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土地调查也会挨处罚
2011年12月底,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对116号土地变更调查监测点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监测点系A市L乡中心小学学校用地。据校长邹某反映,该校用地是经合法批准的,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相关审批资料及证件在学校的档案室留存,但因档案室管理人员外出办事,暂不能提供。A市国土资源局遂下发通知,限定邹某于2012年1月7日前将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调查资料提交至该局办公室。但邹某拒不履行通知所确定的下发通知和电话义务。
经多次催促无果。2012年1月12日,A市国土资源局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认为邹某拒绝提供土地变更调查资料的行为,已违反了土地调查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遂依照《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邹某作出“限定在2012年1月17日前提交相关调查资料,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邹某对处罚决定不服,以“学校是合法的教育用地,无需提交土地变更调查相关资料”为由,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全面审查后,依法予以了维持。
在我国,为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务院于2008年2月7日颁布施行了《土地调查条例》;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配套出台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法形式对土地调查工作进行了法律规范。
本案中,尽管邹某的学校是合法的教育用地,但其也必须履行《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义务。在A市国土资源局多次下发通知和电话催促的情况下,邹某拒绝提供土地变更调查相关资料的行为,已明显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规定相背离。拒绝提供调查资料属《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违法情形,根据该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此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市国土资源局对邹某拒绝提供土地变更调查相关资料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另外,土地变更调查是土地调查中的一种类型,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该条第三款对土地变更调查概念进行了明确,其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A市国土资源局此次调查属于土地变更调查,作为被调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邹某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