符合票据规则. ③交付票据. 只有在交换票据后, 该票据行为才能成立.
④授权票据债权人对留白补记.
十七、空白票据的效力:
1、补记权行使前的效力:
①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空白票据有两种:A收款人空白, 以及收款人, 金额都空白的空白支票. 不能背书转让.B 仅金额空白的空白支票. 可以补记前背书转让.
②丧失票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补记前的空白票据丧失后虽然未形成票据权利, 也可以进行公示催告.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法院应当受理。”
2、补记权行使后的效力:
①票据权利的发生. 空白票据经补记后,票据记载事项因补记而完善,票据记载也因补记而完成,票据权利因此发生。
②滥用补记权的抗辩. 享有补记权的人滥用补记权,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抗辩。
十八、票据的粘单:指出票人签发票据之余白,不足以记载票据记载事项时,以票据凭证本体以外的空白纸片附于票据凭证,以延长票据满足记载的单证。
十九、粘单的成立生效要件:
①票据余白不敷记载。粘单的粘附,须以票据凭证已无空白处可供记载为前提。
②骑缝处签章。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二十、粘单的效力:是票据一个组成部分。在粘单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与在原票据上的行为效力相同。
第六章
一、票据的伪造: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狭义:票据签发的伪造。广义: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任何一种伪造。本书所指此。
票据的伪造,须以伪造票据的签章为前提。票据签章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①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②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③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
①对被伪造人的后果:“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伪造人的效力:“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行为人伪造票据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③对真正签名人的效力:票据的独立性,决定了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变造: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五、票据变造的特征:
①变造系针对载于票面之事项。变造是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而伪造是伪造记载和签章的行为。
②变造系无变更权人所为。变造是无变更权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更改是有变更权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
③变造并非针对签章。变造仅变更记载事项。而伪造变更签名和签章。
④变造之票据仍然有效。被变造人不因票据被变造而改变原应承担的票据责任。应按票据变造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六、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①变造的记载事项必须为法律允许变更的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行为人变更他人的签名以外的已记载事项。变造中,行为人变更的记载事项并非其自己记载的票据事项,而是他人业已记载的票据事项。
③变造的目的在于使用变造后的票据。
七、变造的效力:
①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②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第七章
一、票据更改:指有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权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
二、杜撰更改的成立要件:
①必须不改变票据的性质。仅仅改变杜撰关系的内容。
②必须针对已经完成的可改作的记载事项。更改和变造都属于改写业已成立的杜撰记载事项。 ③必须由有更改权的人更改。有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人,是在票据上实施记载行为的人。即原票据记载人对其记载的事项进行改写。这一点将更改与变造区别开来。
④必须为了使用票据而更改。杜撰更改的目的在于按改变后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更改须与票据行为的实施相结合。
三、杜撰更改的程序:杜撰更改有两种:票据在交付以前和在交付以后的更改。
①更改发生在票据记载事项作成以后,杜撰交付以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作成人享有票据的改作权。
②更改发生在票据交付以后的,原票据事项记载人只有经过一切后手同意才享有票据的改作权。
四、票据更改的效力:票据更改后,依更改后的文义发生效力。
五、票据的涂销:指涂抹,消除票据记载事项或签名的行为。分类:①有权涂销和无权涂销;②故意涂销和非故意涂销。
六、涂销的后果:
1、票据权利人所为之。
票据权利人涂销票据行为如符合四个要件的,则发生涂销的效力。即票据债务人相关义务的被免除。
①行为人享有债权。②行为人有行为能力。③意思表示真实。④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合法。
2、非票据权利人所为之。无论涂销行为是否故意。都不发生影响票据效力的后果。
第八章
一、票据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1、以票据抗辩的后果,分:阻却的抗辩(享有抗辩权的主体行使抗辩权后并不导致相对人的民事权利消灭而仅阻止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的。)与灭却的抗辩(抗辩权的行使致对方权利消灭的。)
2、绝对抗辩:指可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抗辩。又称对物抗辩。
分类:
①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绝对抗辩;有三种情形:
A 由于票据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要求记载而导致票据权利自始未发生。
B 由于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被更改,法院的除权判决等事由的发生。
C 票据的到期日未届至。
②特定的签章的人对任何一个持票人的绝对抗辩。签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中所谓的被代理人。票据伪造中的被伪造人。票据权利时效的届满后享受时效利益的债务人等均可对抗任何一个票据权利。
相对抗辩:指只能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又称对人抗辩。
分类:
①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的进行的抗辩。例:因盗窃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背书不连贯的票据请求。
②特定签章人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例:票据直接前后手之间债务人基于基础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权利否定之抗辩(指被请求人从根本上否认请求人票据权利的存在,从而对抗请求人的请求。)与拒绝履行义务之抗辩(指被请求人不否认请求人票据权利的存在,只是认为自己有法定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对抗请求人的请求。)。
三、抗辩限制的立法:①积极限制:采用积极的方法,即以确定持票人的权利和地位的方法来限制债务人的抗辩。美国,英国采用。②消极限制:采用消极的方法,即通过规定债务人不得为何种抗辩的情形来限制债务人的抗辩。德国,日本采用。我国采用消极限制。
四、票据抗辩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五、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①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抗辩。“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②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知情抗辩。当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该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时。法律对其无特殊保护的必要。
