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管理标准
劳动保护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同步发展,根据《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管理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所称劳动保护,指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3 职责
3.1 分管领导
3.1.1 负责审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3.1.2 监督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3.2 品管部门
3.2.1 负责采购和保管劳动保护用品;
3.2.2 负责发放和回收各单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2.3 负责对积压和废旧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处理。
3.3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3.3.1 本单位劳动保护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劳动保护工作。
4 管理办法
4.1 劳动保护具体措施
4.1.1 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试验场所所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
4.1.1 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其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劳动、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4.1.2 本单位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在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
4.1.3 本单位对技术转让和引进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安全措施及卫生保障设施。
4.1.4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比如桥式双梁起重机)的制造、安装、使用和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监察认可制度。对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和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
4.1.5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对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
4.1.6 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试验、生产、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1.7 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4.1.8 做好新进职工、调换岗位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1.9 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新职工从业前的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
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4.1.10 做好职工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对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4.1.11 以科学方法不断改进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生产环境和生产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4.1.12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4.1.13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同时,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改进、改善。
4.1.14 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时间和人数。
4.1.15 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改进,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