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资金归集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资金归集相关规定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窥觊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
测算:2013年总资产 3,970,498,206.02 ,2014年40亿元X 5% =2亿元
2013年度货币资金总额 1,618,414,477.88 x 50% =
但是财务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存贷款是要求披露的。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或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以上两种情况要参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在3000
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上市公司应参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5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