六、票据抗辩的范围:
①绝对抗辩的事由:
A 票据应记载事项的欠缺。
B 票据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C 变更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
D 票据能力欠缺。
E 票据的签章被伪造。
F 票据到期日未届满
G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
H 法院对丧失的票据作出除权判决
I 票据金额已依法提存。
J 无权代理票据行为
K 票据保全手续欠缺
②相对抗辩的事由:
A 直接前手以非票据关系中的事由抗辩
B 无对价之抗辩
C 背书不连贯的抗辩
D 违反当事人间约定的抗辩
E 越权补记留白的抗辩
F 禁止背书之记载的抗辩
G 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抗辩
H 明知有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的抗辩。
七、恶意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之请求的抗辩。恶意抗辩构成条件:
①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并非直接前后手之间的关系。
②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自己这前手或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受让票据。
③持票人有偿取得票据,若无偿取得,票据债务人可基于无对价抗辩进行对抗而无须授引恶意抗辩
④票据债务人有权对抗持票人的前手或得对抗出票人。
八、因欺诈,胁迫取得票据与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不同:
①两者的后果不同。前者是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而后者其地位不优于前手,并非断然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票据债务人对两者的抗辩不同;前者,票据债务人可以直接基于持票人之恶意而对抗。而对于后者。票据债务人只能以自己对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九章
一、票据的丧失:指当事人无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占有的客观状态。如遗失,被盗,烧毁。
二、票据丧失的特征:①当事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的情形:A 绝对丧失。指票据被毁灭的情形。如:撕毁,烧毁。B 相对丧失。指票据脱离持票人占有的情形。如:遗失,被盗。②当事人未占有票据的现象与当事人意志相悖。
三、我国规定票据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依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的方法救济。
四、挂失止付:指失票人于票据丧失后将失票情形告千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失 上记载的金额,付款人基于失票人的请求依法暂停付款的制度。
1、止付请求人:即止付人,应是票据权利人。如:收款人或持票人。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商业汇票,支票
②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已过票据时效期间的票据丧失的。可以挂失。
3、止付通知之对象:
①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或付款代理人。
②本票的出票人
③支票的付款人
4、止付的效力: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立即暂停支付,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蚋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次日,付款人可以提示付款,持票人付款。
五、公示催告:指法院根据票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关系人于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法院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逾期无人申报的,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除权判决的诉讼制度。
1、公示催告的申请:“失票人有权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①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②拼抢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③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如:收款人,最后一个被背书人。
④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级别管辖为基层法院。地域管辖为票据支付地法院。
3、公示催告的审理:
①通知止付。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
②发布公告。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的内容为:A 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名称。B 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C 申报权利的期间。D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报权利。
④审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该票据,法院经审查申报的权利符合条件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最长不超过90日。
⑤公示催告期间权利的限制:A 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能行使票据权利。B 公示催告期间不得转让票据权利。C 公示催告期间不得质押,贴现该票据。
4、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民事主体申报权利,或者虽有票据权利的申报,但已经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除权判决的效力:
①丧失的票据无效。
②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要求履行票据债务。
③支付人履行票据债务后,其义务被消灭。
第十章
一、票据时效: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之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期间,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票据权利人的请求。
二、票据时效期间:大致两类:均一主义和差等主义。
①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消灭,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四、利益偿还请求权要件:
1、权利成立上的要件:
①须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成立。
②须因一定的事实而使票据权利消灭
③须出票人与收款人,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关系为有偿关系。
④须出票人或承兑人已经受有票据利益。
2、当事人资格的条件:
①利益偿还请求权人:须是票据上权利消灭时的正当持票人。
A 收款人。B 持票人。C 履行票据债务后占有票据取得持票人地位的背书人。D 履行票据债务后占有票据取得持票人地位的保证人。E 履行票据债务后占有票据取得持票人地位的参加承兑人或参加付款人。F 依其他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的当事人。
②利益偿还义务人:应是票据出票人或汇票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的保证人不能成为义务人。
第十一章
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一、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的票据。
特征:
①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人票据。汇票属委托证券,一般而言,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不是同一人,它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
