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体制的问题及建议
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体制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 医疗卫生服务 价格 管理体制
1 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要杠杆之一的价格及其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国家价格管理体制组成部分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体制也进行了初步调整,把医疗卫生服务收费的定价权和价格调整权下放到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扩大了地方定价的自主权和价格管理的灵活性,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体制的现状仍然是权力过分集中,且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现行管理体制不符合政府管理职能主要是通过加强宏观调控来实现的指导思想。物价部门作为政府主管价格的职能部门,搞好宏观调控主要应通过制定价格政策,对物价总水平的控制和加强价格监督来实现,而目前物价部门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却是事无巨细,一统到底。二是现行管理体制把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定价权和调价权都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在一个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价格标准,没有考虑到该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之间在。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与支付能力等方面的差别。在价格调整方面也是一刀切。而且长期不变,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物价总水平的变化比较明显滞后。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在高层,不利于充分调动市县级政府及医疗卫生单位参与价格管理的积极性,高层的价格管理也就很难实现准确性与及时性。三是由于物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服务收费仍延用着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的管理模式,统得过死过细,并且是单一的国家定价,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卫生服务市场愈来愈多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总之,我国现行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改革,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2 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总体思路是:“一管、二放、三分”。“一管”是指国家物价部门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在宏观上要管住管好;“二放”是指物价部门要把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具体定价权和调价权下放给卫生部门,中央和省级卫生部门要把一定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定价权和调价权下放给市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三分”是分层次、分级别、分类别进行管理。在层次上可分为两大层次:一是宏观决策、调控管理层,这一层次的职责由国家物价部门承担; 二是具体管理、执行层,这一层次的职责由卫生部门承担。在级别上可分为3个管理级别:一是中央和省级,二是地市级,三是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类别上可分为三类不同性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对不同性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要根据其重要性与社会影响力确定由哪一级别来管理。这三类不同性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分别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医疗服务; 满足人们控制疾病、维护健康、提高生命质量需求的一般医疗服务; 满足部分人为延年益寿、满足心理和生理享受需求的特需医疗服务。具体构想如下:
2.1 物价部门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搞好宏观调控——
政府机构改革的总目标是逐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 转变职能的总目标是“抓大放小”,提倡搞好服务。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物价部门作为宏观决策、调控管理层,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应彻底改变目前大包大揽的状况,重点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通过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总水平实行“总量控制”,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价格管理与运行状况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把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具体定价权和价格调整权下放给卫生部门行使。这样不仅使物价部门能从琐碎的具体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搞好宏观调控,而且能充分调动卫生部门管好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国家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更能切合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
2.2 卫生部门按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划分医疗卫星服务价格的管理权限
2.2.1 中央和省级卫生部门首先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有关法规,在物价部门核定下达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总水平指标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总体执行方案,并负责第一类即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这类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挂号费、住院费、一般检查和治疗费,以及手术费等项目,它们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目前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低收入阶层的医疗保健,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着眼点和立足点。因此,必须由高层统一定价和控制。其次,中央和省级卫生部门应将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权分别下放给地市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这样既可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又有促使地市级卫生部门根据所辖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平均成本,确定出切实可行的价格标准,还有利于医疗卫生单位在为社会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经济收益,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再次,中央和省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地市级卫生部门、医疗卫生单位执行价格管理政策和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国家的物价政策在卫生部门得以顺利实施。
2.2.2 地市级卫生部门在国家物价政策和中央、省级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总体方案的指导下,主要负责第二类,即满足人们控制疾病、维护健康、提高生命质量需求的一般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与管理。同时,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实施价格监督与控制,还要进行大量的信息收集工作,以适时、适当地调整有关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并为中央和省级卫生部门及时提供必要的有关医疗卫生价格方面的准确信息。
2.2.3 医疗卫生单位是实施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承担着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义务,理应赋予其一定的对所付出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的定价权利。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第三类,即满足部分人们为延年益寿、满足心理和生理需要的特需医疗服务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且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根据供需情况确定或调整收费价格,使其既能适应医疗卫生市场日益增加的高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新形势,又能完善医疗费用
的补偿机制,逐渐改善经济补偿不足的境况,还能促使医疗卫生单位在竞争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创造出优良的医疗环境,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更上一层楼。