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及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
在国土窗口,经常遇见一些群众前来办理、咨询房屋土地买卖事宜,尤其是一些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住宅后,来到窗口要求办证,但这种买卖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随着房价上涨等不确定因素,买卖纠纷不可避免。为此国土窗口在耐心细致的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严把政策关,此类情况一律不予办证。
我国农村住宅及宅基地法律和政策演变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1999年5月6日之前,法律和政策禁止宅基地买卖,但并未禁止农村住房的买卖。
第二阶段:是在1999年5月6日之后,法律和政策禁止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2008年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要求,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诺干意见》对此再次予以明确。
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后,不能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不能取得物权。2007年,北京画家“宋庄房讼案”就是一个例证,该案终审判决买卖基宅地合同无效。这样的案件也提醒城镇居民,切勿贪图便宜,违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