②汇票是有承兑制度的票据。汇票付款人本无付款义务,故收款人或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前,一般须向付款人为承兑提示,由付款人承诺为汇票付款,否则不能请求付款。承兑制度唯汇票独有,但见票即付的汇票除外。
③汇票是到期日多样的票据。汇票的到期日明四种。
二、汇票的种类:
1、依出票人身份不同,分①商业汇票:(本书所指即是):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②银行汇票:指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依记载到期日方式不同,分:①即期汇票:②远期汇票:
3、依记载收款人方式不同,分:①记名汇票: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明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汇票。②无记名汇票:指在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我国不允许签发此类汇票。③指示汇票。我国未规定
4、依汇票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分:①一般汇票:是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三者各为不同主体充当的汇票。②变式汇票:是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中有一人兼任数个票据当事人身份的汇票。
5、以汇票出票地和付款地不同,分:①国内汇票。②国外汇票。
6、以付款要求不同,分:①光票汇票。②跟单汇票。我国未规定
7、以记载内容不同,分:①完成汇票。②不完全汇票。③空白汇票。
8、以货币各类不同。分:①本币汇票。②外币汇票。外币汇票是所付金额为国外流通币种的汇票。我国规定汇票金额通常以人民币支付,若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第二节 出票
一、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
二、汇票的出票须符合的条件:①出票人须依法定的款式作成汇票②将作成的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三、汇票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A 票据文句;B 支付文句;C 票据金额;D 付款人名称;E 收款人名称;F 出票日期;F 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付款日期;②付款地;③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①不得转让。②币种
4、不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如汇票号码,汇票金额的用途。
5、有害记载事项:①记载无效。不会导致票据无效。②记载使票据无效。如附条件等
四、出票的效力:
①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②对收款人的效力:汇票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对收款人的效力是产生票据权利。
③对付款人的效力:汇票出票行为完成后付款人可选择承兑,也可拒绝承兑。
第三节 背书
一、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的行为。
说明:
①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
②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出票时的收款人(通常是第一背书人)
③背书是在票据背面记载背书事项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性质:
①背书是背书人独立进行的行为,无须通知票据债务人或经其承诺。
②背书行为生效后,即使是背书转让权利,一般背书人也不退出票据关系,其仍需承担担保义务。
③背书转让的权利具有不可分性,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凭证结合为一体转让,且该票据权利只能同时转让同一人。
④背书具有单纯性,即背书只能将票据权利无条件移转给被背书人。
三、背书的种类:
1、实质背书: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①无记名背书: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②记名背书:指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A 一般的记名背书:以票据法规定的通常方式记载转让票据权利的记名背书。包括:期间背书、期后背书、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后的背书、回头背书。
B 特殊的记名背书:指除记载通常事项外还记载特殊事项的背书。我国仅指禁止背书。
2、形式背书:指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仅具有背书的形式。
①质押背书。在票据设定质权的背书。
②委托取款背书:票据上记载委托被背书人取款的背书。
四、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和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区别:
①出票人于票据签发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不得转让。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人的,背书行为无效,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我均不对受让人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背书转让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五、背书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背书人签章;②被背书人的名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背书日期
3、任意记载事项:我国认可的是“禁止背书的记载”,即不得背书
4、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背书附条件,属于无益记载。该记载本身无票据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
5、不得记载事项:①部分背书记载。②分别背书记载。
六、背书的效力:
1、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①权利移转效力:即转让背书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全部移转给被背书人的效果。
②权利担保效力:即背书人对其后手在票据权利的实现负担保责任。
③权利证明效力:即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权利。
2、特殊转让背书的效力:
①期后背书、不获承兑不获付款后的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②回头背书:进行回头背书后,持票人为出票人,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③空白背书。
3、非转让背书效力。
①委托取款背书效力:只是授予持票人代理收款的权限,不具有权利移转和担保的效力,只有权利授予和证明效力。
②质押背书效力:A 质权设定权利;B 质权证明权利;C 责任担保效力;D 再背书效力。
第四节 承兑
一、承兑: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表示于汇票到期日依票载金额付款的票据附属行为。 说明:
①承兑是附属票据行为
②承兑是须由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③承兑是付款人承诺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单方法律行为。付款人无必须承兑的义务。 ④承兑是一种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的要式行为。若付款承兑,则其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
二、承兑的性质:承兑属于债务承担行为。
三、承兑的种类:
1、依方式不同。分:
①正式承兑:指汇票付款人在汇 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名。
②略式承兑:指持票人提示承兑时,汇票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
2、依承兑有无限制, 分:
①单纯承兑:指付款人完全依票据所载文义毫无限制而进行的承兑。
②不单纯承兑:指付款人就票据文义加以变更或限制而进行的承兑。
四、承兑的程序:
1、承兑提示:
①概念:是持票人为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 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承兑提示仅限于票据债权人, 其他人不能作为提示人.
