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01+新
1 目的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作业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 作业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许可证时应拒绝高处业;
3.3监护人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或部门负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5安保办、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 4 管理规定
4.1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4.1.1 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
a) 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
b) 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方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
4.1.2 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a)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b) 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的一般高处作业;
c) 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一般高处作业;
d) 突发灾害抢救的一般高处作业;
e) 有限空间内的一般高处作业; f) 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一般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高处作业需向安保办提出申请,办理DL/BG-AQ-06《高处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即须要搞卫生人员)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保办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4.3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3.1 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2须由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的人员进行,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3.3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3.4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3.5 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3.6 所用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3.7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8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3.9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3.10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4.3.11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4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相关 / 支持性文件
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56〉国议周字第40号)《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6 记录与表格
DL/BG-AQ-06《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贯标工作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安保办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安保办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