②性质:承兑提示是持票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汇票上已载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在付款人的营业地或住所地外的处所给付的汇票.
③期限:
A 一般承兑提示期限: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决计向付款提示承兑.
B 特别承兑提示期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④效力:主要表现为对追索权的保全.
2、承兑
①考虑期间:我国票据法规定为3日. 即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蚋应作出承兑与否的表示.
②交接与完成:“当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自己的承兑意思表示后, 就应当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 ” “承兑人在汇票退回持票人前可撤回承兑表示, 承兑一经撤回, 应视为拒绝承兑, 持票人可请求作成拒绝证书. ”
五、承兑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承兑字样;②付款人签名。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3、不得记载事项: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六、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对汇票上所载金额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这种绝对责任包括的含义为:
①承兑行为完成,承兑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②即使持票人有时因手续欠缺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利。 ③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④承兑人要承担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责任。
第五节 保证
一、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为内容的票据附属行为。 特征:
①保证是附属票据行为
②保证是以担保被保证人债务清偿为内容的票据行为。
③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④保证是一种要式、独立、无因的单方法律行为。
A 因保证人在实施票据保证行为时应遵守法定的方式,故属要式行为。
B 因票据保证行为不完全依赖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故有独立性。
C 票据保证独立存在且可不受被担保债务有无等影响,故体现了无因性。
二、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的异同:
1、相同点:
①目的作用相同,均有保障债权实现而设定。
②行为性质相同,都属担保中的人保即行为人作保。
③均是要式行为。
2、不同点:
①行为的性质不同。民法上保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票据保证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②行为效力不同。
三、保证的种类:
1、依对票据金额担保的范围,分:
①全部保证:保证人只对全部票据金额为担保的保证。
②部分保证:保证人只对部分票据金额为担保的保证。
2、依保证人的人数, 分:
①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一人的保证。
②共同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
3、依保证记载的内容不同。分:
①正式保证: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意旨并签章的保证。
②略式保证:保证人仅为签章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意旨的保证。
三、保证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保证文句;②保证人签章;③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被保证人的名称;②保证日期;
3、不具有票据效力记载事项: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四、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①单独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保证人所负的责任具有同一性,独立性和连带性。表现为:
A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即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责任完全相同。 B 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即票据保证不因被保证人实质债务无效而无效。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C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共同保证的责任。票据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的权利:
①保证人的追索权。即票据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取得了持票人的权利,有权向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当保证人在主张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于原持票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保证人。
②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人能为抗辩权的范围限于对物的抗辩,或应是一切债务人均能为的抗辩。如被保证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
3、及于持票人和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
①及于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因票据保证人为保证行为而多了一条行使票据权利的途径。
②及于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保证行为本身并不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如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被保证人的后手的责任被免除,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来说,仍应向保证人负票据债务清偿责任。
第六节 到期日
一、到期日:指票据债务人依汇票上所载文义应当发行付款义务的日期。
二、到期日的种类及其计算:
①见票即付:即持票人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即以汇票上记载确定的日期为到期日。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即以出票日后一定期限届至为到期日。
④见票后定期付款:即以提示承兑日或拒绝承兑证书作成日后一定期限的届至为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不得迟于出票后的1个月”
第七节 付款
一、付款:
①广义:指一切票据关系人依票据文义向票据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②狭义:指为消灭票据关系由汇票担当付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按票载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我国采纳狭义付款的概念。
三、付款的种类:
1、依是否支付全部票载金额不同。分:全部付款和部分付款:我国只承认全部付款。
2、依是否在法定或约定期限付款, 分:到期付款和期外付款(分期前付款和期后付款) 。
四、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①概念:是持票人为了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按票载金额付款的行为。
②意义:A确认票据权利人B 保全追索权。
③当事人:通常付款提示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实践中,付款提示的提示人为持票人或委托收款银行。受提示人为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票据交换所。
④期限:
A 对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包括定日付款,出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B 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⑤方式和地点:提示付款须现实地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出示。地点应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地,如汇票上未记载,我国规定,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⑥效力:
A 对付款人和承兑来说是行使付款请求权
B 对背书人而言是保全追索权。
2、付款
①付款日期:付款应于到期日届至后进行。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持票人依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尽了必要审查义务确认无误后,须在当日以足额付款。”
②汇票付款的标的:以金钱为对象,以票载金额为限。“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③付款方式:由付款人或代理人付款,也可转帐或现金支付。
3、付款的签收:“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汇票付款时,持票人将收取票据金额记载于汇票上,持票据交付给付款人。
五、付款的效力:
1、付款人的权利:
①部分付款权。我国不允许。
②收回票据权。
③票据金额提存权。
2、付款人的责任:
①审查责任。“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A 付款人在付款时有形式审查义务,即对票据外在形式为审查。包括:A 审查背书是否连续.b 审查票据自身形式是否合法, 即付款人对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汇票付款, 才发生票据法上付款的效力.
B 付款人在付款时有对提示付款人证件的审查义务, 即附带审查义务
C 付款人在付款时无实质审查义务.
D 付款人依法为形式审查且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非真正权利人为付款, 可构成善意付款, 即付款为有效从而免除向真正权利人再为的付款责任.
②期间付款危险责任。期前付款:指付款人在汇票记载的到期日前为付款.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付款人在到期日前对无票据权利人进行付款, 即使是善意的, 也不能以已付款对抗真正票据权利人.
③期后付款的责任。期后付款:指付款人在付款提示期间经过或拒绝证书作成后的付款.
第八节 追索权
一、追索权: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持票人履行保全手续后得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二、定义含义:
①为维护持票人利益增加票据信用而特设的制度。在付款请求权受阻时,才有必须行使。 ②发生一定原因并履行了保全手续才可行使的权利。此原因是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
③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追索权行使范围一般大于付款请求权的范围。追索权的行使不仅针对付款人或直接前手,所及范围包括直至出票人在内的所有前手。
三、追索权的种类:
1、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分:
①期间追索权:指在汇票上所到期日电邮至前,持票人因债务人发生到期付款不能或可能性减少情况而可为追索的权利。仅限远期汇票。
②期后追索权:指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进行追索的权利。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汇票。
2、以行使追索权人,分:
①最初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或有其他原因而行使追索的权利。包括期前和期后追索。
②再追索权:指受追索而偿还最初追索金额后的票据债务人可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四、1、追索权的主体:
①追索人:即享有并可行使追索权的人。A 收款人或持票人B 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参加付款人。
②被追索人:即负有偿还票据金额及其利息和费用责任的人。A 背书人B 出票人C 其它票据债务人。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保证人和承兑人。
2、追索权的客体:指追索权人可请求的标的,即一定金额。包括追索金额和再追索金额。
五、追索权行使要件。追索权行使的要件,分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附带要件。
1、追索权行使的行使要件:是持票人须在法定期限,提供合法证以保全追索权。由提示和提供出示有关证明组成。①遵期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②形成有关证明。包括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有关司法文书及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三类。
2、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确定持票人的追索权发生、能够进行追索的客观事实,也成为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①期后追索权发生的原因: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是到期追索权发生的原因。主要有A 票据到期时,汇票承兑人,见票即付的付款人拒绝付款。B 客观上无法实现付款。
②期前追索权发生的原因:A拒绝承兑。B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C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①由持票人应依法提供出示有关证明。
②拒绝事由的通知。即持票人取得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后,应将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持票人应当自受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期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述明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从受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不影响追索权的行使,但如果因眼其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汇票当事人,应当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追索权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即对追索权人和被追索权人的效力。
①追索权人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A 选择追索权。
B 变更追索权。
C 代位追索权。
②被追索权人的效力:
A 汇票等交付请求权。
B 背书涂销权。我国无
2、对物的效力:即确定被追索权人应偿还的相应的金额。
①最初追索权人可请求的金额:A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B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C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②再追索权人可请求的金额:A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B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C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七、追索权的丧失:
①时效的届满。
②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
③未提供拒绝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本票
一、本票:指出票人签发于见票时或指定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
特征:
①本票是由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属自付证券。它不需要像其它票据那样委托第三人承付,而只需自己承诺无条件付款即可。
②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付款前无须经过承兑手续。本票出票人自出票行为完成后付款责任就已确定。即出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处于第一债务人的地位。对本票的债务负有绝对清偿的责任。
③本票为信用证券。
二、本票的种类:
1、以发票人不同,分:
①商业本票:
②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现金本票和转帐本票。
2、以到期日记载方式不同,分:
①即期本票:见票即付的本票。我国均规定采用此
②远期本票,指定期日显付款的本票。
3、以记载收款人不同,分:
①记名式本票:我国采用此。
②指示式本票。
③不记名式本。
三、本票的出票:指本票出票人在本票上完成法定事项的记载并签名后,将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由本票的作成行为和本票的交付行为构成。
1、本票出票人的资格限制:
①仅限于银行本票,把本票出票人限定在银行范围中。
②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本票的出票效力:
①对出票人的效力:即出票人应当自己承担的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②对持票人的责任:持票人一旦取得票据,就立即获得付款请求权,可以到期日 本票出票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无须在向他人请求无果时,才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3、本票出票的款式。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文句、支付文句、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②相对必要记载:付款地、出票地(我国将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推定为付款地,出票地)
四、本票的见票:指本票出票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到期日的起算占点,在持票人提 示见票时,于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章的行为。
1、见票与承兑的区别:
①行为主体不同。
②目的不同。
③适用范围不同。
2、见票的程序:①见票提示。②签见。③交还本票。
3、见票的效力:“见票具有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到期日的效力”
①出票人在持票人见票提示时,拒绝签见的,持票人提示见票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以证明见票拒绝的事实。
②出票人在持票人于到期日为付款请求时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应请求作成付款拒绝证书,并任此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见票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的,则丧失对除出票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五、本票的付款特点:
①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只是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②出票人是本票的绝对义务人。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即使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十三章 支票
一、支票:指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①支票是委托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支票与汇票同属委托证券,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金融业者。其它单位和个人都不担任付款人。
②支票是支付证券。支票作为支付工具为见票即付,支票没有到期日,也不存在承兑或见票制度。
③支票是通常以出票人在出票时在银行有足够存款为前提的票据。
二、支票的出票:指支票出票人依法在支票上记载必要事项并签名后将支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支票出票的限制:
①支票的发行,除对已层票外,出票人与付款人间要有委托付款的合同和支票资金关系的存在。我国立法对开立支票帐户有三个要求:A 申请人在向银行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时,必须使用本名。B 申请人应有可靠的资信。C 申请人应预留本名签名和印鉴。
②禁止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
③存款足够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必须足额支付。
2、支票出票的款式。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文句、支付文句、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②相对必要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支票的出票效力:
①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②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③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即取得了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若收款人按期提示付款遭拒绝并依法作成拒绝证明的,可行使追索权。
三、支票的付款:分付款提示和付款两个阶段。
①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若有记载,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②付款人在出票人的存款数额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除非收到出票人宣告破产的通知,均应在当日足额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比较本票与支票的主要不同点。 (1)从是否为自付证券看,本票为出票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属于自付证券,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属于委付证券。(2)从票据基本当事人看,本票有出票任何付款人两种;支票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3)从当事人资格限制看,支票的付款人一般限定为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各国一般部队本票当事人资格作出限制,但目前我国本票出票人限于银行。
在我国,哪些汇票规定适用于支票? (1)完全适用于支票的汇票规定。包括汇票的背书转让规则,汇票的追索权行使规则。(2)部分适用于支票的汇票规则。包括汇票得出票规则,汇票的付款规则。
我国对空白支票的效力有何规定?空白支票经补记后才有效成立。我国票据法允许签发的空白支票,可以分为两类:即金额空白支票和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两种空白支票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前者所涉及的记载事项,为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后者涉及的记载事项,则不是票据法明文规定的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二,前者明确规定未经补记不得使用,后者则无不的使用的规定。因此,从票据法原理来看,两种空白支票有不同的效力,前者未经补记的不具有支票效力,后者及时未经补记的,仍然有支票的效力,并非无效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